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粤发〔2016〕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解决制约我省城市科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问题,开创城市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顺应城市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高起点规划城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着力转变城市发展方式;高标准建设城市,着力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环境质量;高效能管理城市,着力创新城市管理服务,探索具有广东特色的城市发展新路子,为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提供坚强支撑。
(二)总体目标。围绕让人民生活更美好的核心要求,科学规划、有序建设、适度开发、高效运行,努力建成社会和谐包容、岭南特色浓郁、人居环境质量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现代化城市。
(三)基本原则。坚持依法治理与文明共建,规划先行与建管并重,改革创新与传承保护,统筹布局与分类指导,完善功能与宜居宜业,集约高效与安全便利相结合。
二、强化城市规划工作
(四)依法制定城市规划。认真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由本级政府编制、社会公众参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上级政府审批的有关规定。健全城市规划委员会协调和审议重大规划事项的制度。创新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鼓励启动编制规划期限至2030年的城市总体规划,开展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突出城市规划编制的重点,明确城市群为推进城镇化的主体形态。珠三角地区要深入实施《珠江三角洲全域空间规划》,开展城市升级行动,切实推动区域一体化进程,重点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及交通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环境污染联防联治、城市自然生态恢复维育、信息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力争建成全国首个森林城市群、公交都市区、宽带城市群,不断强化世界级城市群的功能。粤东西北地区要持续推进地级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实现振兴发展。各地区要抓紧编制“十三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实现两图合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城市规划确定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功能、设施配套和建设时序。深入推进“多规合一”试点工作。推广佛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革试点经验,全面提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到2017年,各地级以上市基本实现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得进行建设。
(五)严格依法执行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进一步强化规划的强制性,凡是违反规划的行为都要严肃追究责任。城市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加强对城市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更好地发挥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监督作用。建立利用遥感监测等多种手段共同监督规划实施的工作机制,重点监测城市规划“三区四线”、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实现省域监测全覆盖。加强对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即进行建设等违法现象的动态监控。落实严控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设立的要求。加强违法建筑治理,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
(六)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合作,共同申报国家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完善总体规划的评估制度,探索建立城市规划动态维护机制。建立权责明晰的城乡规划实施事权体系,优化规划编制审批和监管机制,探索规划行政许可制度改革,提高规划审查审批效率。加快建设省级规划信息平台以及各地区规划建设信息平台,实现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电子化备案。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
三、保护和传承岭南特色城市风貌
(七)提高城市设计水平。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建立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在总体规划阶段,组织编制总体城市设计,明确城市景观和特色风貌的总体原则和重点地区;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针对重要城市节点和地区组织编制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关于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出让和划拨的规划条件。支持结合城市特定地块的开发和更新,开展城市设计,优化建筑空间布局。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工作,将城市设计要求作为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单体建筑方案必须在形体、色彩、体量和高度等方面符合城市设计要求。进一步改进单独编制的城市设计招投标制度,鼓励各城市推行规划设计方案比选。支持省内高校开设城市设计相关专业,建立和培育城市设计队伍。
(八)加强建筑设计管理。传承岭南特色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改进建筑设计管理工作,完善决策和评估机制,防止片面追求建筑外观形象。强化公共建筑和超限高层建筑设计管理,落实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制度,加强勘察设计专家库建设。完善建筑设计招投标决策机制,鼓励城市大型公共建筑设计采取方案竞赛方式。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建筑设计市场,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不同规模的设计机构发展和充分竞争,促进优秀作品脱颖而出。推动落实建筑师的权利和责任,提高建筑师的地位。倡导开展建筑评论,促进建筑设计理念的交融和升华。
(九)保护历史文化风貌。有序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解决老城区环境品质下降、空间秩序混乱、历史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促进建筑物、街道立面、天际线、色彩和环境更加协调、优美。通过维护加固老建筑、改造利用旧厂房、完善基础设施等措施,恢复老城区功能和活力。深入挖掘南粤古驿道等历史文化内涵,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合理利用,支持利用历史建筑开展与保护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休闲旅游、文化体验、文化研究、开办展馆和博物馆等特色经营活动。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所有历史文化保护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建立名录。
四、提升城市建筑水平
(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五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永久性标牌“两书一牌”制度,提高覆盖率。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和标准实施监督。进一步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质量监管,特别是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实体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职业道德规范和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广工程总承包制,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管理。落实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强化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
(十一)加强建筑安全监管。实施工程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重点抓好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斜坡(高切坡)、隧道(地铁)、地下管线等工程运行使用的安全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鉴定和抗震加固管理,建立安全预警及应急控制机制。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建立既有建筑安全管理信息档案,加强日常自查、定期检测和维修管理。全面排查城市老旧建筑安全隐患,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
(十二)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建立与装配式建筑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制,制定与国家标准相衔接的地方标准。加强建设技术研发,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及装配施工的现代化企业。鼓励建筑企业装配式施工,现场装配。到2025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以上。积极稳妥推广钢结构建筑,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倡导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
五、推进节能节地城市建设
(十三)构建绿色建设体系。落实我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建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合作框架协议,重点在城乡规划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绿色建筑发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力争到2020年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低碳生态城市建设示范省。
