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建〔20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经中山市法制局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3月1日
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4]112号),结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建筑行业市场监管体系的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用工管理,保障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下称实名制管理),是指对在我市从事房屋与市政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现场人员予以实名登记,采集其居民二代身份证信息、雇用单位、所属项目、从事岗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劳动考勤、工资支付等内容,共同形成实名制信息并进行系统化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本《办法》所称施工现场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项目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包括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造价员和资料员、劳资专管员。作业工人包括特种作业人员、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在建房屋与市政工程实施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以及开展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中山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系统”(下称“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信息进行系统管理。
市镇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督机构按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委托事权范围对建筑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实名制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聘用已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且通过实名制系统采集信息的施工现场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录入实名制系统。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分配“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工程项目取得施工许可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应登录实名制系统开通项目实名制账号。
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置与实名制系统相适应的个人身份特征识别设备,通过个人身份证、指模、脸谱等特征信息识别,配合门禁设施使用,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本企业施工范围的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监理企业对实名制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建筑施工现场人员应通过个人识别身份信息进行考勤,严禁通过“集中代刷”等弄虚作假行为进出施工现场,并以此作为工作计量、工资发放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
建筑面积在2万平米以上或工程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提倡采用人员脸谱特征识别手段进行实名制管理。
其他建设项目可采用身份证或指模识别方式进行实名制管理。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对施工现场人员进场作业进行考勤,并在实名制管理系统中实时制作施工现场进出场记录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完成全部作业退出本项目的人员,及时在实名制系统作退场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对施工现场人员的考勤与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第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实名制时间自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开始;无需委托监理的建设项目开始实行实名制的时间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发开工令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实名制管理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保留。工资支付书面记录应经建筑施工现场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整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录入“中山市建设工程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包括但不限于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实行实名制的;
(二)违法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未在实名制系统中实时制作施工现场进出场记录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制作施工现场进出场记录和建立工资支付台账时,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