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深宝府办〔2016〕29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3日
关于加快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促进社区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意义
股份合作公司作为宝安区基层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关系到基层的和谐稳定。加快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推动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管理,有利于提高集体资产经济效益,有利于建立健全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区有关部门、各街道党工委及办事处和股份合作公司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上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严格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加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力度,进一步推动股份合作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规范化
根据市的有关要求,结合宝安区实际,以“制度+科技+责任”为主要思路,加快建设集服务、管理、监督于一体的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实现“制度健全、管理动态、交易阳光、监控及时、信息共享”的工作目标。该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包括四个子系统,分别为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系统、“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出国(境)证照和股权管理信息系统。
(一)建设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系统,推动集体资产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开发集体资产交易业务处理系统,把系统一端联接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系统,另一端联接现有的政府采购系统、建设工程招投标系统、市产权交易系统和市土地交易系统等不同类别的交易系统,形成一个统一的、闭环的管理系统,将股份合作公司资产资源交易纳入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统一实施和监督,实现全程电子化操作和管理。
制定资产资源集中交易目录,将股份合作公司物业转让、较大面积物业租赁、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和大宗服务采购等资产交易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建设、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转让(含合作利用)和城市更新等资源交易项目,纳入集中交易范围。
建立集体资产交易制度,对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集中交易项目的具体标准、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促进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各街道办事处应提供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完善有关硬件和软件设施。股份合作公司有关集体资产交易项目,如不能通过网上进行交易或交易机构不提供交易场所的,应到街道办事处提供的集体资产交易场所进行集体资产交易。
(二)健全“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股份合作公司“三资”动态管理
健全完善“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一资产一名称一编号”和“不重不漏”的原则,运用科技手段,健全“三资”台账,如实记载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厂房、商铺、宿舍、土地等资产资源的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等),将资产名称、位置、现状、照片等基础数据资料全部录入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动态监控,未录入系统的资产不得进行确权和交易。
(三)完善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
对目前使用的股份合作公司统一记账财务管理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增加自定义报表统计、实时汇总、数据分析等功能,并将股份合作公司所有资金账户纳入平台进行管理,进一步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监管和指导,提升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四)建立出国(境)证照和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出国(境)证照和股权的管理
利用现有的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建立股份合作公司出国(境)证照和股权管理模块。对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会计和出纳等重点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基础信息、证照领用、证照交还、证照催交等情况进行电子化管理。学习借鉴佛山南海等地区农村集体经济股权管理系统建设的经验及做法,逐步对全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民和股权信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信息数据库,对股权流转、变更等事项进行动态管理。
三、推动“三资”信息公开,促进股份合作公司阳光、透明运作
股份合作公司要将企务公开、财务公开及“三资”等信息在社区公开栏、电子屏等社区固定场所向股东公示;同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股东公开。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权限查询公司集体资产交易和企务、财务公开信息。各街道办事处要不定期对辖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信息公开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组织推进,确保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时建成并投入运行。区财政局(集体资产管理办)负责牵头制定配套规章制度,并牵头推进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和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牵头推进社区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系统建设;区监察局负责牵头制定相关责任追究文件,并牵头推进出国(境)证照和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股份合作公司没有按规定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行集中交易的项目,会同区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区规划国土、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完善相关手续。各街道办事处要组织辖区股份合作公司做好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使用工作,并加强日常指导和监管。各股份合作公司要认真抓好相关制度的落实,按规定开展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并安排专人负责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有关数据和资料的录入、报送等工作,确保集体资产规范运作。
五、加大力度,严肃查处“三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
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区财政(集体资产管理)、审计、公安(经侦)等部门配合,严肃查处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不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违反招投标规定,在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使用、物业出租、工程发包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案件;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的案件;违反财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违反党纪的,由区纪检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加强宣传培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各界尤其是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对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区相关部门、各街道要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经营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的培训,组织学习政策法规和市、区有关文件,对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工作要求、工作规则、工作流程等进行讲解,统一业务操作,确保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尽快发挥作用,推动股份合作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提升集体资产运行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
1.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2.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3.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4.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5.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6.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7.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8.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出国(境)证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9.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10. 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1: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行为管理,确保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物业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及《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集资办〔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含住房、厂房、商铺、宿舍、市场及其他建筑物和集体用地等)出租给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单项物业月租金1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物业出租均须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公开发布招租信息。
单项物业月租金10万元以下或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物业出租,股份合作公司可选择自行招租或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招租的方式进行。选择自行招租方式的,须符合《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集资办〔2015〕19号)有关规定,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应当遵循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应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可选择适用竞价、综合评审、竞争性谈判、续约交易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招租,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公告信息。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在公告期间,由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意向承租人登记和资格初审。挂牌期满后,若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由产权交易机构以不低于招租底价组织交易;若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根据招租公告确定的方式组织交易。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权。