(十四)推进节能城市建设。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推广绿色建筑和建材。重点加强县级建筑节能监管力度。推广应用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发展被动式房屋等绿色节能建筑。完善绿色节能建筑和建材评价体系,加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建设,完善建筑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手段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全面推进政府机构节能、绿色照明等节能工程。
(十五)节约集约用地。加强空间开发管制,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生态控制线,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和形态功能,确定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的思路,科学调控工业用地,优先安排和增加居住、生态用地,优化微观尺度的用地结构,做好微观空间治理,逐步形成合理的城市用地结构。深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建设,引导调控城市规模,加大闲置土地分类处理力度,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存量改造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
六、完善城市公共服务
(十六)推进购租并举住房保障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营机构,鼓励企业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等方式,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尽快搭建省属住房租赁平台,将商品房去库存与户籍制度改革、棚户区改造和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结合起来,有效引导住房消费,切实解决城市居民“夹心层”中的高技能人才等重点人群的住房需求。到2018年全省通过各类住房租赁平台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
(十七)大力推进棚改安居。大力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落实土地、财政、金融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发挥开发性金融支持作用。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商品房库存量大、去库存周期长的地区要大幅度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危房和非成套住房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打好棚户区改造三年攻坚战。2016年至2018年完成棚户区改造16万户,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的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标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十八)提升城市基础设施现代化水平。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总体要求,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系统推进城市交通、能源、给排水、生态环保、防灾减灾、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高绿色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确保交通出行便捷、安全保障有力、治理和运行智慧高效,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各地区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城市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到2020年,各地区基本建成功能完善的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十九)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人防防护要求,综合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新建道路必须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老城区要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治理、道路整治、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等,积极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地方标准、技术导则。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必须全部入廊,管廊以外区域不得新建管线。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地下综合管廊。各城市要加快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尽快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筛选确定一批近期建设项目。完善管理制度,确保管廊正常运行。到2017年,全省建成一批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积累技术、管理及投融资经验;到2020年,全省累计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000公里以上。
(二十)优化街区路网结构。加强街区的规划和建设,分梯级明确新建街区面积。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原则上不再建设封闭住宅小区,逐步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和单位大院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树立“窄马路、密路网”的城市道路布局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打通“断头路”,形成完整路网,提高道路通达性。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平均路网密度达到8公里/平方公里以上,道路面积率达到15%。加强自行车道和步行道系统建设,鼓励在城市中央活动区、大型公交枢纽等建设步行连廊。
(二十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建设连接各级公共服务中心、产业园区与城市中心的公交走廊,有条件的城市积极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系统。优先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用地,加强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扩大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覆盖范围。到2020年,全省超大、特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40%以上,大城市达到3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20%以上。加快城市公共交通调度中心、首末站、停靠站及城市水上客运码头等建设。实现中心城区公交站点500米内全覆盖。改革公交公司管理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珠三角地区要以城际轨道站场周边土地综合开发为主要载体积极推进公交都市区建设,粤东城市群要启动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城际公交运营成本与补贴分摊机制。
(二十二)健全公共服务设施。坚持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加强社区服务场所建设,形成以社区级设施为基础,市、区级设施衔接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体系。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超市、菜市场,以及社区养老、医疗卫生、文化服务等设施,大力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推动社区内公共设施向居民开放。继续推动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博物馆、科技馆在免费向社会开放的基础上实现服务质量提档升级。合理规划建设广场、公园、步行道等公共活动空间,充分利用滨水空地、街头绿地、公共建筑周边空间方便居民文体活动。城市公园原则上要免费向居民开放。限期清理腾退违规占用的公共空间。深化珠海等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合改革试点,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十三)切实保障城市安全。落实城市规划对公共安全的基础保障作用。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地下管网改造工程,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提高城市排涝系统建设标准,加快实施改造。提高城市综合防灾和安全设施建设配置标准,加大建设投入力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方案,建立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确保饮水安全。到2019年,地级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健全城市抗震、防洪、排涝、消防、交通、应对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体系,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加强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着力抓好城市危险源的摸底排查,优化布局和加强管理。加强城市安全监管,建立专业化、职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城市安全保障体系。
七、营造城市宜居环境
(二十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利用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建设海绵城市,提升水源涵养能力,缓解雨洪内涝压力,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结合我省地域特征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因地制宜开展项目改造。鼓励安装雨水收集装置,推广透水建材铺装,大力建设雨水花园、储水池塘、湿地公园、下沉式绿地等雨水滞留设施。探索开展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积极申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到2020年,20%以上城市建成区要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比例不低于40%,珠三角及沿海地区城市的水域面积率不低于10%、山区城市不低于6%。
