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粤国土资登记发(2016)115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健库,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厅制订了《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9月1日


广东省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整合技术指南

(试行)

1.总则

1.1整合目的

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和标准,对土地、房产、林业、海域等现有的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抽取、转换、补录、整合等方法进行梳理与整理,建立符合标准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提供数据支撑。

1.2适用范围

本技术指南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的目标、任务、内容、方法、程序。

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指导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

1.3整合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63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5)《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总体方案》

(6)《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

(7)《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

(8)《广东省颁发新版不动产权证书基本条件》(粤国土资登记发〔2016〕8号)

(9)《广东省不动产资料移交工作指引》(粤国土资登记发〔2016〕40号)

1.4整合原则

1.4.1规范化原则

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的最小单元为单位进行整理,通过对已有不动产的登记档案、登记簿、权籍图等信息的梳理、补充和完善,形成包括登记档案、登记簿和权籍图等内容的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整理成果。各地市、县(区)可参考国家及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规范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本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进行扩展。

1.4.2完整性原则

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应具有概括性和包容性,成果数据库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数据库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容纳数据库标准的全部信息,不重不漏。

1.4.3一致性原则

不动产数据库中的登记信息必须与数据库建设前的原始数据信息保持绝对一致。经核实属于原始数据错误的,不能修改数据,应当通过建立标识的方式,逐一记录标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在将来登记业务办理过程中对数据进行修正更新。

1.4.4关联性原则

不动产登记数据要依据不动产单元的空间信息建立关联关系,确保数据的图形、属性、档案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历史与现状之间的关系清楚。

1.5用语说明

基础类数据:不动产登记中涉及的数据包括基础类数据和登记类数据,基础类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大比例尺地形数据等。

登记类数据:登记类数据主要包括登记空间数据、登记非空间数据、登记档案数据。

各部门原始登记数据库:即土地、房产、林业、海域等部门建立的土地登记数据库、房产登记数据库、林权登记数据库、海域登记数据库等。

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原始登记数据库向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之间的过渡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数据存在此数据库中,作为最终的成果数据集。

2.技术路线

不动产登记整合建库工作流程主要分为准备工作、规范化整理、整合关联、数据入库。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标准数据库建立、数据迁移;数据规范化主要包括无效数据清理、规范化整理、数据采集完善、数据整理;整合关联主要包括数据的整合关联、不动产单元落号;数据入库主要包括数据检查和数据入库。总体整合技术路线如图2-1所示。

图2-1 总体整合流程图

准备工作主要收集基础类数据以及土地、房产、林业、海域等相关部门的登记空间数据、登记非空间数据和登记档案数据。通过对收集到的不动产数据进行分析,建立不动产登记标准数据库;建立各部门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之间的映射关系,将各部门的登记数据库迁移到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中。

数据规范化整理主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数据进行标准化、规范化整理。并对已有的登记信息补录完善后,转换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同时进行各部门登记数据的登记空间数据、登记非空间数据、登记档案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重建,形成完整、统一、有内部关联的不动产数据。

数据整合主要是建立不动产登记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实现不动产单元的落宗;根据不动产单元编号规则,完成不动产单元落号。

数据入库主要是对整合完毕后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中间数据库)进行数据组织、补充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成果。再将通过入库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进行入库操作,形成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且与登记发证工作并行开展。各地市、县(区)可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整合建库工作。建议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形成阶段性成果(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第二阶段结合发证工作逐步过渡完善形成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是数据整合过程中的两个不同阶段的成果,二者数据库结构一致。主要差别在于二者数据库字段属性值的完整性,以及图(空间信息)、属(非空间信息)、档(档案信息)三者关联关系的完整性。从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到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是数据库信息及关联关系不断完善的过程。最终完善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需满足国家和省级不动产登记的建库要求。不动产登记整合建库的工作流程如图2-2所示。

图2-2 不动产登记整合建库工作流程

3.整合建库

3.1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数据收集、数据分析、标准数据库建立、数据迁移。

3.1.1数据收集

收集的数据类型主要包括基础类数据、登记空间数据、登记非空间数据和登记档案数据。收集的主要数据列表详见附录1。

3.1.1.1基础类数据

基础类数据主要包括行政区数据、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遥感影像数据、地名地址数据、大比例尺地形数据等。

3.1.1.2登记空间数据

土地登记类空间数据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图形数据。主要收集相关的地籍图、宗地图、测量范围线、建设用地批地范围线等权属界线,及相应空间参考和数据说明。

房产登记类空间数据包括楼栋、分层分户图等图形数据。主要收集房屋测绘平面图,包括项目信息、幢信息、楼层户室等。

林权登记类空间数据主要包括林权图形数据、记录林权宗地空间坐标信息的相关文件及相关元数据信息。

3.1.1.3登记非空间数据

土地登记类非空间数据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等权利类型的属性信息。包括每种权利类型对应的登记簿信息、与宗地相关联的权利信息、权利人信息、登记业务信息、登记台账记录以及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信息。还需收集信息系统的操作手册、数据库设计文档。

房产登记类非空间数据包括楼盘表和构筑物信息,包括房产的权利人信息、权利信息以及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还需收集信息系统的操作手册、数据库设计文档以及房产登记系统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与房产发证系统有数据交互的相关系统(例如查询、网签、维修基金等系统)的建设工作报告、操作手册、技术报告等。

林权登记类非空间数据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林权他项权等权利类型的登记数据以及权利人信息等。还需收集日常发证台账、信息系统的操作手册、数据库设计文档以及系统建设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

3.1.1.4登记档案数据

登记档案数据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林业、海域等登记过程中相关登记材料、审核资料及登记薄,包括纸质和电子登记数据。

3.1.2数据分析

对收集到的国土、房产、林业、海域等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梳理、分析,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1)数据类型分析,确定数据源的存储形式和数据格式;

(2)现势性分析,确定数据源的现势性,分析数据源时效性,与当前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则需要进行剔除处理,并根据实际工作条件和业务需求进行外业调查;

(3)完整性分析,判断数据源的空间覆盖范围、登记信息内容和档案数量是否完整,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后期补充完善;

(4)一致性分析,分析数据源的面积单位、小数点位数等是否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不一致的确定换算方法;

(5)规范性分析,用国土、房产、林业、海域等现行的技术标准对照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进行分析,找出源数据与不动产登记簿之间的差异,各行业数据的字典表述,确定同名异质、同质异名的转换规则;

(6)空间参考分析,确定是否需要投影转换,以及转换方式方法;

(7)合法性分析,不动产权籍调查要求是经过验收(或审查)合格的资料(或数据),必须对数据源进行合法性分析。

3.1.3标准数据库建立

标准数据库是一个空的数据库,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均是在标准数据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通过选取典型的登记信息,参照原执行的技术规程和数据库标准,对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逐项进行对比分析,建立标准数据库。主要工作包括:

(1)确定采用的数据库平台和地理信息系统平台;

