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国土规划审批事项试行合并办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国土规划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审批服务提质增效,我委就国土规划审批事项试行合并办理通告如下:
一、以划拨方式使用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市、区级立项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合并办理,同步核发。
(一)事权分工
1.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标志性重点公共建筑工程、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跨区建设工程;
2.广州开发区、黄埔区、南沙新区、增城区、空港经济区等特定区域事权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其余由所在区国土规划局负责。
(二)案件受理及具体承办部门
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办理的合并案纳入集成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广州市综合受理平台进行受理。各区局结合各区集成服务工作进展,参照执行。
(三)办理时限
设计方案已经稳定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的时限为7个工作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可合并办理如需办理选址前期咨询的,按现有流程办理,选址前期不计入合并办理时限。
二、以公开出让方式使用政府储备用地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成立项目公司的,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限于变更用地单位情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可合并办理。
(一)事权分工
1.黄埔区、南沙区、增城区、空港经济区国有建设用地(含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由所在区(管委会)办理;
2.其余区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由所在区办理;
3.其余(含跨区项目,以及按现有分工由市国土规划委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但由各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跨市、区两级项目)均由市国土规划委统一受理和办理。
(二)集成服务和具体承办部门
由市国土规划委负责办理的合并案纳入集成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使用广州市综合受理平台进行受理。各区局结合各区集成服务工作进展,参照执行。
(三)办理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的,为3个工作日;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的,为6个工作日(以上均不含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协议的时间)。
本通告自2018年7月10日起开始试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2.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合并办理立案申请表
4.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立案申请表
2018年7月10日
附件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1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合并办理 | |||||||||||||
2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 4.《关于在广州市、深圳市调整实施本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3号公告),自2017年7月27日起,广州市境内由国家和省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实施机关由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调整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5.《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用地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自行失效; 6.《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批准或者核准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以国家现行有效的划拨用地目录为准。市辖各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县级市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7.《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全文; 8.《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第19项)。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
4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5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
5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1.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地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5楼综合受理窗口;业务咨询电话:12345;服务时间:9:00-12:00 13:00-17:00(工作日),周五下午15:00停止对外服务;公交路线: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路线: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2.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者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已实行集成服务的区局)。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http://www.gzlpc.gov.cn/gtzy/c100067/list_zxfw.shtml | ||||||||||||
网上申请 (预约地址) | http://www.gzlpc.gov.cn/“在线服务”栏目 | ||||||||||||||
预约电话 | 无 | ||||||||||||||
受理条件 | 与收件清单要求一致,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类型 | ||||||||||
1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1份] | 网上下载 | 申请人 | 通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原件[1份] | 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 | 通用 | ||||||||||
3 | 授权委托书 | 原件[1份] | ①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申请人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 ||||||||||
4 | 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1份] | 无 | 申请人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 ||||||||||
5 | 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开展前期工作函、备案证明、直接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或者有关行业规划或者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复印件[1份] | 1.A4规格;2.申请单位盖章;3.提供原件核对 | 发改委或其他相关批准立项部门 | 通用 | ||||||||||
6 | 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 | 原件[1份] | (1)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2)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界点坐标(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 | 技术审查机构 | 属于建筑工程的应提供本项 | ||||||||||
7 | 绘制在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上的总平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 | 原件 [2份]、电子件 | (1)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2)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界点坐标(广州坐标、西安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拟拆除建筑等信息。(4)线路较长的方案,应附小比例尺的总图;(5)现状地形图上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6)总平面图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7)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8)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设计里程及无障碍坡道等道路要素;(9)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或加宽);(10)标明图纸要素包括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11)电子报批文件应当符合穗国土规划〔2016〕285号的要求相关;(12)可在我委网站或市国土规划委驻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电子报批文件格式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办理联系人。(13)总平面图与电子报批文件需保持一致。 | 技术审查机构; 设计单位 |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提供本项。 | ||||||||||