第七条 对符合续约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集资办〔2015〕19号)有关规定,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可以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和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发布续租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告期满无异议,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原承租方办理续约手续。
第八条 因产业政策或产业规划需要引进的特定项目,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审议通过,并报辖区街道办审核同意,股份合作公司在综合考虑同地段市场租金的基础上,可以与特定承租人进行谈判,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和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告期满无异议,股份合作公司可以与特定承租人签署租赁合同。
第九条 在挂牌期满后,若无意向承租人提出承租意向,股份合作公司应按照招租公告确定的方式选择延期或者重新发布招租公告。重新发布招租公告的,应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条 物业出租事项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并按以下内容编制交易方案;重大物业出租事项还应广泛征求股东代表、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的意见。
(一)物业概况、业态要求、权属情况、抵押情况和租期;
(二)出租最低限价;
(三)拟设定的交易方式;
(四)拟设定的意向承租人资格条件;
(五)合同文本;
(六)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物业出租事项,并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民主表决决议,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定的交易方案;
(二)按公司章程,经民主表决审议通过交易方案的书面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对租赁合同期限即将届满的物业可提前申请发布招租信息公告,但原则上不能超过原租赁期限届满前90日。股份合作公司申请发布招租信息公告前,应向原承租人发出《租赁到期通知书》,告知公开招租相关事项。原租赁合同因双方协商一致或一方违约而解除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及时提出公开招租申请。
第十四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决定。对同意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对不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及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 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将相关文件资料通过业务处理系统传送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系统,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具体组织实施交易。股份合作公司要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张贴交易公告,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街道政务网等发布交易公告。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应在招租公告中确定的交易日和交易方式组织交易。实施现场交易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派出代表到场见证监督集体资产交易。
第十八条 交易成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发布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发布交易结果,交易结果经公告无异议,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同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将合同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物业出租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集体物业出租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集体物业公开招租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将有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产权交易机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物业未按规定在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由相关部门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及《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集资办〔2015〕1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鉴定、项目管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分为零星工程、一般工程和重大工程。原则上,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零星工程;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含本数)、2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为一般工程;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建设工程为重大工程。
第七条 零星工程由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部门直接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一般工程可采用直接发包、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重大工程应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八条 按规定办理了计划立项手续,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它技术资料的,可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进行招标。重大工程须在区建设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再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平台进行招标。
一般工程和重大工程不符合进场交易条件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关于印发〈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物业出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宝集资办〔2015〕19号)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招标,但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在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和进行结果公示。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九条 一般工程
(一)工程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召开会议形成立项意见。
(二)制定招标文件
1.由董事会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及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
2.股份合作公司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业务部门申请招标文件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定的招标文件;
(2)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3)按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通过招标文件的书面记录。
3.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专业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街道城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备案回执。对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对不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以便股份合作公司完善相关材料。
(三)招标公告
1.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及相关招标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2.区政府采购中心将相关资料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转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交易系统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
3.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张贴招标公告,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街道政务网等发布招标公告。
(四)网上投标报名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宝安工程交易服务网递交投标文件。
(五)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定标
一般情况下,采用直接抽签定标法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合格投标人中随机抽签确定中标人;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人邀请3家及以上符合资质条件、信誉良好的企业,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除抽签定标法外,招标人也可采用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方法确定中标人。
(七)中标公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将中标结果在宝安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
(八)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发布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同时,在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发布交易结果,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九)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合同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所属街道办事处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十条 重大工程
(一)工程立项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董事会召开会议形成立项意见,并报区发改部门申请社会投资备案。
(二)制定招标文件
1.由董事会组织工程管理部门制订招标文件,明确是否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及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招标控制价。
2.股份合作公司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业务部门申请招标文件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拟定的招标文件;
(2)满足招标的相关技术条件;
(3)按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通过招标文件的书面记录。
