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驻龙岗处以上单位:
《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业经区政府四届十四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四日
龙岗区实施《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在龙岗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相关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高效的拆迁协同工作机制,加快龙岗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岗区辖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等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区政府对全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第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效能测评内容。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是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为房屋拆迁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全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根据项目需要,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土地征用与收回条例》等相关规定,收回已出让或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并对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牵头组织处理国有未出让土地上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四)配合拆迁实施主体进行产权确认工作;
(五)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批准项目拆迁前期核查申请,配合拆迁人开展拆迁前期核查工作;
(六)负责协调市拆迁主管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 深圳市规划局龙岗分局(以下简称龙岗规划分局)和深圳市规划局滨海分局(以下简称滨海规划分局)应当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开设绿色通道,主要职责包括:
(一)配合街道办核查拆迁房屋的规划报建情况;
(二)配合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开展土地收回补偿工作;
(三)对经相关部门核查需进行产权调换或给予安排用地的,负责办理相关规划选址及规划许可等业务。
第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是项目拆迁人,建设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项目拆迁人。项目拆迁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拆迁前期核查工作;
(二)负责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经区政府批准,委托拆迁项目所在街道办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具体事宜;
(四)负责落实拆迁补偿资金并及时向街道办拨付;
(五)负责对街道办完成的拆迁技术成果进行复核;
(六)负责对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掌握工作进度。
第八条 街道办作为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办理有关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做好项目拆迁的宣传、发动、解释工作;
(二)配合拆迁人开展拆迁前期核查工作;
(三)负责核查、清点拆迁补偿范围内房屋、附属设施及其他附着物情况;
(四)负责按本规定要求委托开展测绘、评估工作;
(五)负责向相关部门核查并确定补偿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予以产权调换);
(六)负责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履行协议;
(七)负责加强项目用地红线内的土地管理,防止抢建、抢种、弃土等违法行为;
(八)根据拆迁人的委托,依法拆除已完成补偿的建(构)筑物和附着物;
(九)配合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处理国有未出让土地的征地拆迁遗留问题;
(十)负责对红线范围内未转地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适当补偿。
第九条 区贸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配合街道办协调市产业主管部门评估需拆迁的工业项目是否符合产业导向或是否属鼓励发展项目。
第十条 区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街道办及相关部门的拆迁补偿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一条 区监察部门接到对违反城市规划、拆迁审批程序,扩大拆迁规划或者滥用强制手段、野蛮拆迁等行为的举报后,应及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区发改、财政、建设、公安、城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保证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拆迁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完成用地预审后,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应向项目拆迁人详细说明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土地出让、土地征(转)及地面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等情况,并提供土地地籍资料,包括各种图表和清单。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完成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后,由项目拆迁人自行或委托中介单位进行拆迁前期核查工作,重点核查需拆迁房屋产权、使用、租赁及相关权利人身份、户籍等情况,并初步确定补偿方式,相关街道办、国土、规划、民政、公安、工商、税务、房屋租赁管理等部门应给予配合。拆迁前期核查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计划,由区财政支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计划由项目拆迁人自行或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测算,报区发改部门审查后下达。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勘查、测绘工作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按规定从区政府公布的预选名单中选取测绘机构实施。
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每年度预选一批具备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测绘机构,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按规定从区政府公布的预选名单中选取估价机构完成。
区建筑工务局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每年度预选一批具备资质、社会信誉良好的估价机构,报区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测绘、评估技术成果进行复核。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房屋产权(凭证)资料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向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核查资料真实性。
经核查属实的房屋产权(凭证)资料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二十条 拆迁符合《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的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的办法》(以下简称《龙岗区实施〈两规〉的办法》)处理条件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由街道办组织房屋所在地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及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两规办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确定产权。
产权确定情况资料由街道办在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需进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组织房屋所在地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公安部门及区民政部门、两规办、侨务部门、龙岗国土房产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负责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初步审核是否为原村民或原籍华侨(或港澳台同胞)、是否符合“一户一栋”政策等;
公安部门负责核实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户籍状况;
区民政部门负责核实被拆迁房屋权利人婚姻状况;
区两规办负责核查核实被拆迁房屋“两规”申报、处理情况;
区侨务部门负责核实经街道侨务部门初步核查后的被拆迁华侨房屋是否属于华侨房屋及权利人是否属原籍华侨(或港澳台同胞);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核查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有无其他私房产权登记记录。