8 | 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说明书及电子文件 | 原件 [2份]、电子件 | (1)图纸为蓝图;(2)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3)纵断面设计图应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4)横断面设计图应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5)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6)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供 | 设计单位 |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提供本项。 | ||||||||||
9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 原件[1份] | 无 | 设计单位 | 属于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 | ||||||||||
10 | 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 复印件[1份] | 无 | 专业部门 | |||||||||||
11 | 留用地指标核定书 | 原件[1份] | 无 | 国土规划部门 | 仅村留用地项目需提供 | ||||||||||
12 | 稳定的项目红线的电子光盘 | 原件[1份] | 光盘中项目红线要求:红线图采用AutoCad格式(不能带有弧段)或者shapefile格式,坐标列表采用Excel或TXT格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或广州2000坐标,坐标文件名称为“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文件中的名称+(项目所属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名称)+.txt”,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 通用 |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原件[1份] | 1.A4规格;2.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单位 | 通用 | ||||||||||
14 | 规划修改方案 | 原件[1份] | 1.A4规格;2.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盖章 | 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 | 非通用。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 | ||||||||||
15 |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报告 | 原件[1份] | 申请单位盖章 | 申请单位 | 非通用。拟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以上、块状工程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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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1 | 事项名称 |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 | |||||||||||
2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56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制度。 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市辖各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县级市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位于市总体规划重要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界限、规划用地面积、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等,其中建设用地红线图中用地界址坐标应当采用国家坐标和广州坐标标注,无现状地形图或者现状地形图未更新的,应当经现场放线核实确认。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第三十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门(土地储备部门)的要求提供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87年1月1日实施,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8年12月27日颁布,2014年7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6.《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颁布,2016年11月25日第二次修正)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7.《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十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由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二)由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三)受让人与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五)受让人向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七)受让人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房管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8.《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穗府〔2015〕15号,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第三点,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四)储备用地的供应程序4、以公开出让方式供应储备用地的程序(4)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办理土地登记:用地单位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9.《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2点已取得规划条件且具备土地供应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与项目核准/备案登记同步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 |||||||||||
3 | 实施机关 |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 |||||||||||
4 | 办理期限 | 法定期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3个工作日(2项合办)或6个工作日(3项合办) | ||||||||
5 | 受理方式及条件 | 现场受理申请地点、联系电话及服务时间 | 市政务中心窗口,越秀、白云、天河、荔湾、海珠、黄埔、花都、番禺、南沙、增城、从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或区政务中心窗口。具体信息详见以下网址:http://www.gzlpc.gov.cn/gtzy/c100067/list_zxfw.shtml。 | ||||||||||
网上申请(预约地址) | http://www.gzlpc.gov.cn/“在线服务”栏目 | ||||||||||||
预约电话 | 无 | ||||||||||||
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 ||||||||||||
办理时限 | 当场受理或按规定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受理之后0.5个工作日内转交经办处室(单位)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形式和份数 | 规范化要求 | 材料来源 | 类型 | ||||||||
1 | 立案申请表 | 原件正本(收取) [1份] | 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 申请人 | 通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副本(核验) [1份] | 1.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会诚信服务凭证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 工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标准化研究院、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 通用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原件正本(收取) [1份] | 1.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1-2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2.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需提供并盖公章 | 申请人 | 通用 | ||||||||
4 | 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正本(核验) [1份] | 1.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需原件核验 | 行政机关 | 通用 | ||||||||
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复印件正本(核验) [1份] | 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 工商 | 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6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 | 复印件正本 [1份] | 原受让人加盖公章 | 国土规划部门 | 通用 | ||||||||