3.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专业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街道城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备案回执。对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对不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以便股份合作公司完善相关材料。
(三)办理招标登记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向区建设部门办理招标登记备案时,应提交区发改部门出具的社会投资备案文件、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招标备案文件等有关资料。
(四)招标公告
1.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及相关招标资料, 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区政府采购中心将相关资料通过业务处理系统转至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交易系统发布招标公告等信息。
3.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张贴招标公告,同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发布招标公告。
(五)网上投标报名
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宝安工程交易服务网递交投标文件。
(六)资格审查
招标人根据经区建设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
(七)确定正式投标人
若合格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招标人可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投标人,但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15至20名。若合格投标人数量少于20名(含本数),可直接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八)评标
无需评标的工程,可采用抽签法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需要评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正式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九)定标
招标人应按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定标法、票决定标抽签法、集体议事法等定标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
采用票决定标法、票决定标抽签法、集体议事法的项目,需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应为7人以上的单数。
招标人应当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监督小组成员可从股份合作公司董事、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和股东代表中产生。
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中标公示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区建设部门备案,并将中标结果在宝安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3个工作日。
(十一)交易结果公告
交易成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等发布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同时,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发布交易结果,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十二)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十三)合同备案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将合同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能力需要聘请招标代理的,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也可从区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库中抽签确定具备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股或参与经营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私下透露评标信息给潜在投标人或与其达成某种协议,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
第十三条 凡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而不招标的,或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均视为违规交易工程项目。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标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区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在集体资产交易系统招标的,由相关部门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社区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的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社区集体经济利益,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1〕198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深宝办发〔2013〕18号)和《宝安社区集体用地开发与交易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规则》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用地是指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所属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农建设用地、征地返还用地、拆迁安置用地等国有土地。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和以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进行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五条 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应遵循民主决策、市场运作、公开公平、依法合规的原则。
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应当通过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合作方。
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通过市土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六条 城市更新项目中,集体用地面积占城市更新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超过20%,或城市更新项目拆除集体物业面积占总拆除面积比例超过1/3的(即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对项目具有主动权),股份合作公司应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并在相应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未达到上述标准的城市更新项目,可不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但应履行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城市更新事项等内部决策和公示程序,并报辖区街道办审核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前,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确定合作方的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可不再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重新选择合作方,但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辖区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股份合作公司采用土地出租、合作建房等形式建成的项目,履行合同期限不超过合同总期限3/5或者合同剩余期限超过10年,不使用股份合作公司非农建设用地指标且符合城市更新政策要求,并由原合作方实施城市更新合作开发的,股份合作公司履行“三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决议、并经股东大会表决明确合作方及合作条件,可不再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重新选择合作方,但须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报辖区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凡不符合上款其中一项条件的,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重新选择合作方。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之间、股份合作公司与区属国有企业、街道集体企业之间的集体用地合作自主开发项目,可在履行公司内部民主决策程序,报街道办及区相关业务部门审批后进行协议合作。非合作自主开发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选择合作方。
第十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建立资产评估服务商预选库和评估报告审核服务商预选库。股份合作公司应在资产评估服务商预选库中选择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评估报告审核服务商预选库中选取中介机构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章 自主开发
第十一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应遵循如下程序:
(一)项目论证。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集体用地自主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后,以“三会”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项目公示。股份合作公司应在社区内公示自主开发项目的主要事项,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公示内容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自主开发所需资金预算、资金来源、项目预期收益等。
(三)民主决策。公示期满无异议,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市、区有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对自主开发项目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公证。
(四)项目备案。股份合作公司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对项目的表决情况、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项目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资料及现场照片;
4.项目公示的照片;
5.民主决议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或“三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行政村级股份合作公司自主开发项目涉及下属自然村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须提交下属自然村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6.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7.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辖区街道办应当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备案文件。
第三章 合作开发
第十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合作开发,可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进合作方。