(2)确定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整合技术规范》(试行),原则上一个县(区)采用一套坐标系统,选择的坐标系统包括用西安1980坐标系、CGCS2000坐标系或者独立坐标系;

(3)在指定的数据库平台下,对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设计具体的数据库表,建立数据字典,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中建立空间数据图层,并建立相应的属性结构表;

(4)确定空间数据库的分层方案。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设计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空间数据层;

(5)以国家和广东省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为基础,各地市、县(区)可进行适当扩展,建立符合地方实际的不动产登记标准数据库。

3.2数据规范化

3.2.1数据迁移

数据迁移的是建立各部门登记数据库与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之间的字典对映关系,将各行业的数据迁移到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中,并在后续数据整理过程中规范完善相关信息,直到满足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的入库要求。数据迁移的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 数据迁移流程图

(1)根据各行业数据库标准,以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中的字典为基础,制作各类字典对映表(如土地用途、单位性质、使用权类型等字典),通过字典对应表对数据值进行升级维护,使转换前的字典项与目前数据库的字典项保持一致;

(2)对于已有电子图形或部分电子数据的,通过提取、转换等技术方法,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数据集,在对各部门的空间数据的整理中,需要注意参考比例尺、属性结构、空间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在保证拓扑无错误、属性值域正确、信息表达一致等前提下,考虑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并与已有土地、房产、林权等原有不动产登记簿建立有效关联,形成按指定格式分别存储的土地、房产、林权等空间数据;

(3)对于已建成的属性数据库,通过提取、转换等技术方法,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的数据;在对各部门的属性数据的整理中,需要注意字段的完整性、关联关系的有效性,形成按指定格式存储的土地、房产、林权等属性数据;

(4)对于没有电子档案数据只有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的,依据现行的土地、房产信息化标准建成对应数字化档案数据库;再依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建立新旧数据表字段迁移对照表,转换后建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不动产登记中间数据库。林权档案的规范化根据提交资料情况确定;

(5)对制定的数据迁移方案进行测试,验证无误后执行应用;

(6)对不满足不动产登记成果数据库的数据进行标注,待后续数据规范化处理过程中进行相关信息的修正完善。

数据迁移的具体案例详见附录2。

3.2.2无效数据清理

对土地、房产等已有不动产登记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充分查阅、核对和理清登记资料的历史演变情况,清除无效和重复的数据,并把已注销的权利从登记簿中剔除,同时做好标注,并将相应的信息转入档案库管理。档案库管理遵循土地、房产等现行的档案管理要求。

3.2.3规范化梳理

对登记信息进行规范化梳理,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解决同名异质和同质异名的问题,使得全部不动产登记信息语义保持一致;

(2)解决数据类型、小数点位数和数量单位不统一的问题,实现在同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同一类不动产登记的数据完全一致;

(3)解决同一个具体地理范围内坐标参考不一致的问题,实现相同比例尺下同一地理范围内空间参考一致。

另外,按照不动产登记簿需要记载和公示的内容,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对确实遗漏的信息进行补充完善。

3.2.4数据采集完善

针对数据收集和规范化处理后所出现的信息缺失、关联关系不完善、空间位置冲突等问题,可通过数据采集的方法完善。根据数据不完善的情况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登记单元属性信息的缺失、不全,可以通过人工手工录入、计算机自动导入匹配、不动产权属调查等手段进行补充完善;另一类是登记空间数据缺失不完整或时效性较差的情况,可以通过内业扫描矢量化、矢量化数据转换、不动产测量等方式进行信息完善。具体的采集完善的方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部署实施。

3.2.4.1登记空间数据采集

(1)土地登记类空间数据

根据数据分析的数据清单和数据标准化转换后的成果,参照属性数据逐宗核查分析宗地数据的完整性、正确性。对数据的缺失情况再次分析,并采集完善。

(2)房产登记类空间数据

针对地市、县(区)无法从规划部门获取自然幢基底数据的情况,地方可根据实际,将规划报建数据、DLG数据、房屋竣工测量数据、独立建筑物的小宗地数据(大宗地按照各独立建筑物的建基面积分割成独立的小宗地)等数据作为房屋所有权幢基底数据的数据来源。如可在幢基底数据上套合最新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进行幢基底数据的核查,对于存在幢基底数据的缺失、位置偏移、需要进行合并或分割等情况需要实地核实及重新补测。如果不能通过内业转换对已有数据进行自然幢面定位的,则需采用外业补测的方法,获得具有坐标的幢面数据。

(3)林权登记类空间数据

对于林权登记类空间数据的缺失和数据失真问题(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采用外业调查的方法,进行实地核实补测。

(4)其他注意事项

空间数据采集时必须保证其拓扑关系正确。宗地数据、自然幢数据、林权宗地数据、承包地块数据必须保证其相关属性完整、正确。对不符合拓扑要求的,可根据地籍档案或通过权籍调查核实,对数据进行修改、完善。

3.2.4.2登记非空间数据采集

(1)登记非空间数据标准化转换后,根据关联的标准化档案数据,采集完善存量不动产登记信息,包括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共有情况、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期限、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变化内容、附记内容等信息,确保属性数据完整、准确有效;

(2)针对存量房产幢号采集完善问题,需对存量房产登记的空间数据,基于整理后的自然幢信息,本着方便实用的原则,重新对逻辑幢进行编名和编号。可根据结构、类型、用途等对自然幢进行分割,形成逻辑幢;也可根据原楼盘表内容对自然幢进行分割形成逻辑幢;

(3)如果不能通过不动产档案系统关联挂接,得到完善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如有必要则需采取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补充完整;

(4)主要注意事项:①数据结构和编码方法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②属性数据采集以数据源为依据,值域可作适当调整,以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③属性值应保证正确无误;④属性数据与矢量数据应保持逻辑一致性。

3.2.4.3登记档案数据采集

根据档案数据清理和标准化转换后的结果,参照属性数据逐条核查分析档案数据。通过补充录入、补充扫描、补充档案等途径进行完善,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纸质档案数据数字化完善流程主要包括借档、拆卷、条目著录、扫描、质检修图、装订。

档案数据采集过程中,扫描件成果按下列要求进行整理、组织。

(1)扫描资料整理

需要扫描的资料包括调查过程中形成的纸质申请书、调查表、审批表、土地证以及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资料。对纸质资料扫描质量要求达到200dpi以上,要保证画幅上的图像、文字完整,清晰可读,由于操作不当引起的扫描图像文件不完整或无法清晰识别时应重新扫描。

(2)格式选择

建议采用JPEG、TIF、压缩比较高的PDF。

(3)扫描件命名

扫描资料的命名要求达到清晰、易懂,尽量与该纸质名称保持一致。如一类资料有多页,可以将扫描件按“名称+序号”的方式命名,或将一类资料整理成一个多页PDF,但前后顺序要与原纸质档案顺序保持一致,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3.2.5数据整理

