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的意见》的公示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规范征地留用地安置形式,切实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的意见》,现公开征询公众意见,以便做进一步完善修改。

一、公示内容:《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的意见》(详见附件)。

二、公示时间:自 2017年05月05日至2017年05月15日。

三、公示网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http://www.fsgtgh.gov.cn。

四、公示意见反馈方式:

(一)通过联系电话或网上公众意见留言栏留言,联系人及电话:胡先生 83382487、刘先生 82366020;

(二)发电子邮件至邮箱ydk@fsgt.gov.cn;

(三)发传真至0757-82285525;

(四)寄信件至“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2号,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办公室”,邮编:528000。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集约节约高效利用,进一步完善我市征地留用地安置政策,规范征地留用地安置形式,切实解决部分地区留用地安置不到位等问题,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合法权益,现就改革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继续开展留用地治理、清理现有留用地欠帐的基础上,2017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的征地协商不再实施实地留地(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应承诺的留用地指标转为折算货币补偿或物业安置。

二、应承诺的留用地指标面积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

三、征收土地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的,在同一镇级行政区域内,按土地征收项目内最高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计算,对确需提高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标准的,应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再执行;征收土地用于上述以外用途的,货币补偿折算标准按不低于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最高级别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确定,具体以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征地双方协商结果为准。上述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标准还不得低于征地项目所在片区最高征地补偿保护标准与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需要的所有费用的总和。

四、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款项应与征地补偿款同时兑现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拖欠。

五、留用地指标转为物业安置的,原则提供工业、仓储、办公、商业等可经营性用途的物业用于安置,且所安置的物业价值不应低于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的总和。安置物业的用途、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交付标准等由征地双方具体协商并书面确认。交付的安置物业应核发不动产权证,办证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单位承担。

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就征地留用地安置实施形式达成一致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组织章程等相关规定,召开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对征地事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留用地安置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民主表决,表决通过的材料作为签订征地协议的必要前提。

七、本文下发前已开展征地协商的项目,应尽快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对确需实地留地的,应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签订的征地协议经区政府确认后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备案;本文下发后新启动的土地征收项目,原则上以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或物业安置方式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确需实地留地安置且可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达成征地协议的,应在2018年1月31日前经区人民政府确认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2017年12月31日以后签订的征地协议中约定的实地留地不予承认、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八、本文下发之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政策过渡期内新签订的征地协议且承诺实地留地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明确留用地选址;

(二)留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三)留用地形状规整,有利于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四)留用地安置方案取得区政府审核批准。

九、2017年12月31日前承诺留用地采取实地留地方式的,留用地开展用地报批时,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用地指标使用安排、征地时间、留用地比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并附上协商征地时留用地承诺文件或征地协议。

十、留用地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或置换物业安置方式的,征地项目用地报批时,各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用地报批请示文及征收土地方案中予以说明,并提供折算货币补偿或留用地置换物业安置协议文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经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材料、折算货币补偿的支付凭证或物业过户凭证,置换的物业尚未建成过户的,还应提供物业建设所需地块落实到位的证明,明确表述地块的面积、位置、批准文件等内容,并附上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用地报批的请示文。

十一、现有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申请将该留用地征收为国有性质自行使用,不支付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不再安排留用地,不需计提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征收和办理不动产权证过程中应付的税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十二、各区应尽快梳理历史征地留用地欠帐情况,以事实为依据、以项目为单位,建立留用地欠帐台帐,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备案,并提交每宗留用地欠帐的承诺佐证材料,具体要求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另行通知。市国土规划局认真审核各区提交的台帐及佐证材料,剔除不符合要求的地块,建立市级留用地管理台帐。

十三、以市级留用地管理台帐为基础,由各区制定年度留用地历史遗留问题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保障,做好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年度计划,尽快兑现留用地承诺,采用实地留地、折算货币补偿、置换物业等多种途径落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十四、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进行不动产登记,不得以个人名义登记。严禁将留用地分配到个人。

十五、规范留用地流转管理,留用地流转收入依规缴清相关税费后剩余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十六、留用地经营收入、留用地指标折算货币补偿的款项和物业安置经营收入应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要求纳入监管范围,具体使用时应优先用于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后顾之忧。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市农业局、市国土规划局制定。

十七、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国有林场土地时,因失地职工确有安置需要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区每年可安排不多于100亩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除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宅基地、征地拆迁住宅回迁地、历史留用地欠账之外的保留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用地。

2017年5月5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