第十三条 合作方应符合股份合作公司设置并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的交易准入条件。原则上,合作开发商应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资质良好。交易准入条件不得包含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明显违反公平竞争的条款。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论证。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后,以“三会”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确认。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估结果应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制定合作开发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可行性分析和资产评估结果,制定合作开发方案。合作开发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状况、资产评估情况、合作方引进方式、合作方资质要求、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内容。
(四)方案公示。合作开发方案报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日。
(五)民主决策
1.合作开发方案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应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同意资产评估结果;
(2)同意合作开发方案;
(3)同意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标确定合作方。
2.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并邀请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3.审议和表决须符合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
(六)合作开发方案备案
1.股份合作公司应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合作开发方案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评估报告;
(2)合作开发方案;
(3)民主决议资料,包括公司董事会或“三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
(4)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5)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专业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抄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街道城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备案回执。对同意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备案;对不同意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及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七)引进合作方
1.项目合作开发信息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平台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2.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合作方。
(八)中标公示。公开招标结束后,应将交易结果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分配方式、合作分成比例、预期合作收益情况分析、社区利益保障等。
(九)出具交易凭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并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论证。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后,以“三会”决议形式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设置交易准入条件。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项目情况,制定交易准入条件,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后报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核准意见。
(三)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表决确认。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主要内容及评估结果应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四)制定合作开发方案。股份合作公司应根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资产评估结果等制定合作开发方案。合作开发方案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使用权状况、资产评估情况、交易准入条件、合作方引进方式、合作方资质要求、合作方式、利益分配等内容。合作开发方案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
(五)合作开发方案备案
1.股份合作公司应向辖区街道办申请合作开发方案备案,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评估报告;
(2)合作开发方案;
(3)民主决议资料,包括公司“三会”表决通过合作开发方案的书面会议记录等资料;
(4)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街道城建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专业性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抄送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决策程序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街道城建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备案回执。对同意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进行备案;对不同意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及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
(六)合作开发信息发布。合作开发项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监管服务平台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七)意向合作方登记和资格确认。信息公告期间,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合作方登记和资格初审,信息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将意向合作方的情况抄送委托方,由委托方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资格审查情况应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八)组织竞争性谈判。在产权交易机构组织下,由委托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竞争性谈判小组,分别与意向合作方进行谈判,根据谈判结果择优确定合作方。
合作方确定后,股份合作公司与合作方应根据事先确定的条件制定交易方案,合作方不得对谈判过程中已承诺的条件及内容提出异议。
(九)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1.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前,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方案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同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召开股东大会对交易方案进行表决。
2.董事会应将竞争性谈判有关情况向股东大会进行详细说明。
3.合作方及交易方案须经股东大会2/3(含)以上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如属非农建设用地合作开发的,须经股东大会4/5(含)以上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同意交易方案;
(2)同意与经竞争性谈判方式选定的合作方进行项目合作;
(3)同意项目分配方式、分成比例等;
如合作方及交易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则股东大会决议还应包括同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以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出的原合作方所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基础制定新的合作开发方案,重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但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对新的合作开发方案进行表决。
4. 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并邀请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5.审议和表决须符合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
如合作方及交易方案未能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则股份合作公司应以竞争性谈判择优选出的原合作方所提供的合作条件为基础制定新的合作开发方案,重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作方,但无需再召开股东大会对新的合作开发方案进行表决。
(十)交易结果公示和报备
交易结果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股份合作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合作方基本情况、合作分配方式、合作分成比例、预期合作收益情况分析、社区利益保障等。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在股东大会表决结束后15日内将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
(十一)出具交易凭证。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由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
第十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交易结束后15日内将交易结果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合作开发项目的有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审核,经辖区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办备案。
(一)合作开发项目报辖区街道办审核,须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合作开发进度安排、公司内部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公司董事会或“三会”有关决议、会议记录;
3.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交易准入条件核准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
5.合作开发方案及公示照片;
6.属竞争性谈判的,提交竞争性谈判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公告、签到表、谈判现场照片、会议记录等);
7.交易方案及公示的照片;
8.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公司集体土地合作开发有关资料的审查意见(含资产评估报告、交易方案、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资料);
9.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议案及公示的照片;
10.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11.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关于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和监督情况的报告;
12.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
13.股份合作公司章程;
14.股份合作公司、合作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
15.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凭证;
16.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合作开发项目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须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报辖区街道办审核的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
3.辖区街道办出具的审核意见;
4.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应通过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公开挂牌交易。
