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宝规〔2015〕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区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
宝安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宝安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若干意见》(深府〔2010〕81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我市其他区的做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在已征转国有用地上应当由区本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市政道路、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公园(含绿地、广场)和公共交通(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交场站)等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统称公共设施),区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可分为补贴建设和无偿捐建两种方式。
补贴建设方式是指区政府授权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投资人,投资人自行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工程建设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产权(不含土地)移交给业主单位,区政府按协议约定给予投资人一定的经济补贴。
无偿捐建方式是指捐建人按照政府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标准要求进行投资及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捐建人将项目产权(不含土地)无偿移交给政府提供给社会使用。
本规定仅对补贴建设方式的建设项目进行管理;无偿捐建方式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成立宝安区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投资、项目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监察、发改、教育、财政、建设、文体旅游、卫生和计生、审计、城管、城改、交通运输、规划国土部门和各街道办的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议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在区发改局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区发改局、区城改办分管负责人担任,工作人员由区发改局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两个综合协调部门(以下统称综合协调部门)组成,综合协调部门主要负责确认项目投资人,协调和监督项目建设的日常相关工作。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是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是引入社会资金投资非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公共设施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
第四条 引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产权归区政府所有,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业主单位代表区政府行使业主权利,项目用地由规划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业主单位办理项目建设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 业主单位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12〕3号)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的通知》(深宝府办〔2014〕2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具体划分为:街道办属学校的业主单位为属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区属以上学校的业主单位为区教育部门;医院、医疗配套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的业主单位为区卫生计生部门;街道及以下文化体育设施的业主单位为属地街道办,区属文化体育设施的业主单位为区文体旅游部门;跨街道公园的业主单位为区城市管理部门,街道辖区内公园的业主单位为属地街道办;城市次干道以下道路及其所属设施的业主单位为属地街道办。
其他未明确业主单位的项目由领导小组进行指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负责配合投资人开展有关前期成果报审和施工报建等工作,并向投资人提出公共设施项目设计和使用要求,对提交的设计方案和标准提出意见,参加项目建设的重大决策会议,负责代表区政府接收、管理和维护建成后的公共设施。城市次干道的管理和维护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公共设施项目所在街道办负责协助投资人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建设、消防、环保水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加快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投资人与业主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的,由综合协调部门负责先行协调;如未能协调解决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提交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
第七条 项目建设资金全部由投资人投入。投资人应与业主单位共同设立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专账,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足额投入。
在项目实施阶段,投资人应按监管协议约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提前30天注入建设资金,同时,应向业主单位抄送1份给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提供的金融机构支付保函。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区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有意向的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提出提前建设公共设施项目的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匡算、项目用地的获取、房屋征收方案、建设资金筹措方案,以及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有关问题等。
业主单位应对申报项目的实施可行性、存在的问题及对多个意向投资人的选择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报综合协调部门确认。城市更新项目改造范围内项目意向投资人原则上确定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
如出现多个意向投资人难以确定单一投资人的,业主单位可采用设计方案、建设方案专家评审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项目意向投资人确定后,应由综合协调部门在区主要媒体上公示5日。
第十条 业主单位应会同综合协调部门与意向投资人就项目前期工作计划进行协商,并就建设规模和标准、项目总投资匡算、资金筹措方案、监管专账的设立、前期和施工阶段完成时限及其他有关责任等达成初步意见,按程序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会同意向投资人拟定项目建议书,统一向区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项目建议书由业主单位报区发改部门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12〕3号)相关程序审定后批复。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监管
第十二条 公共设施项目业主单位通过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项目前期工作的监管协议,确定其为项目前期工作投资人。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匡算总投资、建设的内容和标准、完成前期工作的时限、专账监管资金、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政府补贴的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投资人应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的构成应相当于二级(或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所要求的专业人员构成和数量。投资人也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项目管理单位,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综合协调部门核查确认后,可由项目业主单位与投资人签署《公共设施项目建设委托协议书》,委托投资人作为建设单位按规定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应以其名义配合投资人根据城市规划或城市更新单元专项规划,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深宝规〔2012〕3号)及相关并联审批改革方案的规定,申请公共设施的前期立项并开展相关前期工作,报区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水务、建设、消防、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相关行政许可文件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投资人编制的项目设计方案,应经业主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投资人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相关成果,由业主单位报区发改、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保水务、建设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发改部门按程序组织概算评审,经规定程序批复的项目总概算,即为项目总投资,作为政府补贴资金额度的计算依据。
第四章 项目建设期间监管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批复后,业主单位应与投资人签订项目建设期间的监管协议。
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概况、建设规模、概算总投资、应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标准、工期和计划进度安排、专账监管资金、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劳动保障、资金筹措、资金监管、产权性质、项目移交、政府补贴额度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投资人应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和监管协议的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标准不得低于批准的初步设计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预算由业主单位报区规划国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批准,同时报综合协调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投资人应依法依规开展项目的招标投标和设备采购工作,未经业主单位同意,不得压低工程或设备合同造价,按规定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依法组织项目建设,保证建设资金足额到位,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障、按期完成施工及施工质量标准达到有关要求。
投资人的单位性质属国有资本控股的,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应按国有控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属其他性质的,可按其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工程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并由业主单位报建设、审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取具备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并每月向综合协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监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一条 业主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如发现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设计及规范要求的,应责令投资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 工程完成后,投资人应会同业主单位和有关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产权登记和资产移交工作,完成后报综合协调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需要到规划国土部门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房建项目,由区公共物业管理局负责办理;业主单位和投资人须在项目完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30日内,将办理房地产权登记所需的有关资料移交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并积极协助区公共物业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资金,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由区发改、财政部门会同业主单位列入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安排。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给予投资人的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经批复项目总概算的45%,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
项目竣工并移交后,投资人可向业主单位申请补贴资金,申请数额可至补贴资金额度的70%;业主单位根据投资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拨付条件且补贴金额无误的,按程序报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资金计划后,再报区财政部门办理支付手续。余额待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再根据实际情况申请核拨。
第二十五条 业主单位应会同投资人按规定编制工程结算和决算,送区有关部门审核。
经审计部门核定的工程总造价如低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按审计决算价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如高于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除区政府另有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决定外,按照已批复项目总概算的45%核拨补贴资金总额。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投资人违反前期监管协议,造成无法按监管协议期限完成项目报建等前期工作的,由业主单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其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投资人违反建设期间监管协议,建设资金不到位,管理混乱,造成严重质量安全事故和社会不稳定事件,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或非不可抗力、政府责任导致无法按协议期限完成项目建设的,由业主单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可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解除对其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终止监管协议,相关法律责任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全部由投资人承担。
区政府可按照经区审计部门核定的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补贴资金须优先用于投资人自行理清因项目建设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如有违反,业主单位可根据监管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追回已核拨的全部补贴。
投资人所完成的投资额,由业主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编制工程现状图并编制结算书后,报区有关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业主单位发现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相关参建单位工作不力,勘察设计质量达不到有关要求,或虚报项目概算,或造成严重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可终止委托监理协议,或根据监管协议的约定,责令投资人与相应的参建单位终止相关协议,另行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参建单位继续开展相关工作,除监理费外,所发生的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有数字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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