参照比例尺、属性结构、坐标参考以及精度等指标,在保证拓扑无错误、属性值域正确、信息表达一致等前提下,对不动产登记涉及的空间信息、非空间信息、档案信息进行整理。同时考虑到数据管理、存储、更新等因素,参考原宗地号、登记字号、权利人、土地坐落等信息与原不动产登记信息建立有效关联。实现登记空间数据、登记非空间数据、登记档案数据之间的关联挂接,实现图、属、档的统一联动。

3.2.5.1行政区数据整理

建议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中行政区数据为主,用其他的行政区数据对未覆盖到的区域进行补充。保留行政区、行政界线以及行政要素注记三类空间要素,其属性结构和值域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字段添加、扩展,并将对应的属性值填写到新增字段内。

3.2.5.2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整理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等登记类型中对应空间数据中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进行整理。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地籍区、地籍子区为基础,用其他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对未覆盖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进行补充。对于在数据整合中,地籍区、地籍子区不满足不动产登记需求的情况,需报备省厅,根据城镇发展状况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宗地、宗海编码相对稳定,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调整原则可遵循:

(1)不改变原地籍区、地籍子区数目、名称和编码;

(2)不影响集体所有权登记发证结果;

(3)原地籍子区界线跨国有使用权区域的,以河流、道路,或国有和集体所有权分界线等进行划分;

(4)原地籍子区界线跨集体所有权区域的,维持原状。

地籍区、地籍子区的调整案例详见附录4。

3.2.5.3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整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整理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含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登记数据和档案数据。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整理,形成土地所有权原始数据库成果。

(一)空间数据整理

(1)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完整保留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址线、界址点等各层的空间数据信息以及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确定坐标系统或转换参数。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需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要求的坐标系统,确定转换参数;

(3)确保所有权宗地数据图层间拓扑关系正确,属性完整。根据权属性质提取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的宗地、界址点和界址线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核对数据的有效性;

(4)根据国土相关数据标准,统一国土数据的字典体系(如地类字典、权属性质字典、界标类型、界址线类别等字典),以使得数据整合完成后属性值正确;

(5)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中缺失的属性字段进行补录。

(二)登记簿册整理

(1)根据相关数据标准,整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信息保留宗地代码、坐落、土地分类面积、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土地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户籍所在省市、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备注等信息;

(4)发证数据为纸质档案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三)档案数据整理

通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相关业务过程数据进行整理,按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通过宗地编号、土地证号、受理编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与不动产登记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关联关系。

另外,档案数据整理要求命名合理、易读,目录组织清晰,历史档案数据齐全。

(四)关联关系重建

(1)关联重建内容

将不动产权利和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查封登记情况,依据原有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进行关联,形成原不动产登记簿。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关联。通过原宗地编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其对应的空间对象进行关联挂接。逻辑关系重建后,进行全面信息复核。

(2)重建结果

与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空间信息、以不动产单元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3.2.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对象为城镇地籍数据库、日常国有建设用地登记发证数据及档案数据,部分县(区)的城镇土地登记发证仍是采用传统的手工发证模式,图形数据未进行建库和更新。数据整理时,除整理数据库内容外,还需对日常发证数据进行补录、完善,形成现势性强、内容完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

如城镇地籍数据库未进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在数据整理完成后,需对其进行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以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空间数据整理

(1)对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层、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确定坐标系统或转换参数,通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数据多采用地方坐标系、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需根据不动产数据整合要求的坐标系统,确定其转换参数,以保持不动产空间坐标系统一致;

(3)对于空间数据库未做日常更新的,需对历年发证矢量数据进行更新、整理,保持数据库的现势性;

(4)确保图层间的拓扑关系正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保持空间坐标一致,不得与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空间数据和林权空间数据在空间位置上相重叠。

(5)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数据中缺失的属性字段进行补录。

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中数据重复和缺失的案例见附录4。

(二)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办理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机构、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空间坐标、位置说明、四至描述等信息。并依据本宗地的历史信息整理形成通过宗地编号相关联的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登记时间、登簿人以及附记信息的扩展属性信息;

(2)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权利证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①地役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②抵押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③查封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④异议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5)发证数据为纸质档案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三)宗地代码编制

(1)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中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作为城镇地籍数据编码的基础数据。如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无法满足宗地代码编制要求,可结合行政界线、本地区的交通、河流等明显线状地物,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与社区管理等作为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重要参考因子,依次科学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2)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进行宗地代码转换编制,代码转换编制规则需较为明显地反映出新旧代码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尽可能做到“见新知旧”和“见旧知新”,同时老编码在数据库应保留,做到“双码并用”;

(3)宗地代码编制时,首先对空间数据进行代码编制,并保留原编码,再通过新旧编码的对应关系,维护其登记信息,做到图属一致。

(四)档案数据整理

通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业务过程数据整理,按原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通过宗地编号、土地证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关系。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档案数据整理按照地籍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要求全部形成电子档案数据,未做电子化处理的,需先做电子化档案数据采集。数据整理过程中命名要合理、易读,目录组织清晰,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历史档案全部内容。

(五)关联关系重建

(1)关联重建内容

通过宗地代码建立登记信息、空间信息的关联。同时建立其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的关联关系。将不动产权利和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依据原有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进行关联,形成原不动产登记簿。同时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关联。通过原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其对应的空间对象进行关联挂接。在逻辑关系重建后,要全面进行信息复核。

(2)重建结果

与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空间信息、以不动产单元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3.2.5.5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整理

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当前大部分地区正在建设中,已建设完成的地区,可参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整理”方式对数据进行整理。

(一)空间数据整理

(1)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地籍区层、地籍子区层、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层、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确定坐标系统或转换参数。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采用的是1980西安坐标系,需根据不动产数据标准要求的坐标系统,以确定其转换参数;

(3)数据整合时,图层间的拓扑关系必须正确。确保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和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保持空间坐标一致,不得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空间数据在空间位置上相重叠;

(4)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数据中缺失的属性字段进行补录。

(二)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坐落、宗地面积、用途、权利类型、权利性质、权利设定方式、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取得价格、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

(2)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宗地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①地役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②抵押权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③查封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④异议登记信息,保留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通过宗地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三)档案数据整理

通过对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业务过程数据整理,按原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通过宗地号、原不动产权证号(即土地证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关系。

(四)关联关系重建

(1)关联重建内容

通过宗地代码建立登记信息、空间信息的关联。同时建立其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的关联关系。将不动产权利和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发生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依据原有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进行关联,形成原不动产登记簿。同时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关联。通过原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其对应的空间对象进行关联挂接。在逻辑关系重建后,要全面进行信息复核。

(2)重建结果

通过整理得到与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空间信息、以不动产单元为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登记簿进行关联的不动产登记档案。

3.2.5.6房屋所有权数据整理

房屋所有权数据整理对象包括国土城镇地籍数据库中的房屋数据、房产部门的自然幢数据,数据整合时需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数据一并整理,对于城区的房屋所有权数据,需建立其楼盘表,并与房屋分户图和档案进行关联。