第十八条 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资产评估
1.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挂牌交易的集体用地项目进行资产评估。
2.召开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审议。
3.在社区内公示资产评估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10天。
(二)制定交易方案。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交易方案。交易方案的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基本情况、挂牌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三)交易方案公示。交易方案经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按市、区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公示。
(四)民主决策
1.交易方案经公示无异议,股份合作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2.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并邀请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3.审议和表决须符合市、区有关文件的规定。
(五)报辖区街道办备案。
(六)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有关文件的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交易。
(七)交易结果公示。交易结束后,应将交易结果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和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同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的相关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意进行挂牌交易;
(二)同意资产评估结果;
(三)同意交易方案。
第二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项目报辖区街道办备案,须提交如下资料:
(一)项目备案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二)交易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
(三)内部民主决议资料,包括股份合作公司“三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项目涉及下属自然村级股份合作公司的,须提交自然村级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四)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五)项目公示的照片;
(六)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健全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土地合作开发项目直接发包给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控股或参与经营的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透露未公开信息给意向合作方或与其达成某种协议,不得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取得的不正当经济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集体用地土地使用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将有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产权交易机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用地合作开发项目未按规定在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由相关部门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4: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行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是指股份合作公司为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履行管理职能,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商品、权益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商品、权益,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车辆等实物商品,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是指信息网络开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会计和审计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维修与维护服务等除商品和权益外的各类专业服务。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均须通过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低于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股份合作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预选采购(含商场供货和电商);
(二)公开招标;
(三)竞价;
(四)竞争性谈判;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程序
第六条 货物和服务采购事项由董事会形成初步意见,并按以下内容编制交易方案。
(一)采购标的技术要求,包括标的物名称、材质、型号、规格等;
(二)采购标的其他要求,包括数量、范围、参考价格等;
(三)拟设定的交易方式;
(四)评标和定标方法、规则;
(五)合同范本;
(六)对供应商资质条件的要求及说明;
(七)采购资金支付及付款方式;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股份合作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民主表决(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形式)通过交易方案等有关事项,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民主表决决议,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交易备案,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拟定的交易方案;
(二)按公司章程,经民主表决(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交易方案的书面记录。
第九条 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股份合作公司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全部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进入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答复。对受理进入系统交易的,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备案;对不受理进入系统交易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具体理由,以便股份合作公司完善相关材料。
第十条 经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后,股份合作公司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交信息发布申请及相关交易资料,并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宝安区政府采购等网站发布交易公告。股份合作公司应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张贴招标公告,同时,在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街道政务网等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交易的,股份合作公司可派出代表到场见证监督采购项目的交易情况。
第十三条 交易成功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社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宝安区政府采购等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股份合作公司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同时,在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发布交易结果公告,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实施现场交易的,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按既定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实施网上交易的,交易成功后,交易双方应当按成交公告中规定的时间到交易机构现场签订合同。成交人没有与股份合作公司按规定时间现场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将合同向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合同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货物或服务采购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或者村民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在货物和服务采购过程中发生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交易机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处理当事人反映的情况。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货物和服务采购未按规定在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由相关部门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5: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转让行为,推进股份合作公司廉政建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合作公司发生对外转让子公司、分公司、项目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等产权变动行为,应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根据市、区有关文件,经批准进行产权协议转让的,应通过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有关交易鉴证手续。
第三条 股份合作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分公司、项目公司股权和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转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转让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项目论证。股份合作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产权转让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形成可行性分析报告。经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会”)表决通过后,对项目进行立项。
(二)资产评估。项目立项后,股份合作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公司“三会”表决确认,并在社区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三)制定挂牌转让方案。股份合作公司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和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挂牌转让方案。挂牌转让方案的内容包括:挂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挂牌转让底价(不得低于资产评估结果)、意向受让方的资格条件、交易方式、价款支付期限和方式等。
(四)方案公示。方案经公司“三会”审议通过后,应在社区内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天。
(五)召开股东大会表决
1.公示期满无异议,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及股东大会拟表决事宜等相关资料报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
2.交易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且表决时获全体股东2/3以上(含2/3)同意。股东大会决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同意产权转让事项;
