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6〕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

  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陕财办综〔2012〕146号)精神,对调整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制定以下意见。

  一、城市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及用途

  我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按建筑面积缴纳城市配套费。

  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二、城市配套费的征收标准

  (一)主城区范围(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长安区、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以及西咸新区西安行政辖区)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24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90元为地铁专项配套费。

  (二)阎良区、临潼区、户县、航空基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5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小城镇建设。

  (三)高陵区、蓝田县、周至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100元计征,其中每平方米50元用于县城及小城镇建设。

  (四)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项目,按每平方米30元计征。

  (五)对不便于核定建筑面积的建设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5%计征。

  (六)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施的县(区),在收取或确定城市配套费具体收费标准时,要按10%、12%比例相应扣除天然气或集中供热部分收费。

  三、城市配套费的管理措施

  (一)城市配套费的减免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免收城市配套费。

  (二)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城建专项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配套费专款专用,收费资金除地铁专项配套费外的10%用于城市天然气公网建设,12%用于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3%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三)2013年1月30日发布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31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发布的其他文件中涉及征收和缴纳、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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