(一)空间数据整理

(1)对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空间数据和自然幢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保留自然幢等空间信息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房屋所有权登记的空间信息与对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坐标参考保持一致,如不一致,需转换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坐标系统,房屋数据一定要坐落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范围内,无法落宗的需进行不动产测量;

(3)自然幢一般与建设用地宗地一并整理,对房产部门的自然幢数据进行分析比较,根据坐标系、比例尺、精度等,确定数据整理转换方法。

(4)重新整理自然幢数据,实地核实自然幢数据,物理连接在一起的一般需合并,根据整个楼盘项目,重新对自然幢编名和编号;

(5)在整理后的自然幢的基础上,根据结构、类型、用途等对自然幢进行分割,形成逻辑幢,也可根据原楼盘表内容对自然幢进行分割形成逻辑幢,根据整个楼盘项目,本着方便实用的原则,重新对逻辑幢编名和编号;

(6)房屋所有权数据必须保证其拓扑关系正确,自然幢数据必须在宗地范围内,对于房屋所有权数据跨宗地的情况,需要对宗地数据进行处理。

房屋权属数据采集后需经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楼盘表整理

整理楼盘表信息,自然幢信息与空间信息整理同步,包括以下方面:

(1)自然幢,自然幢号处理时,根据小区的平面分布图或规划平面图确定小区各自然幢号,独幢建筑,以宗地为单元,按相关编码规则对其进行编号;

(2)逻辑幢,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逻辑幢号、门牌号、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地下面积、预测其它面积、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面积、实测其它面积、竣工日期、房屋结构、建筑物状态、状态日期、房屋用途、备注等信息;

(3)层,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层号、实际层、名义层、层建筑面积、层套内建筑面积、层阳台面积、层共有建筑面积、层分摊建筑面积、层半墙面积、层高、水平投影面积等信息;

(4)户,保留逻辑幢号、房屋编码、层号、坐落、面积单位、实际层、名义层、户号、室号部位、户型、户型结构、房屋用途、预测建筑面积、预测套内建筑面积、预测分摊建筑面积、预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预测其它建筑面积、预测分摊系数、实测建筑面积、实测套内建筑面积、实测分摊建筑面积、实测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实测其它建筑面积、实测分摊系数、共有土地面积、分摊土地面积、独用土地面积、房屋类型、房屋性质、状态、房地产平面图等信息;

(5)幢、层、户号信息整理时,需确保各类值的合法性,其中幢、户号必须为数字,以便于后续不动产单元号的编制;

楼盘表数据整理案例详见附录5。

(三)登记簿册整理

(1)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项目内多幢房屋),保留有房屋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房屋所有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期限、房地产交易价格、总单元数、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同时还要保留项目名称、幢号、总层数、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建筑面积、竣工时间、总套数等信息;

(2)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独幢、层、套、间房屋),保留丘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房屋所有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面积、土地使用期限、房地产交易价格、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房屋结构、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专有建筑面积、分摊建筑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

(3)房屋所有权登记信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保留丘编号、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有部分权利人、业务号、建(构)筑物编号、建(构)筑物名称、建(构)筑物数量或者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房屋所有权发证数据为纸质档案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四)档案数据整理

房屋所有权档案数据整理按照房屋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未做电子化处理的,需先做电子化档案数据采集,每宗档案的命名要求包含房屋编码信息。档案数据整理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历史档案全部内容。

档案数据整理时通过对原不动产登记的业务处理过程数据进行整理产生,按原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并通过原房屋编号、房产证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关系。房产档案数据库按照不动产数据库标准进行整合,与新生成的不动产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五)关联关系重建

(1)通过自然幢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房屋所有权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的关联关系重建案例详见附录6;

(2)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关联整理相应的地役权、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以及预告登记的信息。①地役权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供役地)、业务号、地役权人(需役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供役地人、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地役权内容、地役权利用期限、地役权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②抵押权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房屋抵押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③查封登记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④异议登记信息,保留项目编号、自然幢号、房屋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房屋异议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⑤预告登记信息,保留项目名称、丘编号、房地坐落、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义务人、证件类型、证件号、预告登记种类、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使用权人、规划用途、房屋性质、所在层/总层数、建筑面积、取得价格/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房屋预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记簿、附记等信息。

(3)通过房屋编号或建(构)筑物编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丘编号、房屋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3.2.5.7林权数据整理

林权数据整理对象主要为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外业勘界成果。

(一)空间数据整理

(1)对林权登记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行政区、林班、小班层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确定坐标系统或转换参数。通常林权数据采用的是1954北京坐标系,需根据不动产数据整合要求的坐标系统,确定其转换参数,以保持不动产空间坐标系统的一致;

(3)没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依次采集行政区层、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林权数据采集后需经林业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有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时,按照矢量数据整合工艺流程进行数据整理;

(4)林权宗地数据图层间拓扑正确,属性完整。

(二)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林权登记发证数据库信息,保留地块编号、坐落、四至、地块面积、发包方、业务号、林地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注记、林地使用期限、森林/林木所有权人、主要树种、株数、林种、起源、造林年度、小地名、林班、小班、林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经办人等信息;

(2)通过地块编号建立和对应的空间信息的关联;

(3)通过林权证号关联整理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的信息;

(4)通过林权证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其登记信息;

(5)发证数据为纸质档案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三)档案数据整理

通过对林权业务过程数据整理产生,按原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通过宗地号、原不动产权证号(即林权证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关系。

林权档案数据整理按照林权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要求全部形成电子档案数据,未做电子化处理的,需先做电子化档案数据采集。数据整理过程中命名要合理、易读,目录组织清晰,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历史档案全部内容。

(四)关联关系重建

(1)关联重建内容

通过地块编号或申请编号建立登记信息、空间信息的关联。同时建立其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的关联关系。将不动产权利和基于权利设定抵押权、查封登记情况的依据原有的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进行关联,形成原不动产登记簿。同时通过原有的业务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原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关联。通过原不动产登记单元编号将原不动产登记簿和其对应的空间对象进行关联挂接。在逻辑关系重建后,要全面进行信息复核。

(2)重建结果

通过规范化整理,建立起宗地空间、权属登记数据与档案数据相互关联的规范化林权登记数据集。

3.2.5.8海域(含无居民海岛)数据整理

(一)空间数据整理

(1)海域(含无居民海岛)的空间数据进行整理时,需保留行政区、海岸线、宗海、界址线、界址点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属性信息;

(2)确定坐标系统或转换参数。一般海域(含无居民海岛)登记的空间信息应采用经纬度方式,需根据不动产数据整合要求的坐标系统,确定其转换参数,以保持不动产空间坐标系统的一致;

(3)海域数据图层间拓扑正确,属性完整、正确。

海域权属空间数据采集后需经海洋部门检查认可后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登记簿册整理

