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实施意见

惠阳府办〔2014〕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增加我区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租房)房源供应,健全住房保障供应体系,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租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惠州市公租房建设管理办法》(惠府办〔2012〕35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含城中村改造、危旧房改造)中配建公租房的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建设“和谐幸福,平安惠阳”的目标任务要求,有计划地建设公租房,切实解决我区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加快我区公租房建设,确保保障性住房供应,完成各年度建设任务。

  (三)基本原则。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只租不售、循环使用。

  二、配建模式

  (一)配建范围。在商品住房开发及“三旧”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项目总占地面积为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拟出让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所配建公租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具体事项。区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在建设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将配套建设的公租房相关事项和回购价格,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明确列入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二)配建标准。配建的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配建的公租房室外装饰装修、配套设备、室外环境与配套要与项目中商品房标准相统一;室内完成普通装修,竣工验收交付后即能入住。

  (三)配建比例。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根据惠州市下达的住房保障任务和实际申请需求量,确定当年的配建比例。商品房开发原则上须按项目计容总建筑面积增加1%配建公租房,所配建的公租房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指标。

  (四)回购价格。配建公租房的回购价格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区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在土地挂牌出让前,根据地块的区域位置初步确定配建公租房的回购价格。公租房建成后由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区住建、物价、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区政府以经审定的评估价格为基础与开发商协商确定最终回购价格。

  (五)配建要求。

  1.配建的公租房要与项目首期建设同时规划、同时实施、同时竣工验收。国土、住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齐抓共管,确保配建落到实处。未按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落实配建的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建设许可手续。

  2.配建的公租房只租不售,完成回购手续后的房源纳入政府公租房管理和配租,租赁合同期限为2年。

  3.配建的公租房应按照“发展节能、节约用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宅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三、配建机制

  (一)区规划建设联审小组负责确定配建项目中的具体配建比例。在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单体设计方案时,同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土地出让中配建公租房合同的要求,不符合配建公租房要求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否则不予审批。

  (二)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住房建设用地前,依据确定宗地的配建公租房比例,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配建模式中的五项规定。

  (三)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在我区同时开发2个及以上项目的,可将配建的公租房集中在1个项目中建设。在项目通过规划方案审批后,应同时在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配建公租房房源备案。开发建设企业应依据土地资料及配建公租房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改革局对不符合公租房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

  (四)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进行图纸审核、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时,审核建设项目是否按要求配建了公租房,是否符合配建范围、标准、比例等要求。对不能满足配建公租房的,不予通过设计审核,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和进行竣工验收,同时加强配建公租房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对配建的公租房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配建的公租房质量可靠、功能齐全。在审核报建图纸时须在平面图上(户型房号)标注明“公租房”字样加以识别,并附相关公租房户型跟套型建筑面积审核说明。

  (五)区财政局根据区政府签订的购房合同,负责安排资金购买公租房。

  (六)区房产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将配建公租房相关内容标注清楚,登记备案,在商品房预售网上备案系统中对房源数据予以标注,配建的公租房不得纳入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范围,同时负责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的确认、产权过户和房源物业管理协调等具体工作。

  (七)配建的公租房交付使用前,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区房产局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资料,并做好公租房保修维修的跟踪服务管理工作。配建的公租房由所在商品房项目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费按照政府指导价最低收费标准收取。配租后的物业管理费由配租对象承担。

  (八)区物价局要会同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和区房产局,负责定期确定公租房的租金标准。租金标准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公租房租金每2年调整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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