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顺府办发〔2003〕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部门:

  为保证我区城市化建设资金需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区政府决定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

  1、收费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收费标准:

  (1)商住楼、办公楼和综合性建筑,按20元/平方米计收;

  (2)工业建筑(厂房),按12元/平方米计收。

  3、收费范围:

  (1)对在我区中心城区(大良街道、容桂街道、伦教街道)属实行“一书三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验收合格证)范围内的,除个人建住宅及属于社会福利事业性质(包括: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公园等)以外的建设工程,统一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对在我区中心城区外的其他各镇,属实行“一书三证”范围内的,除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及属于社会福利性质(包括: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公园等)以外的建设工程,统一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3)对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即属“一书一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建筑许可证)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免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规范收费,不得另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和改变收费范围。对现行的同类收费项目要限期取消。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区物价部门办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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