(1)整理宗海信息,保留宗海编码、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宗海面积、等级、占用岸线、用海类型A、用海类型B、用海方式、面积、具体用途、使用金额、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变化原因、变化内容、用海坐标等信息;

(2)整理海域(含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信息,保留宗海编码、业务号、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使用期限、使用金总额、使用金标准依据、使用金缴纳情况、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构(建)筑物所有权登记信息,保留宗海编码、坐落、业务号、构(建)筑物所有权利人、证件类型、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土地/海域使用权人、土地/海域使用期限、构(建)筑物类型、构(建)筑物规划用途、构(建)筑物面积、竣工时间、不动产权证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4)发证数据为纸质档案数据时,按照纸质数据采集工艺流程图进行数据采集。

(三)档案数据整理

通过对海域登记的业务处理过程数据整理产生,按原不动产档案管理的要求建库,通过宗地号、原不动产权证号、业务号、档案编码等信息建立和空间信息、不动产登记簿的关联关系。

海域档案数据整理按照海洋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电子档案数据库,要求全部形成电子档案数据,未做电子化处理的,需先做电子化档案数据采集。数据整理过程中命名要合理、易读,目录组织清晰,必须满足发证条件,并包含历史档案全部内容。

(四)关联关系重建

通过不动产权证号关联整理相应的抵押权、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的信息。

(1)抵押权信息,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业务号、抵押权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抵押人、抵押方式、登记类型、登记原因、在建工程坐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被担保主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最高债权确定事实和数额、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抵押业务号、注销抵押原因、注销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2)查封登记信息,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业务号、查封机关、查封类型、查封文件、查封文号、查封期限、查封范围、登记时间、登簿人、解封业务号、解封机关、解封文件、解封文号、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3)异议登记信息,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业务号、申请人、证件种类、证件号、异议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登记时间、登簿人、注销异议业务号、注销异议原因、登记时间、登簿人、附记等信息。

通过不动产权证号建立和权利人信息关联,权利人信息整理后保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编号、权利人名称、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发证机关、所属行业、国家/地区、户籍所在省市、性别、电话、地址、邮编、工作单位、电子邮件、权利人性质、权利面积、权利比例、共有方式、备注等信息。

3.3整合关联

3.3.1数据整合

通过对数据整理后的不动产数据进行图层合并、冗余数据剔除、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的空间数据以及与之关联的属性数据,并以此为基础进行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空间数据统一编码(标识码);通过对整理后的非空间数据进行数据归并、信息补录等操作,形成与不动产登记相关技术要求以及《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要求相符的不动产登记簿数据。

3.3.2数据关联

数据关联主要实现土地数据与房产数据、土地数据与林权数据之间的数据关联挂接,实现房产落宗、林权落宗。

经过整合关联落宗后,最终实现房地合一、林地合一,完成不动单元的落宗。

3.3.1.1土地与房产登记数据的关联

土地与房产的数据关联主要是对数据关联阶段所输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数据与房屋所有权数据进行空间叠加,达到从宗地到自然幢、从自然幢到逻辑幢、从逻辑幢到层、从层到户的关联,实现土地、房产空间与登记数据的关联。

3.3.1.2土地与林权登记数据的关联

土地数据与林权数据的关联通过数据规范化,已具有统一的空间参考和比例尺,可采用空间拓扑分析技术和属性对照方法,进行双向校验确认林权数据准确落在对应的地籍区、地籍子区、所有权宗地。

3.3.3不动产单元落号

在数据整合关联的基础上,依照国土资源部下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按不动产单元所在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逐级依据空间关系进行隶属,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林权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房地产等不动产单元进行统一编号,实现不动产单元“落号”。不动产单元编号依据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通过编码方法来完成。不动产单元编码案例详见附录7。

3.3.2.1代码结构

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

(1)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

(2)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3)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图3-2所示:

图3-2 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

3.3.2.2编码方法

(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4)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其中第1位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5)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6)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7)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定着物为房屋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编号,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房屋户号在每幢房屋内统一编号,码值为0001~9999;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其他的定着物,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码值为00000001~99999999;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3.4数据入库

各地市、县(区)根据实际工作部署,逐步将整合关联阶段形成的阶段性成果(中间数据库),将通过入库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成果进行入库操作,形成不动产登记元数据。

3.4.1基础类数据入库

不动产空间基础类数据入库不仅包括整合后的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空间数据入库,还包括属性表达的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3.4.2登记空间数据入库

(1)宗地、宗海类空间数据

将整合后的宗地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2)房产类空间数据

将整合后的自然幢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3)林权类空间数据

将整合后的林权类空间数据入库,根据《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要求进行属性值代码化、表达标准化。此部分数据入库后必须满足空间数据的质量要求。并生成标识码。

3.4.3登记非空间数据入库

(1)权利数据

将整合后的权利数据进行标准化、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数据库表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前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以及语义一致性的要求。

(2)权利人数据

将整合后的权利人数据进行标准化、代码化,并导入到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权利人数据库中。此部分数据入库前必须满足数据完整性、逻辑关系一致性的要求。

(3)登记业务数据

将整合后的登记业务数据,进行关联挂接或者转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登记业务类数据库。此部分数据入库前需要满足不动产登记对历史业务处理过程查询的要求。

3.4.4登记档案数据入库

(1)原始资料为数据库

已形成档案数据库的,通过定制档案数据转换工具对数据进行转换,必须建立与原权籍调查数据、登记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2)标准目录组织数据

对整合后的标准目录组织档案数据通过档案数据入库功能进行入库。

4.质量控制

4.1检查方法

4.1.1非空间数据信息

非空间数据信息采用随机抽样检查,从被检查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中,随机抽取不少于15%的单位产品作为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检查评价数据的总体质量。随机抽样检测多采用人工目视检测方法,通过屏幕显示或输出,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以确定数据的质量状况。

4.1.2空间数据信息

空间数据信息采用计算机软件完全检查,使用预先定义和设计好的规则、方法或软件进行全面、自动的检查。

4.2质量控制要素

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整合过程中,要严格执行质量控制规范,空间数据和非空间的质量控制要素如下所示。

4.2.1空间数据

(1)图层名称规范性

图层命名应保持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一致。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点层内拓扑关系

点层内无拓扑错误。

(6)线层内拓扑关系

线层内无拓扑错误。

(7)面层内拓扑关系

面层内无拓扑错误。

(8)面层间拓扑关系

面层间无拓扑错误。

(9)线面拓扑关系

线面拓扑无错误。

(10)碎片多边形、碎线检查

不存在超限的碎片、碎线。

4.2.2非空间数据

(1)完整性

数据表齐全,如《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无信息,必须保留空表,并且属性结构不得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冲突。

(2)属性数据结构一致性

在数据库属性结构表中,属性项的定义应和《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保持一致,必选属性项的描述应采用《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的描述,可以适当扩展,但不得冲突。

