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
佛禅府办〔2014〕3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
为加快我区城市升级和旧城改造进程,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张槎街道、祖庙街道和石湾镇街道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
1.农用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按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3)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参照以上第(2)款,扣除当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所需税费后进行补偿(扣除税费包括耕地占用税50元/平方米、耕地开垦费28元/平方米,合计52000元/亩);不符合《关于解决石湾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佛府〔2002〕49号)规定的,按每亩75000元补偿。如有填地的,另加每亩30000元填土费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三)留用地。
按征地总面积的10%--15%安排留用地。留用地由被征地单位提供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政府负责落实用地指标及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税费,留用地不纳入政府征地范围,不予补偿。
被征地单位没有相应土地可提供留用地的,政府不作留用地安排而转为货币补偿,即按被征收地块所在位置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
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或通过合法程序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土地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亩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征地规、税费
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国家对现行征地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住宅。
1.货币补偿。
(1)货币综合补偿标准:由征收部门聘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房屋进行预评估,根据预评估价格进行调整制定得出。
(2)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
2.房屋产权调换。
(1)按核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1调换。
(2)配套车房(库)应计入住宅面积,再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或按同类住宅货币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在征收范围内仅有车房(库)的只作货币补偿。
(3)按“面积近似”原则选择安置房。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面积差异部分,按建筑面积进行货币结算。
①安置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套内建筑的,由被征收人增购。增购建筑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含5平方米)的,按综合成本造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部分,按钢混结构货币补偿标准进行结算。
②安置用房套内面积少于核定的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少于部分建筑面积按钢混结构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回给被征收人。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同一时间段签订征收合同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用房的顺序通过抽签决定。
3.房屋(住宅)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空地(土地登记面积扣除建筑物占地面积)。
房屋附属的天井、庭院、花园,少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按50%折算补偿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部分,按30%折算补偿面积。
4.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范围内超出批准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处理。
对不能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核定的面积部分,按建筑物的残值进行补偿,最高按以下标准补偿:
(1)钢混结构:130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120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110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其它说明。
(1)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按房、地一齐补的原则。
(2)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应予补偿的房屋,在选择货币补偿时,按核定面积的95%计算,奖励部分不受影响。
(3)本方案的住宅货币补偿标准均包含地价和600元/平方米的基本装修补偿。对超出基本装修标准的,可由被征收人申请,双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公司评估后,按评估价扣减基本装修费600元/平方米后进行补偿。
(二)工业厂房、仓库。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不同的结构、使用年限,按以下标准补偿:
(1)框架结构:850元/平方米。
(2)混合结构:650元/平方米。
(3)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
(4)简易结构:250元/平方米。
(5)棚屋:150元/平方米。
(6)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征收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被征收人,其被征收建筑物有合法产权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认定应予补偿,且征收决定发出之日处于合法正常经营生产状态或正在出租而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每月30元/平方米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租金作为补偿。
(2)员工生活补助:按征收决定公告时劳动部门公布的本区最低工资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的员工生活补助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统筹安排,作为搬迁期间停产工人的生活补助。工人人数以社保部门核定连续参保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人数为准。
(三)非住宅(商铺、办公用房)。
1.选择货币补偿的,通过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等值调换的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后进行产权调换。
(四)房屋附属物、附着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内的附属设备迁移费用按现行标准据实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电话:100/部。
网络:100元/条。
有线电视:100元/路。
管道煤气(燃气):1000元/户。
空调迁移费:300元/台。
2.被征收房屋附属的树木按30-80元/棵补偿;被征收房屋的围墙按150元/平方米补偿;水井按300元/口补偿。
3.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经双方协商,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补偿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值补偿。
五、奖励办法
(一)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的被征收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1.农用地不分地类,按每亩75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每亩40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二)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建筑物的给予以下奖励:
1.住宅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房屋的,在上述的基础上,征收部门可结合项目补偿标准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标准。
2.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宅,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腾空交出房屋的,在按以下方式进行货币奖励:
(1)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二层(不含二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5%予以货币奖励。
(2)自建住宅只建不足三层(不含三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10%予以货币奖励。
(3)自建住宅只建不足四层(不含四层满层),按核定建筑面积的5%予以货币奖励。
但奖励面积与不满层部分的面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满层面积。
3.非住宅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10%的搬迁奖励。
六、临迁过渡安置
(一)住宅部分。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临时安置期间在过渡期限内征收人提供如下临时安置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
1.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人每月按核定的建筑面积以20-25元/平方米的标准向被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安置用房交付时带基本装修的,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安置用房为毛坯房的,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120日止。
2.征收人提供周转房:安置用房带基本装修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安置用房为毛坯房的,由征收人提供周转房给被征收人临时居住至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120日止。在临时安置期间内,周转房的水、电、治安、卫生等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二)非住宅部分。
1.商业用房(含商铺)。
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商业用房(含商铺)产权人,在搬迁过渡期限内,征收人为其提供租金损失补助费。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临时安置补助费分路段按以下标准每月支付:一类100元/平方米;二类80元/平方米;三类60元/平方米。
2.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35元/平方米。补助费的发放从被征收人办妥被征收房屋交接手续到通知交付安置用房满60日止。
七、搬迁补助费
(一)住宅。
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搬迁的,按住宅核定套内建筑面积发放1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不足600元/套的按600元/套发放。车房(库)实行货币补偿的不计发搬迁补助费。
(二)非住宅(办公用房、工业用房、仓库)。
1.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不含5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1000元给被征收人。
2.核定建筑面积5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给被征收人。
3.核定建筑面积10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3000元给被征收人。
4.核定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支付搬迁补助费4000元给被征收人。
5.对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或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可由被征收人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双方确认后按评估价补偿。
6.房屋被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不发搬迁补助费。
八、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九、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按方案解决争议的规定提出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负担评估费。
(三)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于超过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在不超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资金概算范围及不改变原立项规模前提下,或已有区政府批复并实施的类似个案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有利推进项目征收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参照以往案例研究处理意见,形成会议备忘录后严格按备忘录内容执行。对经研究不能参照区政府批复并实施类似个案处理的,应形成会议备忘录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五)本方案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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