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庄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

佛禅府办〔2014〕2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南庄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7日

南庄镇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及安置方案(修订)

为加快我区城市升级和旧城改造进程,完善交通基础建设,实现惠民利市的公共利益,切实维护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南庄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1.农用地补偿标准。

(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000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0000元。

(3)以上征地补偿单价含安置补助费,由南庄镇包干。

(4)对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交出土地的由征收人对被征收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①农用地不分地类,按每亩75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②滩涂地、荒草地及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每亩40000元标准基础上奖励50%。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

(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以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2)留用地以外,其它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用地:按该建设用地批准用途的基准地价,扣除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范围内现状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菜地、旱地、普通鱼塘、牧草地,每亩补偿3000元。

(三)村的土地提留、住宅安置用地。

征用村的土地按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总面积的15%提取留用地,留用地的规、税费用由征拆方负责。留用地必须由各村提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地块。安置房建设用地由镇政府与村协调确定位置后,报建设单位与留用地一起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征地费用与相关规、税费由镇政府负责。征拆方必须协调市、区有关部门同时办理好本次征拆中的留用地和住宅安置用地的有关报批手续以及公寓楼建设时的相关报批手续。

被征地单位没有相应土地可提供留用地的,政府不作留用地安排而转为货币补偿,即按被征收地块所在位置的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补偿。

二、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国有出让土地。

国有出让土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按该宗地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价的剩余使用年限余额给予补偿。如经多次转让或协商不成时,可由建设单位与镇政府、被征地单位共同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二)国有划拨土地。

1.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的补偿,参照农用地补偿标准(不含奖励)进行补偿,填土费按30000元计算。

2.其他用地性质的土地,通过聘请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征地规、税费

按《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粤府办〔2003〕46号文)的规定执行,若建设工程在用地报批材料上报之前国家对现行征地规、税费进行了调整,则按调整后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私人住宅。

村民住宅拆迁补偿,由于涉及到安置房的建设等产生的费用,南庄镇统一按4500元/平方米包干统筹负责,包含小区内附属公共设施(包括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到地块及公共绿化、道路、下水道、防雷、消防等设施)、建设地块的征地款、征地规、税费及拆迁奖励等。如南庄镇在各项目要求时间内完成征拆工作并交出场地给业主施工,由业主给予南庄镇每平方米500元的奖励(该笔费用列入拆迁成本费用)。

1.货币补偿:由镇政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补偿标准,按房屋不同结构类型实行房、地一齐补偿。

2.产权调换:由镇政府根据征拆地域规划兴建公寓楼安置拆迁户。公寓楼建设包含小区内附属公共设施(包括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到户及公共绿化、道路、下水道、防雷、消防等设施),按商品房毛坯房的标准交付。征地费用和建设费用由镇政府负责,安置房面积应以接近被征收房屋核定面积为原则。

(二)非住宅(工业厂房、仓库)。

1.聘请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的建筑物进行整体评估,按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2.搬迁费按《佛山市区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佛房发〔1998〕35号)执行,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奖励办法: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交出房屋的,按建筑物补偿总额(不含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等主体以外的补偿)的10%给予搬迁奖励。

(三)附着物及附属设施补偿。

1.挡土墙300元/平方米;

2.围墙150元/平方米;

3.球场、晒谷场等水泥地面100元/平方米;

4.水井1500元/口;

5.猪舍150元/平方米;

6.生猪100元/头;

7.公猪(种猪)5000元/头;

8.母猪3500元/头;

9.增氧机200元每口塘;

10.水泵200元每口塘;

11.电话迁移100元/部;

12.电视迁移100元/路;

13.网络迁移100元/路;

14.塘基整治2000元/亩(按征地面积)。

上述项目,如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四)树木的补偿标准如下表:

1.果树:

胸径

补偿金额(元/棵)

5cm-15cm(不含15cm)

150

15cm-25cm(不含25cm)

200

25cm以上

300

名贵树种

由评估核定补偿单价

2.杂树:按每棵30-80元补偿。

五、生产设备的补偿

(一)可搬迁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实际搬迁成本(如搬迁费用、安装费用、调试费用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用;

(二)属于拆毁的设备,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值扣除折旧和残值后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六、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工业厂房、仓库按每月30元/平方米标准,一次性补偿6个月。

(二)私人住宅按每月15元/平方米标准,补偿24个月给南庄镇包干,超出部分由南庄镇负责。

(三)商业用房(以产权证核准商业用途为准)按每月100元/平方米,一次性补偿6个月。

以上单价由南庄镇包干。

七、对签约期限内未能就征收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八、征地拆迁补偿款的管理和支付

(一)征地拆迁补偿进度款根据征地拆迁的进度及资金需求情况,采用预拨的方式,由征拆方直接拨付给南庄镇。

(二)征地拆迁补偿款由南庄镇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包干使用,征地拆迁的补偿套用标准以及补偿款的结算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审核。征拆方按照审核的结算报告支付结算补偿款。

九、其他事项

(一)评估机构的选定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对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按方案解决争议的规定提出通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评估价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承担评估费,评估价不高于本方案制订的征收补偿标准的,由被征收人承担评估费。

(三)在征收补偿过程中,对于超过征收项目补偿方案补偿标准或补偿方案未涵盖的补偿项目,在不超出该征收项目的征收资金概算范围及不改变原立项规模前提下,或已有区政府批复并实施的类似个案的,由征收实施单位上报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后,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会同相关部门,在有利推进项目征收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参照以往案例研究处理意见,形成会议备忘录后严格按备忘录内容执行。对经研究不能参照区政府批复并实施类似个案处理的,应形成会议备忘录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涉及文物的按文物相关法律办理。

(五)本方案由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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