(2)同意资产评估结果;
(3)同意产权挂牌转让方案。
3.股份合作公司应聘请公证机构对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进行公证,并邀请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六)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产权转让方案、资产评估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有关资料报辖区街道办审核,经辖区街道办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1. 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转让项目报辖区街道办审核须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审核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公司内部审议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拟转让产权的权属证明资料及现场照片;
(3)挂牌转让方案和资产评估报告;
(4)民主决议资料,包括公司“三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5)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6)项目公示的照片;
(7)辖区街道办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项目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须提交如下资料:
(1)项目备案申请报告;
(2)辖区街道办审核的申请报告及附件材料;
(3)辖区街道办出具的审核意见。
(七)发布交易信息。产权转让项目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监管服务平台等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八)意向合作方登记和资格确认。信息公告期间,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合作方登记和资格初审,信息公告期满后,产权交易机构将意向合作方的情况抄送委托方,由委托方对意向合作方的资格条件进行确认。
(九)组织交易和交易鉴证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在项目交易完成后,由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组织交易双方签署产权转让协议,并进行公告,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告期满无异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交易鉴证手续。
(十)交易结果应在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公布,同时股份合作公司应将交易结果在本社区公开栏上公布,并通过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智慧监督信息系统填报相关信息。
(十一)办理商事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凡应挂牌交易而不挂牌,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挂牌交易的,均视为违规交易项目。
第七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产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股份合作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产权转让的,由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其所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造成国家、集体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在集体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将有关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反映;产权交易机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股份合作公司应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和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集体产权未按规定在集体资产交易系统交易的,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转让集体物业等资产,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6: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及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资金、资源、资产(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深宝办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资金、资产、资源及合同管理等功能,将股份合作公司的“三资”及各类经济合同纳入系统进行管理。
第三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三资”管理信息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监管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各类事项的具体实务操作,并对录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核算资金收支情况,通过“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动态反映公司的资金收入、支出及结余情况。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纳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备案监管。公司应收集、汇总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并录入管理系统。严禁以个人或其他公司名义开立账户,严禁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在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对公司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一资产一名称一编号”和“不重不漏”的原则,运用科技手段,健全“三资”台账,如实记载股份合作公司集体厂房、商铺、住房、宿舍、土地等资产的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等),将资产名称、位置、现状、照片等基础数据资料全部录入系统集中管理、动态监控,未录入信息系统的资产不得进行确权和交易。
第七条 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净值、使用状况、变动情况、收益情况及资产租赁情况、所处位置、实物照片等信息。
第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定期做好资产清查工作。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联合组织实施下,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实地查看、拍照等手段,做好公司资产实物清点工作,核实公司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清查的结果应及时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布并报辖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股份合作公司资产发生变动的,公司“三资”管理信息系统操作人员应及时登录“三资”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更新,动态反映资产实际情况。
第十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建立资源台账,公司集体用地、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征地返还用地指标等资源信息应及时录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和反映公司所有资源的现状、价值和变动等情况。
第十一条 土地资源台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土地的名称、类别、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如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及实物照片信息等。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台账包括:指标总额、已落实用地指标额、已落地指标额以及指标无法落地或使用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营活动的,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公司合同应由专人保管,并建立合同台账。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应统一编号,分类录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的主要信息包括:合同方名称、合同起止时限、合同价款等,并同步上传合同扫描件。合同类别主要包括:租赁合同、抵押合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土地资源合同及合作开发合同等。
第十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新签订的合同应及时录入“三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合同动态更新;合同期临近届满的,应及时预警提示。
第十五条 街道纪检、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应不定期对公司的“三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7: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深办发〔2013〕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深宝办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包括会计核算、报表统计等功能,将股份合作公司的账务纳入平台进行监管。
第三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股份合作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监管信息系统事项的具体实务操作,并对录入财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股份合作公司应及时做好日常会计核算,为财务监管信息系统提供财务数据支撑。各股份合作公司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将经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的有关原始凭证,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及时填制会计凭证,录入会计核算系统。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对公司账务处理进度实施动态跟踪,督促各股份合作公司按时做好会计核算等业务。
第五条 股份合作公司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坚持会计准则,保证客观公正,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六条 股份合作公司全部账务必须纳入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实行统一记账管理,严禁设置“账外账”、“小金库”。
第七条 各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股份合作公司填报的会计报表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每月终了15日内,形成街道一级的汇总会计报表,上传至财务监管信息系统。
第八条 财务监管信息系统设置大额资金支出预警功能。在日常会计核算中,财务监管信息系统将对超过一定数额(根据科目设定限额)的大额资金支出进行弹框预警,提示街道集体资产部门对该项支出的审批程序、权限标准等进行严格审查,核实该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指导股份合作公司于每月20日前,及时做好信息公开报表的填报工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二)财务报表;
(三)收入支出情况,包括租金收入明细、管理费用明细、公益费用明细、固定资产购建支出明细等;
(四)债权情况,包括应收未收款明细等;
(五)债务情况,包括银行贷款明细、应付款项等;
(六)对外担保情况;
(七)城市更新项目、在建工程项目情况;
(八)非农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使用权交易、集体建设用地收益、拆迁补偿款、征(转)地补偿款等使用情况;
(九)利润分配情况,包括股东集体分配、对外投资收益分配等;
(十)年度财务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十一)其他按规定应向股东公开的财务信息。
