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在完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手续和开发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确认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本着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解决我区早期出让的部分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包括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在办理国土用地手续过程中未约定容积率的问题。

  二、适用建设用地范围

(一)已完成建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二)已竣工验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建设用地。

(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在建、未建)的建设用地。

(四)《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实施前,已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公开挂牌转让(挂牌公告已附规划条件),但规划条件未纳入国土转让合同的建设用地。

(五)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第(四)种情况除外的建设用地(含未出具规划条件、已出具规划条件)。

三、实施标准

(一)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一)、(二)、(三)种情况的,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批准的容积率确认为原出让土地的容积率。

(二)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五)种情况的,按照建设用地所在辖区确定基准容积率:

1.建设用地位于惠阳中心城区(含淡水、秋长、三和街道,沙田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4。

2.建设用地位于新圩、镇隆、永湖、良井、平潭镇范围内,基准容积率为2.0。

四、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四)种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的,需按规定补交地价款,以公开挂牌转让日期作为核算其需补交地价款的评估时间基准日。

五、符合建设用地范围第(五)种情况,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容积率超出基准容积率部分的,需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六、土地出让合同中未确定商业、住宅比例的商住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综合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其住宅和商业所占的土地面积比例按照住宅占90%、商业占10%进行界定。

七、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建设用地基准容积率的实施意见》(惠阳府〔2014〕48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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