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201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高效利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反映(联系电话:86369892)。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佛山市南海区规范建设用地管理促进

土地高效利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配、用地报批、用地税费征缴、土地供应、供后监管、闲置土地处置、征地留用地管理等。

第三条 出台实施本办法的目标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申请使用为手段,提高新增建设用地使用门槛,重点保障大型优质、民生公益性项目用地,通过促进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高效使用,缓解土地供需矛盾。

(二)以规范建设用地申报审批、土地供应、供后监管的程序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的监督机制,实现建设用地报、批、供、用的全程监管。

(三)以清理村集体名下的闲置土地、逐步理顺征地留用地问题为着力点,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制和城市规划引领,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促进建设用地的高效利用。

第二章 完善用地指标分配制度

第四条 实施土地差别化管理政策,科学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以产业集聚化和新型城镇化为导向,优先保障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重点区域、优质增资扩产、产业转型升级,以及重点民生工程项目用地。

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使用的激励机制,对在“三旧”改造、盘活闲置土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等重大土地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的指标奖励。

“两高一资”(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和违反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相关部门,分别在每年六月上旬、十二月上旬定期向区国土部门报送拟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产业项目、交通基础设施及民生设施项目、征地留用地及信访维稳项目四类项目清单,其中属于市中心城区范围的项目,相关单位每年十二月上旬报送清单。清单需明确每个项目的面积、范围、现状、规划用途及所要解决的问题等情况,并按项目的重要性、紧迫性,分为十分紧急、紧急、优先、一般四个档次。产业项目中已明确投资项目的,按投资强度兼顾产业配套必要性进行排序;未明确投资项目的,按未来三年内拟引进项目的投资强度兼顾产业配套的必要性进行排序。

区国土部门汇总清单后,经局务会议讨论,制定指标分解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确定的指标分解方案开展用地报批工作。未落实指标的土地,区国土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用地报批申请。

第六条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原则上只安排给农村住宅用地(含村镇社区公寓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征地留用地四类用地。未实施征地或征地留用地已完全落实的村集体,因发展村集体经济确需安排用地指标的,经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安排用地指标。

村集体申请将已发包的集体农用地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时,应承诺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前终止原承包合同;在办妥集体建设用地手续后,可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流转手续。

本办法出台之前,根据集体土地流转(承包)合同,实质已按建设用地流转但未理顺建设用地手续的集体土地,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城乡统筹、国土等部门进行梳理,报区国土部门备案,日后另行拟定办法逐步清理解决。

第三章 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管理

第七条 建立建设用地报批管理的共同责任制。区国土部门会同区人社、规划、农(林)业、财政等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开展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各相关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负责。

区国土部门负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耕地占补平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权属地类的审查;区人社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区规划部门负责出具用地报批涉及地块的规划意见;区农(林)业部门负责提供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同意占用林地的意见;区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落实并缴纳用地费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用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及初审。

第八条 规范建设用地报批的申请主体。以批次用地形式办理土地征收的,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申请主体;以批次用地形式办理集体农用地转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所有权单位为申请主体;以批次用地形式办理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申请主体;以单独选址形式报批的,用地单位为申请主体。

第九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需要,向区国土部门申请发布征地通告,征地通告包括拟征地的基本情况、拟采纳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需发布征地通告的项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部门提交发布征地通告申请书、征地红线图。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在区国土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发布征地通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拟征地村(社区)范围内同期发布。

第十条 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征地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认为可实施征地的,继续办理用地报批手续;评估认为须暂缓或停止征地的,暂缓或停止报批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正式批准前,区国土部门根据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费用缴交工作。主要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由区国土部门请示区政府支付,具体由区财政部门落实。

(二)征地管理费。涉及征收的土地,应按照规定缴纳征地管理费。以单独选址方式报批的,用地单位负责缴款,其中用地单位与政府征拆部门已签订相关协议的,可由征拆部门代缴。以城镇批次用地形式报批的,属区政府储备土地的,区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缴款;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储备土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缴款。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取得批准后,区国土部门负责拟定批后公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查后以市政府名义发出,在区政府、区国土部门网站,以及所涉及土地村集体公告栏公告。

