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转发省人委“关于干部职工宿舍房租水电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63)会工办字第218号

市人委各单位、各区人委:

关于干部职工居住公房的房租水电费的收费问题,不少单位标准不一,干部反映甚多,为使收费(补贴)标准划一,减少干部不应有的负担,特将省委一九六一年九月二十日(61)办财字第201号“关于干部职工宿舍房租水电费问题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省的规定贯彻执行。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委员会

1963年5月11日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关于干部职工宿舍房租水电收费问题的补充规定

(61)办财字第201号

省人委直属各单位:

关于干部职工居住公房的房租水电收费问题,除前已有规定外,根据当前情况,再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为保证干部、职工基本生活费用不再增加,各单位宿舍的房租、水电一律按现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

(二)已调离原单位的干部、职工,仍在原单位宿舍居住的,其房租、水电收费标准,应与其他干部一视同仁,不能另订标堆提高收费,至于这部分干部职工水电费补贴应由现工作单位负贵,具体支付手续由两个单位协商确定。

(三)公房宿舍的租金和水电费,应由房权单位负贵收费,任何人均不得漏交和拖欠,调动工作但仍在原单位居住的干部、职工,应按期主动向原单位缴交房租、水电费,如发现屡次拖欠的,现所在工作单位应协助催交,必要时可在工资内代为扣除。

(四)目前有些公房宿舍浪费水电的现象十分严重,每月需要国家补贴的数字很大。为避免浪费、减少开支,各单位对居住公房宿舍的干部和职工应加强思想教育,节约水电用量,切实制止浪费现象。

以上规定,希即执行。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

1961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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