7 | 成交确认书 | 复印件正本 [1份] | 原受让人加盖公章 | 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通用 | ||||||||
8 | 公司章程 | 复印件正本 [1份] | 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 申请人 | 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9 |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说明 | 复印件正本 [1份] | 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均加盖公章 | 申请人 | 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10 |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 复印件正本 [1份] | 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 财政部门 | 成立项目公司、窗口工作人员发给申请人的《告知函》明确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供 |
附件3: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与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合并办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立案申请表
收件流水号:
立案编号:(确定立案后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 | 行业分类 | ||||||||||||||||||||||
建设项目地址* | 区路街号 | ||||||||||||||||||||||
统一项目代码* | |||||||||||||||||||||||
申 请 人 | 单位名称* (姓名) | 地址* | |||||||||||||||||||||
联系人* | |||||||||||||||||||||||
电话* | 手机* | ||||||||||||||||||||||
邮政编码* | |||||||||||||||||||||||
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 |||||||||||||||||||||||
IC编码 | 1. | 2.□□□□□□□□□ | 3.□□□□□□□□□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手机: | |||||||||||||||||||||
属性*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驻穂部队□其他单位□个人 | ||||||||||||||||||||||
受理部门* | □市国土规划委 □______区国土规划局 | ||||||||||||||||||||||
办理部门 | □ 市国土规划委 □ 越秀区局□天河区局□海珠区局□荔湾区局□白云区局 黄埔区局□番禺区局□花都区局□南沙区局□增城区局 从化区局 | ||||||||||||||||||||||
立案类别 | □合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基本 信息 | 地形图号 | 申请用地面积 | |||||||||||||||||||||
征地现状土地类别 | □旧城区□工厂□村庄□荒地□耕地 | ||||||||||||||||||||||
建设 用地 概况 | 项目拟建地点 | 项目投资(亿元) | |||||||||||||||||||||
项目批准类型(审批、核准、备案) | 项目批准机关 | ||||||||||||||||||||||
项目重点属性 | □国家重点□省重点 □市重点□区重点 | 立项批准文件文号 | |||||||||||||||||||||
项目现状 | □未开工□正在施工□已竣工□已投入使用 | ||||||||||||||||||||||
特殊性质 | □跨行政区工程□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项目建设依据 | 项目建设依据。 | ||||||||||||||||||||||
用地规模(公顷) | 总规模 | 农用地 耕地(基本农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围填海 | ||||||||||||||||||
项目建设内容 | |||||||||||||||||||||||
立案前期 | 需要规划选址前期工作 □已完成□未完成□不涉及 | ||||||||||||||||||||||
申请内容 及相关说明 | 申请情况及相关说明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文件内容 | 数量 | 是否合格 | 补充是否合格 | 备注 | ||||||||||||||||||
1 | 立案申请表 | 1 | 通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1 | 通用。①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②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提交:A、《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还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B、法人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 ||||||||||||||||||||
3 | 授权委托书原件 | 1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①应当明确代理权限;②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 ||||||||||||||||||||
4 |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有委托代理时应当提供本项。 | ||||||||||||||||||||
5 | 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开展前期工作函、备案证明、直接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件或者有关行业规划或者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复印件) | 1 | 通用。1.A4规格;2.申请单位盖章;3.提供原件核对 | ||||||||||||||||||||
6 | 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的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及电子文件(原件) | 1 | 属于建筑工程的应提供本项;所有预审均需提供稳定的项目红线的电子光盘。(1)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2)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界点坐标(广州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等信息。 | ||||||||||||||||||||
7 | 绘制在实测广州坐标现状地形图(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审查机构出具)上的总平面图及电子报批文件(原件、电子件) | 1 |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提供本项。 (1)用地面积小于10公顷的,提供1/500现状地形图,用地面积超过10公顷的,提供1/2000现状地形图;(2)实测现状地形图标绘有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界点坐标(广州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及拟建设项目用地面积);(3)实测现状地形图需叠加周边历史用地情况、规划路、规划河涌、地铁、轻轨规划线路、高压线路及名胜古迹、拟拆除建筑等信息。(4)线路较长的方案,应附小比例尺的总图;(5)现状地形图上加绘墨线图,图纸不得使用任何彩色线条或色块;(6)总平面图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测绘;(7)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原勘测单位的出图章;(8)标注中线坐标、转弯半径、宽度、设计范围、设计里程及无障碍坡道等道路要素;(9)图纸幅面宜采用A3或A2(可加长或加宽);(10)标明图纸要素包括图名、图签、指北针、比例尺、图例等;(11)电子报批文件应当符合穗国土规划〔2016〕285号的要求相关;(12)可在我委网站或市国土规划委驻政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电子报批文件格式检查,检查结果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发送给办理联系人。(13)总平面图与电子报批文件需保持一致。 | ||||||||||||||||||||
8 | 道路或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说明书及电子文件(原件、电子件) | 1 | 属于道路及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提供本项。(1)图纸为蓝图;(2)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包括封面、设计图纸目录、设计说明、平面设计图、纵断面设计图、横断面设计图、交通组织图和必要的道路元素大样;(3)纵断面设计图应标注现状标高、设计标高、设计坡度/长度、直线与平曲线、道路设计里程、填挖方等;(4)横断面设计图应标注横断面的各组成宽度(人行道、车行道、绿化等宽度);(5)盖建设单位的印章、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的出图章;(6)电子文件以光盘形式提供 | ||||||||||||||||||||
9 | 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原件) | 1 | 属于未在已批准的城乡规划中明确的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 | ||||||||||||||||||||
10 | 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复印件) | 1 | |||||||||||||||||||||
11 | 留用地指标核定书(原件) | 1 | 仅村留用地项目需提供 | ||||||||||||||||||||
12 | 稳定的项目红线的电子光盘(原件) | 1 | 光盘中项目红线要求:红线图采用AutoCad格式(不能带有弧段)或者shapefile格式,坐标列表采用Excel或TXT格式。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或广州2000坐标,坐标文件名称为“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文件中的名称+(项目所属的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名称)+.txt”,坐标文件存储在光盘的根目录下。(光盘背面需写明项目名称) | ||||||||||||||||||||
