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市规建[2018]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1月10日
附件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作,提高既有住宅的宜居水平,解决年老体弱住户上下楼的不便,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可申请财政补助,按照以下方式实施:
一、补助范围
加建电梯业主申请补助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惠州市区(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楼层为五层及以上框架结构的既有住宅,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要求,经批准在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并由业主个人出资;
2、补助项目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在本实施办法实施起三年内;
3、加建电梯报建及安装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已享受相应税费减免的项目不再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4、没有《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单一业主房的住宅不列入补贴范围;
5、本实施办法实施起三年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资料,逾期不再受理。
二、补助标准
1、自本实施办法实施起,三年内政府采取鼓励政策,每台补助5万元;
2、对原有电梯井未安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金额减半;
3、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发证日期作为补助划分标准。
三、补助资金的申请与发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工作,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区域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财政补助的申请受理、公示、审核工作。
1、申请
业主填写《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业主代表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复)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申报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
2、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到现场进行核查和拍摄照片,并将加建电梯业主名单、加建电梯的时间、地点、项目名称等信息在加建电梯位置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3、审核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工程竣工验收后,收集相关申报及验收材料向市(区)财政申请支付。
4、支付
对通过审核的申请项目,相关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给申请人。
除惠城区外其他区(开发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区(开发区)财政自行负责承担。
四、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附件
惠州市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补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楼层数 | 是否 个人出资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批复)日期 | |||||
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 |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日期 | |||||
申请人 | (签字) 年 月 日 | ||||
城乡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初审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区)财政局审核意见 |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
附:本表一式三份,由申请人、城乡规划主管(管理)部门、市(区)财政局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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