第十条 街道纪检、集体资产管理等部门应不定期对股份合作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司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区、街道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8: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出国(境)证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证照集中统一管理,规范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因私出国(境)行为,进一步强化股份公司党风廉政建设,保障集体资产安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深宝纪发〔2013〕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份公司领导人员出国(境)证照实行审批备案管理制度,纳入我区“股份合作公司出国(境)证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证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行集中保管、统一审批、登记备案等。
第三条 出国(境)证照纳入审批备案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备案人员”)包括股份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会计和出纳等人员。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是指备案人员前往境外的国家(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从事非职务活动。
出国(境)证照包括个人护照、港澳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五条 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照须上交到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以下简称“街道集资办”)实行统一集中保管。备案人员的岗位出现变动的,股份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新任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照上交到街道集资办。
证照遗失或注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证照遗失证明复印件(验原件)上交街道集资办备案。
股份公司需安排专人负责备案人员出国(境)证照的申请、领取、归还和系统信息录入等工作。
第六条 各街道集资办应安排专人登记、保管备案人员上交的出国(境)证照。收到备案人员上交的证照后,街道集资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有关信息录入“证照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需要使用个人出国(境)证照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股份公司经办人员通过“证照管理信息系统”向街道纪检审计室提出申请。
(二)审批。街道纪检审计室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在线上作出批复。
(三)领取。股份公司经办人员根据街道纪检审计室的批复意见,到街道集资办领取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照,转交备案人员使用。
(四)归还。备案人员在回国或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给经办人员,由经办人员交街道集资办统一集中保管。
第八条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的,原则上一年最多批准两次,如超过次数,需要说明原因并由街道领导审批。备案人员申请前往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按照深宝纪发〔2009〕1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后,因故变更目的地及途经国家(地区)的,回国(入境)后应向街道集资办说明情况,由街道集资办在“证照管理信息系统”上进行备案。
第十条 股份公司备案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频繁往来港澳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有关手续后,可自行保管港澳通行证:
(一)董事长: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报所在街道纪(工)委书记批准。
(二)其他备案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申请,经股份公司董事长核实签字后,报所在街道纪(工)委书记批准。
特殊原因消除后,应立即将港澳通行证交回街道集资办集中保管。
备案人员自行保管港澳通行证不得超过3个月,如超过3个月需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备案人员在回国或入境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出国(境)证照交回街道集资办的,系统亮“黄灯”进行预警提醒;8个工作日内未交回的,系统亮“红灯”进行预警提醒。
备案人员未及时交回出国(境)证照的,由街道集资办根据《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备案人员予以以下处理:
(一)一年内出现一次“红灯”预警提醒的,予以“责令整改”;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红灯”预警提醒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红灯”预警提醒的,视情节予以“扣减绩效薪酬或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由于股份公司经办人员原因造成未能及时归还证照的,追究经办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备案人员未将出国(境)行程调整情况及时报街道集资办备案的,或未经申报私自出国(境)的,根据《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责令整改、告诫约谈、通报批评处理。
第十三条 备案人员拒绝将出国(境)证照上交街道集资办进行统一登记、集中保管的,根据《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作罢免职务处理;发现违规办理多套出国(境)证照的,移交区公安部门处理,并由区纪委监察局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四条 街道纪检审计室应做好证照申请的严格把关和及时审批工作;街道集资办应认真做好证照保管、发放和系统登记工作。违反规定的,由区纪委监察局予以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廉政约谈或无为问责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9:
宝安区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利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深宝办发〔2013〕1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股东信息、股权登记、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等事项纳入“股份合作公司股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股权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登记、动态管理。
第三条 股权是指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集体资产折股配置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股份,以及通过流转方式依法取得的股份,包括集体股、合作股和募集股。
股东信息是指股份公司中合作股和募集股的持有人信息。
第四条 股份公司应指定专人及时将股东信息、股权登记、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等事项录入“股权管理系统”,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以下简称“街道集资办”)应指定专人管理“股权管理系统”。
第五条 因股权继承、股权赠与、股权募集或其他原因导致股权流转、变更的,股份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股东信息和股权登记信息在“股权管理系统”中予以更新。
第六条 股份公司的股权流转须符合相关文件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通过“股权管理系统”向街道集资办进行线上报备。街道集资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审核备案工作。
第七条 股份公司应按有关规定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不得亏损分红。分红方案须录入“股权管理系统”,并报街道集资办进行线上备案,街道集资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备案审核工作。备案审核通过后,股份公司方可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进行股东分红,备案不通过不得进行股东分红。
第八条 股份公司董事长对“股权管理系统”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领导责任;股份公司经办人员对“股权管理系统”录入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股份公司未按规定将股东信息、股权登记、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等事项信息录入“股权管理系统”的,由街道集资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股份公司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股东分红的,“股权管理系统”将进行预警提醒。
出现预警提醒的,股份公司应向街道集资办递交股东分红预警情况说明书,街道集资办可责令股份公司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责任。
第十一条 街道集资办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审核备案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办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或报请区纪委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廉政约谈或无为问责处理。
第十二条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流转、股权分红等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对街道集资办开展股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0:
宝安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违反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监管,规范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出国(境)证照管理等行为,切实防范廉政风险,维护社区集体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的意见》(深宝办发〔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股份公司及其经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是指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等“三会”成员、总经理、财务人员、参与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两委”成员及参与宝安区社区集体经济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监管平台”)运营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股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我区综合监管平台运行、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出国(境)证照管理等规章制度的,由区纪委监察局、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街道纪检审计室和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依照本办法落实追究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违反综合监管平台运行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指定专人负责综合监管平台数据录入及管理等相关工作的;
(二)未按时录入或及时更新综合监管平台相关信息的;
(三)填报信息内容不真实或故意隐瞒捏造的;
(四)未及时将有关文件或数据在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线上报备的;
(五)未及时对系统预警进行处置的;
(六)不配合进行综合监管平台线下检查的;
(七)不遵守系统工作规范或妨碍综合监管平台运行的;
(八)系统发生故障不及时进行维护或不及时通知软件开发单位维护的;
(九)其他违反综合监管平台运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违反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按区有关规定,应进入区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但未进入系统的;
