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并实施我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用电费用分摊办法的函

穗价函[2005]86号

广东省广电集团广州供电分公司: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我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了《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2004年11月1日起执行。

根据《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水电和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为此,我局原制定的《关于我市居民住宅公共用电电量摊分办法的复函》(穗价函[1999]116号)停止执行。请你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精神,尽快制定并实施我市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等公共用电收费分摊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附件:《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广州市物价局

二零零五年三月二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