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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统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格式和采用统一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通知

建办城〔20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为了加强和规范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市场的管理,进一步提高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根据建设部令第73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我部决定统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含副本)的格式和采用统一的《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含副本)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的字样,有利于社会监督,也有利于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保护广大用户的利益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的合法权益及安全。

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含副本)由建设部制定统一格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统一格式印制签章。

三、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建设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制度,促进建设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意见和通知》(建人〔1996〕478号)的规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建设部统一监制,并按建设部令第73号要求,按程序严格发放。统一证件从颁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制作说明(略)

附件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制作说明(略)

附件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式样(略)

附件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式样(略)

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〇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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