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补充意见的通知

佛府办〔2008〕2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补充意见》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补充意见

自2007年6月全市启动“三旧”改造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改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随着改造工作的推进,办理用地手续情况复杂,税费负担偏重、改造资金短缺和规划编制滞后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等文件精神,加快“三旧”改造进程,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理顺“三旧”改造工作的机制

(一)调整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邓伟根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各区分管国土建设工作的区领导、市建设局、经贸局、农业局、发展改革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三旧”改造的政策措施,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批“三旧”改造工作计划及方案;督促、检查各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二)成立专职工作机构。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专职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成员由市级有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市“三旧”改造办公室设政策组、规划组、项目组、督导组等专责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统筹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组织起草编制“三旧”改造计划和改造规划;研究制定“三旧”改造政策措施;审查“三旧”改造方案;负责“三旧”改造宣传教育、调查研究工作;督促协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三旧”改造工作;指导督察考核各区“三旧”改造工作;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理顺市、区工作机制。为畅通市、区“三旧”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三旧”改造工作合力,各区政府要按照市“三旧”改造工作机构的组织形式,相应成立或调整充实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在业务上接受市“三旧”改造办公室的指导。办公室设置和人员组成要考虑“三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特点,抽调有相当能力和经验的人员专门从事这项工作。各镇(街道)也要相应成立“三旧”改造工作机构。

二、进一步完善“三旧”改造的各项政策、措施

(一)因地制宜,加快编制,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

1、规划编制要加快进度。各区应按照“规划先行、属地管理、因地制宜”的原则和我市已经出台的关于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的规定,将“三旧”改造规划编制专项资金纳入各区、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加快“三旧”改造工程项目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总体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的编制,使“三旧”改造工作在规划引导下有序地推进。“三旧”改造项目中涉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问题可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和修改程序的通知》(佛规通〔2008〕81号)相关指引进行。对于近期急需改造的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项目,可以参照已经编制的村庄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庄整治规划阶段性成果,开展相关项目详细规划和报建手续,同时抓紧完善规划成果的审批程序。对于改造中遇到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建设强度问题,应在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和交通承载力的前提下,科学确定并统筹解决。

2、规划编制要因地制宜。由于各区之间和“三旧”改造的不同区域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因此在编制和修编“三旧”改造规划时,应结合各区、镇(街道)、村集体的自身经济实力、市场需求和现状制定整治或改造目标;在旧村居改造中应实行“一村一策”,避免因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而加重村民经济负担,影响村(居)民参与改造的积极性。

(二)实事求是,创新思维,积极解决用地问题

1、加快“三旧”改造历史用地遗留问题的解决。

(1)发生在1986年12月31日之前使用的没有合法批文的用地,以同期航片或正射影像图作为判读依据,判读确认后按照历史用地直接确权。

(2)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使用的没有合法批文的用地,以同期航片或正射影像图或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进行判读确认。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及标准处罚和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规划后再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及标准处罚和补办用地手续,确实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复耕。

(3)发生在1999年1月1日即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的没有合法批文的用地,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罚)后进行补办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规划后再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罚)后补办手续,确实不能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复耕。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已确认为建设用地的历史用地,完善手续时不占用用地计划指标。

2、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指标给予倾斜。

(1)对于土地利用现状图斑还未确认为建设用地但实地已填土建设的历史用地,每年安排适量的专项用地指标用于“三旧”改造,专门用于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2)我市“三旧”改造大部分属于原地拆迁改造,但对于需要实施拆旧建新的“三旧”改造项目,每年安排适量的专项用地指标用于实施改造腾挪。

3、积极解决“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的土地置换和零散地权属问题。

(1)“三旧”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之间的插花地需实施土地置换的,在土地合法、面积或价值相等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可直接调换使用(报原征地批准机关备案),调换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也相应直接变更,实现土地所有权置换,或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再调换使用。

(2)“三旧”改造范围内涉及建筑物或不同产权人地块之间的通道、边角地、间隙等零散地,属原批文范围的直接确权;难以找到原批文或不属原批文范围的,由市政府批准使用,或由市政府收回后重新公开交易。

