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2014〕27号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牢固树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思想,严格控制中央企业新建楼堂馆所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把有限资金和资源更多用于企业发展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17号文件)要求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

(一)中央企业要本着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含迁建、扩建、购置,下同)楼堂馆所。确因生产经营需要新建的,要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进行立项和建设,坚决杜绝“超标准、超规模、超投资”。

(二)中央企业要严格控制楼堂馆所投资,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新建项目要按照企业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投资计划纳入企业年度预算管理范围。坚决杜绝违规审批、规避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

二、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三)中央企业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备设施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进行维修改造的,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办公功能为重点,严禁豪华装修。

(四)中央企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要比照新建项目,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将维修改造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三、规范办公用房管理

(五)中央企业要公平配置、集约使用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办公用房资源。要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合理调配办公用房资源,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加强办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管理。新建办公用房和目前在建的办公用房,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规范。

(六)中央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和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制定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负责人办公用房配置标准,不得超标准为企业负责人配置办公用房。

(七)中央企业负责人现有办公用房确因建筑结构原因无法改造且目前无现成用房可调剂的,可暂不腾退,在条件具备或相关标准明确后,及时按规定予以调整。企业负责人占有多处办公用房的,应当只在主要工作部门或企业、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其他任职部门或企业、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企业负责人退休或调离企业,应及时腾退配置的办公用房。

(八)中央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清理腾退的办公用房提出处置意见。对于需要保留的办公用房,要充分利用,切实提高使用效率,防止“风过回潮”或造成新的浪费;对于需要对外出租和出售的办公用房,要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后以市场化方式公开进行处置。

四、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九)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控制新建楼堂馆所和规范办公用房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和要求,从企业的实际出发,抓紧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及时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集团本部及所属企业、单位拥有和在用的办公用房,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工作,摸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楼堂馆所项目和办公用房要加大整改力度,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

请各中央企业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集团本部及所属单位落实17号文件精神的情况报送国资委。国资委将视情况组织督促检查,对于发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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