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补充通知
顺府办发〔2009〕8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顺府办发〔2003〕103号),我区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完善和规范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办理免征、退费的情形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按顺府办发〔2003〕103号的收费范围收取,属于以下情形的,可办理免征或退费手续:
(一)属公有资产且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包括: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公园)建设项目免征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因政府重大政策或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建设单位不能建设的项目,可退还已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导致验收面积小于报建建筑面积的项目,可退还相应减少部分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因工作人员技术误差或人为失误而导致多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准予纠正并办理退费。
二、退费操作程序
(一)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行政事业性收费退还申请书》,须说明具体情况及退费的理由,提交相关资料。
(二)由市规划局顺德分局对其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照上述条件,如属可以退费的,加具审核意见交区财政局。
(三)区财政局根据市规划局顺德分局的审核意见和提供的资料作审核并办理退费手续。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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