4、盘活集体建设用地资源。

村(居)集体建设用地,在用地来源合法、符合规划和经村(居)民大会或村(居)代表会议同意征收为国有土地并出具书面意见的前提下,可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争取纳入规划后再征收国有。对于“三旧”改造所涉及的征地留用地,土地性质转为国有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功能转换,属农民集体组织自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可按城市规划用途使用且不收取任何土地出让金。

5、科学合理利用“三旧”改造后节约出来的土地。

要以“三旧”改造为契机,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重新优化土地利用分区和布局,对改造后节约出的土地要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利用,不能全部作为建设用地。对旧城镇改造节约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绿地、民生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其次作为政府储备用地的补充。对旧厂房、旧村居改造节约的土地,经规划部门同意后,应适当安排部分用于承接我市产业升级改造,以及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大项目和发展用地,适宜整理为耕地的,节约的土地也要用于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增加“双挂钩”。

(三)积极申报,加快拨付,提高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市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1、对于纳入市示范村居范围,确已动工的村居,由所在区政府把关审核确认后,可按规定的程序填报《佛山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专项资金申报表》,向市申请专项补助资金。

2、对于市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各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暂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各区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报帐制管理。

3、各区要严格按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有关文件中对专项资金具体用途、申报程序、支付方式和绩效评价制度等各项要求,负起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管责任,切实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有效。

(四)以人为本,依法依规,认真做好拆迁安置补偿工作

1、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制定拆迁补偿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和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不因拆迁而受到损失,使拆迁户在拆迁安置补偿后的利益总体优于拆迁前,不能以牺牲或减少拆迁户的利益来降低项目成本。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该先于项目建设,减少拆迁的临时安置。认真做好拆迁户办证办税、搬迁回迁以及处理房屋相关设施等服务工作。拆迁安置补偿必须公开公平公正,拆迁补偿的资金一定要及时足额到位,安置房的过户手续要及时给予办理。

2、依法依规进行拆迁。按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立项,按期实施拆迁;对无法协商的及时进入法定程序处理,保障项目建设。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通力配合,共同处理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对“三旧”改造拆迁范围的各类违章建筑,各地要甄别具体情况,分门别类,根据实际妥善予以处置。

(五)市场运作,金融支持,解决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1、在中心城区、新城区等具有土地升值空间的区域,大力推广“政府出政策、集体出土地、开发商出资金”的市场化改造模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以土地入股、引入开发商联合改造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金解决“三旧”改造特别是旧村居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2、发挥金融支持作用,多渠道争取银信信贷资金支持,缓解“三旧”改造资金短缺问题。

(六)分类甄别,区别对待,切实减轻旧村居改造工程项目费用负担

1、土地和房管部门对经过区“三旧”改造办公室认定的农民公寓项目,在规划报建阶段提供农民公寓安置分配明细表,办证时以农民公寓的竣工验收资料和安置分配明细表作为房产产权划分依据,直接向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土地和房产管理部门办证时只收证件的工本费。

2、旧村居改造工程行政事业性收费,可按市有关指导意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示范村居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后,属地方留成部分,按季度通过财政支出拨付用于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

3、旧村居改造工程经营服务性收费,如收费单位属于政府事业单位,由政府财政支付或减免;如属于社会机构服务收费,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降低收费。

(七)扶持先进,树立典型,加快示范村居建设

为提高旧村居改造的积极性和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快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步伐,各区在本区示范村居指标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把已启动旧村居改造的村居增补为示范村居。对迟迟未能开展规划建设的,给予销号剔除,以激励先进,加快我市旧村居改造示范村居建设进程。

三、明确责任,加强督查,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同时要加强协调,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对“三旧”改造工作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审批程序改革的规定,在规定的45个工作日内办结“三旧”改造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认真贯彻落实“三旧”改造一系列方针政策,确保“三旧”改造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市、区分别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三旧”改造各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确保“三旧”改造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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