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处理腾退私人自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81]京高法字第67号

[81]市落办字第13号

[81]市房产字第426号

各区、县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房管局、房修一公司、各房管所、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在落实私房政策过程中,发现有些占用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在本单位为其安排了住房后,仍继续占据私房不退,或转租、转借给亲友;有些占用他人私房或住用公房的房主,在其被挤占的自住房退还后,仍不退还占用他人私房或公房,给落实房屋政策造成了困难,增添了纠纷,为了扭转这种不正常现象,现通知如下:

  一、凡占用私人自住房的职工,在单位为其安排住房以后,必须将占用的私人自住房腾退给原房主,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退或转租、转借给他人,否则,要追究责任。

  二、在被挤占的私人自住房中凡属长期空闲或转租、转借的,按照承租人与房管所签订的租约规定,承租人尽快将该房退还给房管所,由房管所退给原房主。

  三、凡房主被挤占的自住房,已全部或部分(大于原住房面积)收回自用,必须将住用的公房或他人的私房立即交出,由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不准挪作他用。

  四、对上述应腾房屋而不腾者,根据分工,分别由市、区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或房管所负责督促其所在单位责令其职工腾房。经多次督促动员无效者,由主办单位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五、凡占房人腾出的私人自住房和房主腾出的他人私房或公房,应立即退还原房主或用于其他落实政策户。因故不能立即退还或使用的一律由当地房管所负责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六、凡发还给原房主的房屋,在发还前应由区房管局房产科查清产权和继承人,防止发生产权纠纷。

  发还给原房主房屋,由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发给通知书。通知书上只填写实际发还房屋数量。

  七、今年四月三日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腾退私人自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即行废止。

  注:第三条(大于原住房面积)中的“原住房”系指房主没有搬回原自住房以前新住用的房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落实房屋政策办公室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198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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