(3)代码一致性

有明确命名规则、编码规则和数据字典的属性项,应严格执行编码方法,保持编码语义一致。

(4)数值范围符合性

属性项的值域应符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中相关值域的要求。

(5)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

对数据表中的关联主键进行检查,保证关联关系正确;相关联的属性项之间没有逻辑错误。

4.3质量保证的具体措施

(1)自查

自查主要是外业测量组和建库实施组人员对自己的产品进行全面的认真的检查,内容包括图表有无错漏,图形数据的内容及表示是否齐全、正确,首先由外业测量组、建库实施组人员按村、图幅进行核对检查,并进行修改,确认无误后提交组长检查。

自查的比例:内业成果100%。

(2)互查

互查由外业测量组、建库实施组长检查或组织项目组内作业员互查,内容包括外业测量组、建库实施组人员提交的所有资料,除进行必要的手工校核外,还应用系统检校功能实施属性信息和图形数据的互校,然后根据内业检查情况,对检查中存在疑问的重点地进行实地检测。

互查比例:内业成果100%。

(3)专查

外业测量组、建库实施组经全面自检互校后的成果成图,提交专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专检,专检由技术负责人进行成果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图形数据及各种调查表册,由技术负责人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校对和有重点的外业抽查,检查后形成检查记录,对查的问题,会同外业测量组、建库实施组人员确认后提交修改,记录修改原因,修改完成后记录修改情况。

专查比例:内业成果90%。

(4)抽查

为了防止作业组产生技术路线错误或普遍粗差,项目总负责人员必须定期对作业员数据成果进行抽查工作,保证在实施过程中做到每周一抽查的工作密度,有效杜绝数据生产返工几率,对于发现的问题,提出问题处理记录返回作业组负责人处理,问题严重的提交部门处理。

抽查比例:内业成果30%。

5.整合成果

整合成果主要分为数据库成果和文字成果两大类。其中不动产登记的数据成果必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管理规定,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部门进行空间地理信息和属性内容保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发布与使用,具体保密处理的方式和密级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

5.1数据库成果

(1)不动产数据库成果,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2)不动产登记电子登记簿,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3)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按档案管理要求格式存放,扫描资料以文件形式存放;

(4)不动产登记信息元数据,数据格式要求为XML文件。

5.2文字成果

(1)《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实施方案》

(2)《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技术细则》

(3)《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质量检查报告》

(4)《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验收意见》

(5)《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技术报告》

(6)《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整合建库工作报告》

(7)《数据分析说明报告》

6.经费预算

由于各县区的数据基础、数据类型、地形情况等存在差异,以下给出的经费预算仅供参考。

6.1经费预算参考标准


表6-1 经费预算明细表

工作内容

数量

单价

基本经费(元)

小计(元)

合计(元)

准备工作

1

100,000.00

100,000.00

100,000.00

数据采集和规范化整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W)

A宗

5.00

30,000.00

W=5×A+30000

U=W+X+Y+Z+V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X)

档案数据整理

纸质档案整理

B1宗

20.00

X=20×B1+5×B2+30×B3+60×B4+90×B5+20×B6+25×B7+10×B8+50000

电子档案整理

B2宗

5.00

空间数据整理

以数据库、总图等集中形式存储的宗地空间数据

B3宗

30.00

50,000.00

零散矢量数据空间数据

整理

B4宗

60.00

纸质空间数据整理

B5宗

90.00

“二调”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空间数据整理

B6宗

20.00

登记信息整理

非电子登记信息

B7宗

25.00

电子登记信息

B8宗

10.00

房屋所有权(Y)

档案数据整理

纸质档案整理

C1单元

20.00

Y=20×C1+5×C2+80×C3+30×C4+20×C5+10×C6+25×C7+10×C8

电子档案整理

C2单元

5.00

空间数据整理

纸质空间数据整理

(自然幢)

C3单元

80.00

矢量数据整理(自然幢)

C4单元

30.00

楼盘表数据

整理

非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C5单元

20.00

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C6单元

10.00

登记信息整理

非电子登记数据整理

C7单元

25.00

电子登记数据整理

C8单元

10.00

林权(Z)

纸质档案整理

L1宗

20.00

30,000.00

Z=20×L1+8×L2+5×L3+30000

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整理

L2宗

8.00

登记信息整理

L3宗

5.00

数据整合关联(V)

林权登记数据整合关联

县级整合关联工作经费为200000;
市级整合关联工作经费为400000

V,(为县级时,E=200000,为市级时,V=400000)

房产登记数据整合关联

数据库生成及入库

1

20000.00

20000.00

20000.00

工作总结文档编制

1

50000.00

50000.00

50000.00

质量控制

U×7%

U×7%

空间数据保密处理

地籍区

1

30000.00

30000.00

30000.00

地籍子区

所有权宗地

使用权宗地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

房屋

其它定着物

其他不可预见经费

U×(1+7%)×6%

U×(1+7%)×6%

总计

U×(1+7%)×(1+6%)+100000+20000+50000+30000

注:本表中的“单元”为不动产单元。


6.2预算说明

6.2.1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包含:工作现状调研,收集并分析现有登记成果,对地方不动产登记工作情况做摸底排查,编制实施方案、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质量控制方案,开展前期培训工作等。准备工作10万元/县区。

6.2.2数据采集和规范化整理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

(1)数据库整体转换、迁移,3万元/库;

(2)结合建设用地使用权、林权数据以及已有确权登记档案资料,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足精度不足之处、与档案不一致之处进行合理修改,5元/宗。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

(1)档案数据整理

1)纸质档案整理

工作内容包含档案梳理规整、无效档案清除、档案扫描电子化及挂接等工作内容。视纸质档案的类型、纸张数,建议取费15~20元宗/卷。

2)电子档案整理

电子档案主要为纸质档案扫描件,工作内容包含电子档案梳理规整、挂接等工作内容。视察已有电子档案的存储情况、规范情况以及作业需求,建议取费2~5元/宗。

(2)空间数据整理

1)以数据库、总图等集中形式存储的宗地空间数据

主要为以集中形式存储、坐标系明确的宗地空间数据,工作内容包含数据格式转换、拓扑检查、内容规整、图属关联一致、与纸质档案核查对比等,建议取费30元/宗。

2)零散矢量数据空间数据整理

主要为零散存储、坐标系不明确的宗地空间数据,工作内容包含数据格式转换、数据汇总、确立做坐标系、拓扑检查、内容规整、图属关联一致、与纸质档案核查对比等,建议取费45~60元/宗。