13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复印件) | 1 | 通用。1.A4规格;2.申请单位盖章。 | ||||||||||||||||||||
14 | 规划修改方案(原件) | 1 | 非通用。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对规划修改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说明,在用地预审阶段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1.A4规格;2.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盖章。 | ||||||||||||||||||||
15 | 用地预审踏勘论证报告(原件) | 1 | 非通用。拟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要求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报告。申请单位盖章。 | ||||||||||||||||||||
16 | 节地评价报告(原件) | 1 | 非通用。对国家和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应按要求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申请单位盖章。 | ||||||||||||||||||||
*国土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材料或文号(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无相关文件的也可提供文号等): □ □ □ □ □ | |||||||||||||||||||||||
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邮费到付) | ||||||||||||||||||||||
备注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本环节各部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相应行政事项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表中加“*”内容为必填内容。 |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人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签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办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立案申请表
收件流水号:
立案编号:(确定立案后填写)
建设项目名称* | ||||||||||||||||||||||
建设项目地址* | 区路街号 | |||||||||||||||||||||
统一项目代码* | ||||||||||||||||||||||
申 请 人(竞得人)* | 名称* (姓名) | 邮寄送达地址* | ||||||||||||||||||||
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或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 ||||||||||||||||||||||
IC编码 | 1. | 2.□□□□□□□□□ | 3.□□□□□□□□□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手机: | ||||||||||||||||||||
属性*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驻穂部队□其他单位□个人 | |||||||||||||||||||||
申 请 人(项目公司) | 名称* (姓名) | 邮寄送达地址* | ||||||||||||||||||||
电话* | 邮政编码*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或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 ||||||||||||||||||||||
IC编码 | 1. | 2.□□□□□□□□□ | 3.□□□□□□□□□ | |||||||||||||||||||
受委托人* | 联系电话* | 办公:手机: | ||||||||||||||||||||
属性*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驻穂部队□其他单位□个人 | |||||||||||||||||||||
受理部门* | □______市国土规划委 □______区国土规划局 | |||||||||||||||||||||
办理部门 | □______市国土规划委 □ 越秀区局□天河区局□海珠区局□荔湾区局□白云区局 黄埔区局□番禺区局□花都区局□南沙区局□增城区局 从化区局 | |||||||||||||||||||||
立案类别 | □合并办理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成立项目公司的) □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不成立项目公司的) | |||||||||||||||||||||
基本 信息 | 地形图号 | 申请用地面积 | ||||||||||||||||||||
征地现状土地类别 | □旧城区□工厂□村庄□荒地□耕地 | |||||||||||||||||||||
建设 用地 概况 | 立项批准机关 | 投资总额 | ||||||||||||||||||||
项目重点属性 | □国家重点□省重点 □市重点□区重点 | 批准文件文号 | ||||||||||||||||||||
项目现状 | □未开工□正在施工□已竣工□已投入使用 | |||||||||||||||||||||
特殊性质 | □跨行政区工程□线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
申请内容 及相关说明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文件内容 | 数量 | 是否合格 | 补充是否合格 | 备注 | |||||||||||||||||
1 | 立案申请表(原件) | 1 | 1.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2.材料来源:申请人 3.类型:通用 | |||||||||||||||||||
2 |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1.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社团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社会诚信服务凭证或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证明书,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成立项目公司的,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需提供并加盖公章 3.材料来源:工商、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民政部门、标准化研究院、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 4.类型:通用 | |||||||||||||||||||
3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 1 | 1.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1-2名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2.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需提供并盖公章 3.材料来源:申请人 4.类型:通用 | |||||||||||||||||||
4 | 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1 | 1.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不需原件核验 3.材料来源:行政机关 4.类型:通用 | |||||||||||||||||||
5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2.材料来源:工商 3.类型: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6 |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加盖公章1 2.材料来源:国土规划部门 3.类型:通用 | |||||||||||||||||||
7 | 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加盖公章 2.材料来源: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类型:通用 | |||||||||||||||||||
8 | 公司章程(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2.材料来源:申请人 3.类型: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9 | 项目公司股权情况说明(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及其股东均加盖公章 2.材料来源:申请人 3.类型:成立项目公司的需提供 | |||||||||||||||||||
10 | 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复印件) | 1 | 1.原受让人、项目公司均加盖公章; 2.材料来源:财政部门 3.成立项目公司、窗口工作人员发给申请人的《告知函》明确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需提供 | |||||||||||||||||||
*国土规划部门历史审批文件材料或文号(提供原件或复印件,无相关文件的也可提供文号等): □ □ □ □ □ | ||||||||||||||||||||||
文书送达方式 | □直接到窗口领取 □邮政速递(邮费到付) | |||||||||||||||||||||
备注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将依法予以撤销。 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可以在本环节各部门作出行政决定之前向相应行政事项主管部门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表中加“*”内容为必填内容。 | 我单位(个人)已阅知有关备注说明,并承诺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及数据的准确性(含电子文件与图纸的一致性)负责,自愿承担虚报、瞒报、造假等不正当手段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盖章/申请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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