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公示

根据粤价〔2003〕160号文《关于调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为方便房屋建设中此项收费的计收工作,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统一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现结合我市国有土地出让情况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要求等各种因素,对各类建筑的基建投资额进行了测算。经调查研究,对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基建投资额)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类别

项目

基建投资额

(元/平方米)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元/平方米)

民用类

酒店、宾馆、会所

3000

120

除酒店、宾馆、会所外民用建筑

2500

100

工业类

工业厂区内的轻工厂房、

研发中心、仓库

1500

60

临时建筑

临时建筑

1250

50

围墙

围墙

500元/延长米

20元/延长米

备注

市政工程、管线按发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立项文件的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

注: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取。

如有相关意见及建议,请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以下地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

来信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城乡规划局404室报建科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箱:baojianke404@163.com

联系电话:0660-3295868

201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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