(二)违反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进行交易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土地招拍挂交易的;
(四)违反规定私下透露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在资产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六)存在谎报、瞒报、漏报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的;
(七)其他违反集体资产交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财务管理行为规定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信息上报财务管理系统的;
(二)对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三)公款私存的;
(四)公司银行账户未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备案的;
(五)重大经费报销和大额资金调拨未经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联审联签的;
(六)对审批手续不齐全、原始凭证不规范的开支、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进行办理的;
(七)违反规定进行股权分红的;
(八)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违反企务、财务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建立健全企务、财务公开制度的;
(二)未及时将公司有关企务、财务信息和其他股东普遍关注的事项,全面、真实、准确向股东公开,接受股东监督的;
(三)未按时公布本公司上年度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经营计划的;
(四)未按期将本公司党务、企务和财务等信息通过市、区和街道规定的有关渠道进行录入、上报和发布的;
(五)其他违反公司企务、财务公开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违反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出国(境)的;
(二)未按时缴交出国(境)证照的;
(三)出国(境)证照未纳入证照管理系统进行管理的;
(四)其他违反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有下列违反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的;
(二)违反规定修改本组织章程的;
(三)违反规定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董事、监事、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
(四)违反规定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的;
(五)其他违反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公章及合同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履行公章使用审批手续的;
(二)未经董事会批准将公章交由他人代管,或私下自用、外借公章的;
(三)未按规定决策程序,签订合同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合同公证、登记备案手续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未报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的;
(六)发生合同丢失、损毁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公司合同管理或公章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反工程管理、物业出租、集体用地开发与交易、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对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给董事会、监事会、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二)将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未按指引建立资产、资源台账,并上报集体资产管理系统的;
(四)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投资、隐瞒投资项目的;
(五)将大宗物业出租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按规定向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备案的;
(七)其他违反工程管理、物业出租、集体用地开发与交易、资产和资源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股份公司集体决策导致经营管理行为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对股份公司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形式实施:
(一)责令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区、街道两级本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四)取消区、街道两级本年度奖励性、扶持性财政资金发放;
(五)通报区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六)将股份公司及领导班子成员列为纪检监督和审计监督的重点对象。
实施本条第三至第六项责任追究的,应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形式进行责任追究:
(一)责令整改;
(二)告诫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五)取消下届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候选资格。
实施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责任追究的,应同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责令整改是指要求股份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第十五条 告诫约谈是指对违反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单独约谈,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通报批评采取文件通报或会议通报等形式进行,在股份公司、属地街道、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在股份公司进行通报的,应在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罢免职务、变更或撤销股份公司管理人员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第十八条 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受到取消下一届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候选资格处理的,不能成为下一届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候选人。
第十九条 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受到责令整改、告诫约谈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其当年参评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整改、告诫约谈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先进单位资格。
第二十条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问责处理股份公司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采取责令整改、告诫约谈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区和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发现违规问题,拟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和奖励性、扶持性财政资金发放、通报区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等方式追究责任的,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进行初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及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审定后,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实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问责处理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时,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采取责令整改、告诫约谈方式追究责任的,由区和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二)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发现违规问题,采取通报批评、提交股东(代表)大会处理及取消下一届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候选资格的方式追究责任的,由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进行初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街道党工委审定并实施处理,处理结果报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我区综合监管平台运行、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出国(境)证照管理等制度规定的股份公司管理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及履责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
(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违反我区综合监管平台运行、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出国(境)证照管理等制度规定,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体决策导致违反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均为直接责任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理;决策时持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纠正过错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造成重大集体经济损失的;
(五)依法依规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股份公司管理人员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资产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股份公司管理人员发生违反集体资产管理行为的,不予责任追究。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七条 区、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股份公司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违反党纪问题的,应及时移送区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区纪委监察局、街道纪检审计室在监督股份公司过程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对责任人员作出口头警告、责令整改、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处理;涉嫌违纪的,追究党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股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2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受理申诉部门应于受理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诉人。
第三十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办每季度应对辖区受到责任追究处理股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每季度应对受到责任追究处理股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区纪委监察局和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各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和实施政策扶持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股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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