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中的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央人民政府内务部地政司)
自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了《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后,由于各级党委与人民政府的重视和主管用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努力,以及用地单位与群众的支持,因此,各地的征用土地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基本上保证了各项建设所需的土地,并妥善的安置了土地被征用的群众。但有些用地单位没有依照「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办理;也有些地区对办法公布以前残存着的损害群众利益的应该进行处理的问题,未认真地按照办法的规定处理,以致土地被征用的群众不能得到妥善的安置,因而影响了群众的生产情绪,影响了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根据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有以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一)在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以后,有些用地单位不经批准,即擅自占用土地。如长春市教育局于一九五四年三月修建第八中学校舍,未向市人民政府主管用地部门申请批准,也未通过原土地使用人。即自行勘测占用了土地,并将建筑材料运至现场准备动工。又如抚顺矿务局钻探公司在抚顺市辖境内勘探煤矿,未报经市、区、村各级人民政府的核准与取得人民的同意即经行了工作。
(二)侵犯群众利益,有些用地单位只强调自己建设任务的重要而不顾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如长春市粮食局第四粮栈为修建仓库于一九五四年二月征用土地一百二十七亩,涉及农民二十四户,未对土地、地上物、农作物的补偿经行评价,即将农民种植的大葱、韭菜、菠菜等铲除,水井填平,压坏秫秸三百多捆;并用铁丝网将地界圈起,不准农民入内收拾蔬菜和拉出肥料。群众对此极为不满,会选出代表到该市第六区人民政府请求处理。
(三)不合用地原则而荒芜浪费土地。如兰州市在办法公布前,四年来(一九四九至一九五三年)共征用土地二万三百七十二亩,其中有五千零五十六亩土地未用于建设。据已查清处理者,荒芜三千三百四十七亩,出租给农民耕种二百零八亩、雇人自耕一百一十二亩、由农民代耕四十亩。又如藩阳市的调查:东北军区气象处与一九五三年春征用了一百二十多亩土地修建气象台,但结果用的不如剩的多,在用铁丝网圈着的土地上长满了很高的野草;东北财经学院于一九五三年征用七十多亩土地建设校舍,但用于建设者只十余亩,其余土地则种植了蔬菜,搅起单位生产,大批的雇用临时工(每一次就是十来人),今年又增添了一辆胶皮车。用一百多万元打了一眼水井;东北药学院将征而不用的土地以三百六十万元租给富农刘兴有耕种。对以上问题群众反映说:「政府一面消灭了封建,另一方面有些机关又当上了二地主」;「这不叫学校,这是大农场」;「政府号召我们生产节约,可是有些机关却宁让地荒芜着也不给我们种」。
以上问题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主管用地部门对征用土地办法宣传不够,在批准用地后未能认真审查用地计划书和未能于用地单位取得密切联系,以及在土地征用后未及时检查使用情况;另一方面是因为用地单位不重视用地政策,存在着单纯的任务观点,未能认真周密的设计,只强调自己建设的重要而不顾及群众利益与影响,虽然有的已做了处理,但各地必须引起注意。因为这些问题如不及时纠正,不仅影响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正确贯彻与建设用地工作的顺利进行,而且也影响到政府与群众的关系,尤其是直接危害到工农联盟。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为贯彻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作好征用土地的工作,应该:
(一)在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公布后征用土地均应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办理,否则以违法论处。
(二)用地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按征用土地办法所规定的节约土地原则拟定用地计划,要作到可征不征者尽量不征;暂时不能施工者不要过早征用;征用时应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少占农民耕地良田。
(三)各地应通过不同形式,采取各种方法大力宣传政务院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使用土地单位和群众自觉的遵守执行;同时必须抓紧时间,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的规定与当地的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四)建立与健全经常的检查制度,以便于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与土地的合理使用,特别是应根据所发生的问题随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五)对办法公布前因征用土地而发生的问题,除那些业已时过境迁,群众当时虽很不满,而现在已经得到安置,不满情绪已消除的外,均应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理,即该补偿的补偿、该道歉的道歉、该安顿的安顿。已荒芜而暂时不用的土地可分别具体情况予以保留或收归国有或无偿交给群众耕种。但必须对群众说明暂时交给群众耕种的田地,当国家需要时仍应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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