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乡规划局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公示
根据粤价〔2003〕160号文《关于调低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精神,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的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为方便房屋建设中此项收费的计收工作,减少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统一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现结合我市国有土地出让情况及我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房屋的使用功能、建筑设计要求等各种因素,对各类建筑的基建投资额进行了测算。经调查研究,对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计费基数(基建投资额)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具体项目如下:
类别 | 项目 | 基建投资额 (元/平方米) | 城市基础设施 配套费 (元/平方米) |
民用类 | 酒店、宾馆、会所 | 3000 | 120 |
除酒店、宾馆、会所外民用建筑 | 2500 | 100 | |
工业类 | 工业厂区内的轻工厂房、 研发中心、仓库 | 1500 | 60 |
临时建筑 | 临时建筑 | 1250 | 50 |
围墙 | 围墙 | 500元/延长米 | 20元/延长米 |
备注 | 市政工程、管线按发改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立项文件的基建投资额的4%计收。 |
注:表中所列建设项目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按基建投资额的4%计取。
如有相关意见及建议,请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意见以书面的形式反馈至以下地址,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的意见。
来信地址:汕尾市区政和路汕尾市城乡规划局404室报建科
邮政编码:516600
电子邮箱:baojianke404@163.com
联系电话:0660-3295868
2015年4月1日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