上述各部门认定情况资料由街道办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天。
第二十二条 拆迁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所建工业用途房屋,需安排工业用地的,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组织所在地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及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贸工部门等单位进行认定,其中:
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负责证明是否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建工业用房;
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负责核实是否属非农建设用地指标范围内所建工业用房;
区贸工部门负责核实是否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的安置用地事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配合拆迁人完成申请报批工作,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一)街道办收集被拆迁人安置用地意向及相关资料,由拆迁人向龙岗规划分局(或滨海规划分局)申报初步规划选址;
(二)拆迁人向龙岗国土房产分局申报用地预审;
(三)由拆迁人拟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并负责到有关部门申请有关用地和规划许可证手续;
(四)龙岗国土房产分局按照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中对被拆迁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进行拆除迁移施工的,由拆迁实施主体(街道办)通过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依法委托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爆破、拆除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
第二十五条 拆迁符合《龙岗区实施〈两规〉的办法》处理条件及市政府有关处理条件的或者已经过“两规”处理并确认产权的,符合“一户一栋”原则建筑面积480平方米以外部分、一户多栋的多栋部分及非原村民所建部分,按市场评估价格扣减“两规”处理相应的地价和罚款后,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给予货币补偿。
“两规”处理相应的地价和罚款由区两规办负责核定。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面积按以下办法予以确定。
《房地产证》证载面积小于测绘面积,以测绘面积先进行评估;对测绘面积超出《房地产证》证载面积的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减两规处理相应的地价和罚款后,给予货币补偿。
《房地产证》证载面积大于测绘面积,《房地产证》证载位置与测绘报告房地产位置一致的,核实是否有加、改、扩建情况,分别处理:
(一)有改、重建情况,未经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委托的专业测绘单位测量和换发《房地产证》的,以测绘面积为准进行评估,《房地产证》证载多出的部分不予认可;
(二)无改、重建情况的,由龙岗国土房产分局进行核准,以核准的意见为准。
原宝安县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未到深圳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进行换证的,以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对超出《房屋所有权证》证载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格扣减两规处理相应的地价和罚款后,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符合《龙岗区实施〈两规〉的办法》处理条件及市政府有关处理条件的违法建筑,房屋建成时间由街道办组织房屋所在地居民小组、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颁布后积极配合并完成拆迁的,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可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在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5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1%以内给予奖励;
在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4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2%以内给予奖励;
在拆迁公告颁布之日起3个月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根据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金额的3%以内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资金均列入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计划。
第四章 拆迁工作一般时限及经费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以街道办为主,相关部门配合、协助、提供服务,一般情况下街道办完成单个项目拆迁工作的时限为150个工作日。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中需核实房屋产权资料或报建资料真实性的,区建设部门、龙岗规划分局(或滨海规划分局)、龙岗国土房产分局等相关部门工作时限各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拆迁符合《龙岗区实施〈两规〉的办法》处理条件但尚未确认产权的房屋,需进行产权确认的,龙岗国土房产分局、区两规办等相关部门工作时限各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中需安排安置用地的,龙岗规划分局(或滨海规划分局)规划选址工作时限各为7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拆迁工作中需核查房屋权利人户籍、婚姻状况的,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工作时限各为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街道办应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开展政府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工作,区政府补贴部分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以总补偿安置费为基数按照差额累计方式计算,列入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计划,由拆迁人按照工作进度分期划拨。具体标准详见《龙岗区街道办拆迁工作经费划拨标准》(附件)。
第三十五条 街道办积极开展拆迁工作且成效显著的,拆迁人可在本规定第三十四条工作经费的15%以内给予奖励,奖励金列入项目拆迁补偿资金计划。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拆迁人、拆迁实施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拆迁测绘、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房屋拆迁评估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由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九条 龙岗区其他非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政府实施房屋拆迁工作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授权区建筑工务局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龙岗区街道办拆迁工作经费划拨标准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9月4日印发
附件:
龙岗区街道办拆迁工作经费划拨标准
拆迁补偿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最大拨付金额 |
X≤1000 | 20 | 20 |
1000<X≤3000 | 16 | 52 |
3000<X≤8000 | 12 | 112 |
8000<X≤15000 | 9 | 175 |
15000<X≤25000 | 7 | 245 |
25000<X≤40000 | 4.5 | 312.5 |
40000<X≤75000 | 3 | 417.5 |
75000<X≤120000 | 2 | 507.5 |
X>120000 | 1 | ―― |
注:以X代表拆迁补偿额度。
拆迁补偿额度包含被拆迁房屋、构筑物、其他附着物补偿款和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补偿费、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等。
计取举例:
某项目拆迁补偿预算拆迁补偿总费用为78000万元,经费拨付计算为:
0~1000万元: | 1000×20‰=200000元 |
1000~3000万元: | (3000-1000)×16‰=320000元 |
3000~8000万元: | (8000-3000)×12‰=600000元 |
8000~15000万元: | (15000-8000)×9‰=630000元 |
15000~25000万元: | (25000-15000)×7‰=700000元 |
25000~40000万元: | (40000-25000)×4.5‰=675000元 |
40000~75000万元: | (75000-40000)×3‰=1050000元 |
75000~78000万元: | (78000-75000)×2‰=60000元 |
合 计 | 423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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