公告期限届满,批准范围涉及注销土地使用权的,由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个月内,负责向区国土部门递交资料、申请注销土地使用权、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三条 区财政、税务部门征收的用地税费包括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涉及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用地者应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为56元/平方米,按批文批准面积计收。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耕地占用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区级缴费工作完成后,属于集体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可依规申请办理供地手续;属于国有城镇批次用地的,由区国土部门移交区土地储备中心管理;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可直接按照批准的供地方案办理供地手续。

第四章 建立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土地供后管理的检查制度。区国土部门会同区发改、经贸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节约集约用地检查小组,开展建设用地供后的节约集约用地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商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留用地(不含通过“三旧”改造政策由集体建设用地转成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工业用途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与监管部门签订土地开发协议,协议应明确建设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开工和竣工时限、节约集约用地检查时间等,其中投资强度必须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查一般在项目投资总额已到位、项目建筑工程已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毕、已通过规划和建设部门的验收后进行。

工商业用途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留用地的土地开发监管部门为区国土部门;工业用途的国有出让建设用地的土地开发监管部门具体在土地出让方案中确定。

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其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土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地上建筑(构)物、设备和成交地价款。

第十七条 设立履约保证金账户。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使用者按成交价款的15%(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国有划拨留用地的使用者按同类用途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的1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向土地开发协议所指定的账户存入履约保证金后,再领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所存入的资金由金融机构、土地使用者、监管部门三方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共同监管。

国有出让工业用地的履约保证金账户由具体地块的出让方案确定;国有划拨留用地的履约保证金账户由区国土部门开设。

第十八条 区国土部门通过摇珠方式选定中介机构,收集整理材料,按照约定的节约集约检查时间,会同检查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对土地开发协议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通过检查的,检查小组出具检查合格确认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凭检查合格确认书支取使用履约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村集体凭检查合格确认书享受土地管理的资金扶持政策。检查不合格的,不能支取履约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不能享受上述资金扶持政策。

针对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检查小组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一次整改机会,在整改期限内仍不能通过检查的,履约保证金根据土地开发协议自动转为违约金予以没收,涉及集体建设用地的,村集体不再享受耕地占用税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用地单位对检查过程中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的,按检查不合格处理。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理顺土地历史遗留问题

第二十一条 促进村集体名下闲置土地的高效利用。按照“以用为先、奖惩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村集体名下闲置土地的监管力度。村集体名下的闲置土地包括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关于闲置土地定义的国有划拨留用地,以及集体建设用地。

对土地闲置问题突出的村集体,区政府原则上不再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于土地闲置问题较少且处置进展快的村集体,区政府将给予政策或资金的适当奖励。

鼓励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统一处置、统筹开发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分门别类的进行探索、创造盘活闲置土地的新模式、新路径。

第二十二条 加大已批未缴土地清理力度。已批未缴土地是指本办法实施前,因办理征收或农转用手续,需缴纳征收或农转用用地税费,但超过缴款期限仍未缴齐款项的土地,按规定进行清理:

(一)由已批未缴土地的批准对象或其资产接收单位作为缴款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土地所在地镇(街道)国土所申请重新计价,国土所审查计价资料后,送区国土部门复核,区国土部门复核无误的,重新制定缴款通知书,缴款单位凭缴纳通知书缴款。

(二)缴费时的地类,以批文内容为依据;批文中地类不清晰的,以批准年度或批准前最近年度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无上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的,以批准年度或批准前最近年度的影像图为依据。

(三)已批未缴土地用地批文包含出让内容且受让人同意放弃受让权利、解除出让合同的,由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缴款,国土部门按上述流程核价后,重新制作缴款通知书,批文出让部分的效力同时终止、出让合同同时解除,重新缴款后按照政府储备土地进行管理。

(四)村集体名下的已批未缴土地在2015年8月30日前仍未清理完毕的,将按1∶1的比例冲抵征地留用地。

第二十三条 逐步理顺征地留用地遗留问题。各村集体须建立并按照季度更新征地留用地台帐,报土地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后,送区国土部门备案,作为安排村集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非农建设用地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06〕112号)同时废止。我区此前颁布的有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佛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规划局根据被授权(委托)行政审批职能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上级相关文件、标准有变动的,以届时上级部门有效文件或标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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