(二十五)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制定并实施生态修复工作方案,恢复城市自然生态。加强水岸公园和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完善绿道系统,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建设森林城市。推行生态绿化方式,保护古树名木资源,广植优良乡土树种。鼓励发展屋顶绿化、立体绿化,加快推进省立体绿化城市试点建设。进一步提高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到2017年,全省争创1-2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努力实现地级以上市全部建成国家园林城市。到2020年,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7平方米,力争珠三角地区9市全部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各成功创建1-2个国家森林城市。
(二十六)推进污水大气土壤综合治理。强化城市污水治理,珠三角地区城市加强截污系统的精细化改造;粤东西北地区城市以完善次支管建设为重点,不断扩大污水收集范围。推动管网与污水处理厂一体化建设。广州、深圳市城市建成区到2017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到2020年,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快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恢复水体自然生态本底,建设亲水游憩空间。到2017年,广州、深圳市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各地级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以中水洁厕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污水利用率。新建住房和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中水设施,老旧住房也应当逐步实施中水利用改造。培育以经营中水业务为主的水务公司,城市工业生产、道路清扫、车辆冲洗、绿化浇灌、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中水。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实行区域联防联控,重点推进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强化扬尘治理,全面加强公路、城市道路、建筑工地和堆场码头抑尘降尘。城市建成区内已建成的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到2017年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推动提高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加快调整城市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以城市新区、中央商务区、工业园区等为重点发展分布式能源。制定实施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加强土壤污染源头防治。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动员全社会参与改善环境质量。
(二十七)加强垃圾综合治理。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到2020年,力争将垃圾回收利用率提高到35%以上。强化城市保洁工作,加强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渣土受纳场、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垃圾收运处理企业化、市场化,促进垃圾清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对接。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限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制品使用。推广厨余垃圾家庭粉碎处理。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餐厨废弃物和建筑垃圾回收和再生利用体系。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广州、深圳市建成国家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完成国家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任务。
八、创新城市治理方式
(二十八)推进依法治理城市。加强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鼓励各地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制定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坚决遏制领导干部随意干预城市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的现象。严厉惩处规划建设管理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提高违法违规。
(二十九)改革城市管理体制。明确省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整合归并省级执法队伍,确定管理范围、权责清单和责任主体,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改革,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在地级以上市推行市或区一级执法,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和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科学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配备标准,创新城市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三十)完善城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的管理服务责任,健全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街道、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以社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带动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推动社区管理与物业管理相结合。推进城市治理阳光运行,开展世界城市日、世界住房日等主题宣传活动。
(三十一)推进城市智慧管理。加强城市管理和服务体系智能化建设,促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应用。加强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和功能整合,建设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推进城市宽带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网络安全保障,积极发展民生服务智慧应用。发展智慧水务,构建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慧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推进广州市番禺区、深圳市坪山新区等11个国家智慧城市诚点建设。
(三十二)推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各地区要加快制定城市交通综合治理方案,缓解交通拥堵。以功能集成、职住平衡、组团发展为原则,协调交通与土地利用,推行公交导向型城市开发模式。加大交通需求管理力度,引导合理使用机动车,优化城市交通方式结构。制定停车规划,放宽市场准入,鼓励社会参与,逐步解决停车难问题。优化交通组织,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严格交通执法,规范交通秩序。推广智能交通科技应用。依托大数据创新交通运营与服务。
(三十三)提高市民文明素质。以加强和改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以提升市民文明素质推动城市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实践,促进市民形成良好的道德素养和社会风尚,提高企业、社会组织和市民参与城市治理的意识和能力。从青少年抓起,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教育网络,将良好校风、优良家风和社会新风有机融合。建立完善市民行为规范,增强市民法治意识。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加强组织协调。以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体制改革试点省工作为契机,省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力度,建立城市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配套行动计划。省每年召开一次城市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城市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每年举办市长(书记)城建专题研究班,不断提高城市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三十五)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加强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难点问题,制定具体目标和工作方案,明确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落实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监督考核制度,省将明确考核指标,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并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六)强化资金保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探索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城市建设投入机制,健全资金保障机制。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资金筹措机制,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中共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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