3)纸质空间数据整理

纸质空间数据主要为仅有纸质空间数据、无电子矢量数据的宗地数据。工作内容包含坐标录入或图纸扫描纠正、数据汇总、确立做坐标系、拓扑检查、内容规整、图属关联一致等。

其中带坐标表的纸质空间数据整理,建议取费70元/宗;不含坐标表、需扫描纠正的,建议取费90元/宗。

4)“二调”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空间数据整理

不同地区的“二调”城镇地籍调查空间数据情况不一样,视数据可用性以及业主方需求,决定是否整理此数据。若涉及此数据整理,建议取费15~20元/宗。

(3)登记信息整理

1)非电子登记信息

部分纸质档案的登记信息未录入数据库,需要手工转换纸质登记信息为电子登记信息。工作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电子化、登记信息映射转换、无效数据清除、规范化整理等。建议取费标准为25元/条有效登记信息。

2)电子登记信息

工作内容包括登记信息映射转换、无效数据清除、规范化整理、与纸质档案核查对比等。建议取费标准为8~10元/条有效登记信息。

(三)房屋所有权

(1)档案数据整理

1)非电子档案整理

工作内容包含档案梳理规整、无效档案清除、档案扫描电子化及挂接等工作内容。视纸质档案的类型、纸张数,建议取费15~20元/单元。

2)电子档案整理

电子档案主要为纸质档案扫描件,工作内容包含电子档案梳理规整、挂接等工作内容。视察已有电子档案的存储情况、规范情况以及作业需求,建议取费2~5元/单元。

(2)空间数据整理

1)纸质空间数据整理(自然幢)

仅有纸质图纸/坐标文件、无电子图件的自然幢数据,工作内容包括手工录入坐标/扫描纸质图纸并纠正、数据规整、图属关联一致等,建议取费80元/幢。

2)矢量数据整理(自然幢)

工作内容包含数据格式转换、拓扑检查、内容规整、图属关联一致、与纸质图件核查对比等。虽然自然幢的电子数据多为零散存储,但是图形的拓扑处理较为简单,建议取费30元/幢。

(3)楼盘表数据整理

1)非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非电子化楼盘表数据主要为住建部门已有的纸质楼盘表或开发商提供的纸质楼盘表,工作内容包括手工录入楼盘信息、无效数据清除、数据规整等。建议取费20元/单元。

2)电子化楼盘表数据整理

工作内容包括数据提取、无效数据清除、数据规整、与纸质档案核查对比等,建议取费8~10元/单元。

(4)登记信息整理

1)非电子登记信息

部分纸质档案的登记信息未录入数据库,需要手工转换纸质登记信息为电子登记信息。工作内容包括登记信息电子化、登记信息映射转换、无效数据清除、规范化整理等。建议取费标准为25元/条有效登记信息。

2)电子登记信息

工作内容包括登记信息映射转换、无效数据清除、规范化整理、与纸质档案核查对比等。建议取费标准为8~10元/条有效登记信息。

(四)林权

(1)纸质档案整理

包含档案梳理规整、无效档案清除、档案扫描电子化及挂接等工作内容。

(2)林权空间矢量数据整理

包括林权数据内部拓扑处理,林权数据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等土地数据空间、属性冲突问题处理,林权空间信息补充完善等。

(3)登记信息整理

包括冗余信息剔除、登记信息规范化及映射转化、与纸质档案做校核等。若只有纸质登记信息,还需手动录入成为电子登记信息。

6.2.3数据整合关联

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林权、房屋所有权数据整合关联,完善不动产单元编号信息,使之达到入库要求。

6.2.4数据库生成及入库

数据库生成及入库。

6.2.5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费按数据采集与规范化整理总费用的7%计。

6.2.6空间数据保密处理

对地籍区、地籍子区、所有权宗地、使用权宗地、宗海(含无居民海岛)、房屋、其它定着物等不动产空间数据进行保密处理,建议取费标准为总计3万元。

6.2.7工作总结文档编制

技术总结、工作总结、质量报告等文档编写。合计5万元。

6.2.8其他不可预见经费

不可预见费按数据采集与规范化整理生产费用、质量控制费用之和的6%计。


附  录

以下是部分县区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过程中形成的一些具体案例。由于不同的县区的基础条件、工作开展情况不同,案例仅供参考。

附录1 数据收集案例

以下是部分县区数据收集的案例。

表1.1 不动产登记数据收集列表1

部门

数据名称

数据时效

数据

格式

坐标系

国土

资源局

地籍区、地籍子区

2012年矢量

数据

mdb

1980西安

坐标系

国有土地使用权

数据

2016年矢量

数据

mdb

1980西安

坐标系

集体土地所有权

数据

2016年矢量

数据

mdb

1980西安

坐标系

大比例尺地形图

2015年矢量

数据

1980西安

坐标系

电子政务系统

数据库

实时Oracle

备份数据

dmp

非空间数据

1:2000 DOM

2012年影像

数据

img

1980西安

坐标系

1:10000 DOM

2015年影像

数据

img

1980西安

坐标系

地名地址数据

2015年矢量

数据

gdb

1980西安

坐标系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房产业务系统

数据库

实时SQL Server 备份数据

bak

非空间

数据

房屋分户图

非空间

数据

房屋登记档案

纸质档案

非空间

数据

城乡规划局

建筑红线

2016年矢量

数据

mdb

1980西安

坐标系

规划报建数据

2016年CAD

数据

dwg

1980西安

坐标系

房屋竣工测量数据

1980西安

坐标系

林业局

林权数据库

2016年矢量

数据

mdb

1980西安

坐标系

林权登记档案

纸质档案

非空间

数据

开发商

门牌地址数据

CAD数据或

纸质资料

dwg

纸质

表1.2 不动产登记数据收集列表2

部门

数据名称

数据时效

数据

格式

坐标系

国土

资源局

GSP-D级

控制点成果表

2012年成果数据

doc

1954北京坐标系/

1980西安坐标系/

CGCS2000坐标系

1:2000

DOM

2015年影像成果

img

CGCS2000坐标系

第二次土地

调查1:500数字化

地形地籍测量

2011年数据成果

dwg

1980西安

坐标系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成果

2016年更新备案,持续更新

mdb/gdb

1980西安

坐标系

日常地籍测量宗地成果数据

2016年5月数据,持续更新

dwg

1980西安

坐标系

“一村一镇一地图”项目地名地址数据成果

2015年数据成果

gdb

1980西安

坐标系

国土资源局电子政务系统业务

数据库及说明书

SQL Server,

持续更新

bak/jpg

非空间数据

国土资源局纸质档案数据

纸质档案,待扫描

纸质

非空间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产交易登记系统业务数据库及说明书

Oracle数据库,

持续更新

dmp/doc

非空间数据

房屋分户图

房屋平面图

非空间数据

房屋登记

档案及扫描件

纸质档案及扫描件

jpg

非空间数据

林业局

林权数据库

2016.4数据,

持续更新

mdb

1980西安坐标系

林权

登记档案

纸质档案,待扫描

非空间数据

广东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训教材

/

纸质

非空间数据

城乡规划局

房屋竣工测量数据

房屋竣工测量图件

dwg/纸质

1954坐标系


附录2 登记数据迁移案例

登记数据迁移的具体方法,以部分县区为例,部分县区在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以前有土地登记系统、房产登记系统、林权登记系统进行相关业务的办理。存在旧系统中的数据如何在新系统中进行使用的问题,解决方案有两种:一是通过接口的问题,二是通过数据迁移的方式。通过接口的方式存在以下问题:具有一定的开发量;数据存在若干个数据库中,不方便维护。有县区采取数据迁移的方式,将土地登记数据和房产登记数据迁移到不动产登记库中,完成业务数据的迁移工作。

