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函〔2016〕316号

有关省、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优势矿产资源,按照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相关规定,2016年继续对稀土矿、钨矿实行开采总量控制。根据需要,部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其中含《国土资源部关于下达2016年度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第一批)的通知》(国土资函〔2016〕14号)下达的第一批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全国稀土矿(稀土氧化物REO)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105000吨,其中离子型(以中重稀土为主)稀土矿指标17900吨,岩矿型(轻)稀土矿指标87100吨。全国钨精矿(三氧化钨含量65%)开采总量控制指标为91300吨,其中主采指标73200吨,综合利用指标18100吨。

  分省(区)稀土矿、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具体分配见附件。

  二、有关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指标分解和下达工作,及时将指标分解下达到市县或企业,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并应在部下达指标30个工作日内将本省(区)稀土矿、钨矿指标及分配给稀土集团的稀土矿指标分解下达、公告并报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矿山企业签订责任书,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三、采矿权人要认真执行稀土矿月报和钨矿季报制度,及时、准确、规范开展网上直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稀土矿、钨矿指标执行情况的核查与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部。

  四、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及开采总量控制管理,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稀土矿钨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9号)执行。

  附件:1.2016年度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2.2016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国土资源部

2016年6月22日


附件1

2016年度省(区)稀土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区)

稀土氧化物(REO,吨)

岩矿型稀土

(轻)

离子型稀土

(以中重为主)

1

内蒙古

59500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59500

2

福建

2000

3

江西

9000

赣州稀土矿业有限公司

(赣州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9000

4

山东

2600

山东微山湖稀土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2600

5

湖南

2000

五矿稀土江华有限公司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

2000

6

广东

2200

7

广西

2500

中铝广西有色稀土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铝业公司)

2500

8

四川

25000

9

云南

200

合计

87100

17900

总计

105000


附件2

2016年度省(区)钨矿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序号

省(区)

钨精矿

(三氧化钨65%,吨)

主 采

综合利用

1

内蒙古

1000

500

2

黑龙江

1100

3

浙 江

500

150

4

安 徽

1200

5

福 建

2500

400

6

江 西

35050

3400

7

河 南

6000

8

湖 北

300

9

湖 南

19500

4100

10

广 东

3500

60

11

广 西

2000

1000

12

海 南

190

13

云 南

5850

750

14

陕 西

100

15

甘 肃

1560

150

16

青 海

140

17

新 疆

300

合 计

73200

18100

总计

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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