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私房修缮将房屋托管问题的处理原则

(60)房管登字第059号

各区房管所:

最近有的区对于业主无法负担修缮费用,而又不宜贷款的私房,拟采取托管房屋的办法,我局对该问题的处理意见是:

1.凡属一般居住用房的危房修缮贷款数额超过一千元,商业用房超过一千五百元,或按其还款计划期限超过两年的,则得动员业主将贷款修缮的房屋实行托管,但必须坚持积极动员和说服自愿的原则。

2.住宅用房贷款数额虽不超过一千元,商业用房虽不超过一千五百元,而其还款计划期限也不超过两年,但业主要求将贷款修缮的房屋托管者,也不予托管。

3.凡符合第1条所规定应予托管的房屋,如目前业主生活困难,确需靠部分房租维持生活的,原则上仍应予托管;但托管后可视其困难程度,酌量给回一部分房租给业主,而其所给回部分租金的数额,一般以租金的总值的10-20%为限。这部分发回的租金,以后还可以视业主生活改善程度逐渐核减或停止,以便提前扣回贷款。

4.凡符合第1条规定的华桥、港澳同胞的房屋,应督促其代理人征询业主意见,然后进行托管。如代理人已不在本市居住,或地址不明,或代理人放弃代理的,仍应将托管情况,设法通过其亲友转吿业主。

5.凡是托管房屋,均应按照托管办法和程序办理。尤其必须将该修缮工程竣工结算的工程费总额,及将每月经收租值用于扣除房地产税,管理费以外,其余用于抵扣修缮贷款的数值,并将确定托管的期限通知业主。至于托管期间房屋保养修缮费,应凭实有数据核算。

6.已办理托管的房屋,应随即抄报本局产权科注记入册,以免业主在托管期间私将产权转移而遭致应偿还的贷款落空。如撤销托管,亦应抄报本局产权科。

以上意见,希各区具体硏究,予以贯彻。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196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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