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

(深办字〔2016〕55号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

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4日发布)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7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く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对各区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涵盖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监管、财务实时在线监控、出国(境)证照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将股份合作公司集体资产交易纳人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和监管,将物业转让、较大面积物业租赁、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和大宗服务采购等资产交易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建设、集体用地使用权转让和城市更新等资源交易项目,纳入集中交易范围。

二、原特区内的股份合作公司可利用市级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原特区外的股份合作公司进入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也可利用市级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交易费用是否由财政补贴,由各区自行决定。

三、各区要对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集中交易项目的具体标准、交易方式、交易程序等作出规定,制定交易目录,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履行的职责和责任追究情形。

四、以区为单位,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对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按照“一资产一名称一编号”和“不重不漏”的原则,运用科技手段,健全“三资”台账,如实记载公司集体厂房、商铺宿舍、土地等资产资源的具体位置、面积、使用者、用途、权属及有关证明文件(包括土地合同、用地批复、房地产证等),将资产名称、位置、现状、照片等基础数据资料全部录入平台集中管理、动态监控,未录入平台的资产不得进行确权、交易。建立股份合作公司财务监控平台,对股份合作公司资金实行在线实时监控,股份合作公司所有资金账户必须纳入平台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建立出国(境)证照管理平台,对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长等重点人员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基础信息、证照领用、证照交还、证照催交等情况进行电子化管理。

五、各区根据工作实际,可设区、街道(办事处)二级集体资产监管、财务实时在线监控、出国(垮)证照管理平台,并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

六、各区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交易、集体资产监管、财务实时在线监控、出国(境)证照管理平台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形成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要完善信息公开机制,同时注意保护商业秘密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

七、各区要在2016年6月30日前制定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建设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度规范、技术准备、政策宣传等),并在今年8月31日前投入实际运行。

八、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确定一名分管区领导和联络人,加快推动实施。各区每月月底要书面报告进展情况(联系人:朱昌华,电话:88136158、13417571100,传真:88112385)。对进展缓慢的,将进行督办。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