(1)数据准备:

1)县区土地登记数据库;

2)县区房产登记数据库;

3)县区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2)业务数据迁移的步骤:

1)分析土地登记数据库,理清土地登记系统的业务流转情况;

2)分析房产登记数据库,理清房产登记系统的业务流转情况;

3)将土地数据库和房产数据库的表结构导出,建立业务字段迁移对照表,土地迁移对照表和房产迁移对照表见附录一、附录二;

4)选取数据迁移的测试区,选取的测试区要具有代表性,具有多种复杂情况,测试区内要包括的土地类型要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产类型要包括在售楼盘、存量房、别墅等。

5)在PL/SQL软件中编写测试迁移数据的脚本,并执行脚本;

6)迁移结果的核对,主要是通过对比迁移前的土地登记系统和迁移后的不动产数据库中的数据、迁移前的房产登记系统和迁移后的不动产数据库中的数据,如果发现存在关系错误,则说明迁移字段关系对照表之间存在逻辑错误或者对应错误,需要重新建立数据字段之间的对应关系;

7)形成最终的数据迁移方案。


附录3 地籍子区调整案例

关于地籍子区调整的具体做法,以部分县区为例,县区原地籍子区按照该县区的村级行政规划进行划分,存在地籍子区穿过国有使用权宗地的情况,为避免存在多种不动产单元编号编码方案,需要对现有地籍子区数据进行调整,确保国有使用权宗地不跨地籍子区。

(1)数据准备

1)2016年县区地籍区、子区mdb数据;

2)2016年县区集体所有权确权发证mdb数据;

3)2016年县区国有使用权登记发证mdb数据;

4)2016年县区规划路网CAD数据;

5)2012年县区1:2000影像数据。

(2)调整原则

1)不改变原地籍区、子区数目、名称、编码;

2)不改变已发证集体所有权登记结果的地籍子区;

3)原地籍子区界线跨国有使用权区域的,以河流、道路,或国有使用权与集体所有权分界线等为界线划分;

4)原地籍子区界线跨集体所有权区域的,维持原状。

(3)工作环境

ArcGIS

(4)工作步骤

1)地籍子区面转线,打断相交线;

2)按调整原则沿地籍子区边界线逐段调整;

3)拓扑检查地籍子区边线是否闭合,编辑修改不闭合处;

4)用线转面工具生成新地籍子区面;

5)地籍子区面赋属性值:将旧地籍子区面转点得到地籍子区标注点,对照新旧地籍子区关系编辑点位置,确保标注点落入正确的地籍子区内,通过空间连接工作将标注点中地籍子区名称、地籍子区代码等属性传递到地籍子区属性。

6)生成新的地籍区:根据地籍子区代码前9位地籍区代码合并属于相同地籍区的子区面,并通过与原地籍区数据连接,更新地籍区属性数据;

7)提交调整后地籍区、子区数据由地籍管理、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业务部门核对确认。

图3.1 地籍子区调整示意图


附录4 宗地数据整理案例

关于宗地数据的整理,以部分县区为例,国土资源电子政务土地登记系统建设时,已对存量可用图形数据进行过整理建库,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复和缺失的情况,这种情况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在土地分割等过程中,未及时将无效数据推送到历史库中,或者误将所有数据均推送到历史库中造成的。因此需要对此种情况的宗地数据进行整理。

(1)数据准备

1)土地登记系统国有使用权宗地成果shp数据;

2)土地登记系统国有使用权宗地历史shp数据;

3)土地登记系统业务oracle数据;

4)幢基底成果shp数据。

(2)整理原则

宗地成果图形状态有效,不重叠、不相交;

(3)工作环境

ArcGIS、国土资源电子政务系统

(4)缺失或重叠宗地的核对工作步骤

在土地的图形数据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存在缺失或重复的宗地,如原土地登记系统的分割或合并等原因,误将新产生的宗地推进历史库的情况,或者未将旧的宗地推进历史库的情况,所以在土地的图形数据中存在缺失或重复的宗地,需要将缺失宗地或重叠宗地对照登记信息和档案进行核对,在历史库中找回并补录相应图形。

1)ArcGIS中拓扑检查使用权成果数据面重叠;

2)对重叠地块进行逐一核对业务数据,分析重叠原因,高清有效和无效宗地图形,必要的情况下可翻阅土地登记档案;

3)在电子政务土地登记系统中将无效图形推到历史库,确保宗地与业务数据的正确关联;

4)叠加幢基底成果数据,对照电子政务系统,分析有幢基底无宗地图形数据的情况是否属于分割时误将新产生的宗地推进历史库的情况,或确无图形数据;

5)对照业务数据情况,补录正确的图形数据到电子政务土地登记系统中。

图4.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缺失

图4.2 数据补录


附录5 楼盘表数据整理案例

以部分县区的楼盘表数据整理为例。

原楼盘结构:县区原楼盘结构为开发商——楼盘——栋——梯——户,但建立规则较为混乱,存在多个自然幢共用一个栋、一个自然幢建多个栋的情况。

不动产楼盘表:县区新建的不动产楼盘表的楼盘结构主要是开发商——楼盘——自然幢——逻辑幢——层——户的形式。

原楼盘结构和不动产楼盘表结构对照如图5.1所示。

图5.1 楼盘表结构对照表

由于旧的楼盘表与不动产楼盘表结构不一致,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会产生影响,目前通过对房屋幢基地进行分析,给房屋幢基地赋予唯一的ID值,使得房屋幢基地与楼盘表进行挂接。

为了使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屋交易中心之间楼盘表之间的一致性,由国土测绘部门提供测量数据,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楼盘表的模板,由房屋交易中心生产楼盘表数据,提供给不动产登记中心使用。此县区不动产楼盘表的表现形式如图5.2和图5.3所示。

图5.2 不动产楼盘表表现形式1

图5.3 不动产楼盘表表现形式2


附录6 房产数据整理案例

房屋幢基底图形整理的目的在于房产业务数据的落图上,即实现房产业务数据与房屋幢基底图形数据的关联。根据不动产楼盘表与房屋幢基底间的逻辑关系,需要将每一个幢基底上建立一个楼盘表自然幢,再通过楼盘表中自然幢与每一户的关系,将每户房屋落到幢基底上。由于原楼盘表建立规则较为混乱,无法通过某一固定字段与幢基底一一对应,其中处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原楼盘表的梳理,并与幢基底图形数据的关联。此案例适用于无权籍管理系统支持且已有楼盘表的情况下房产业务数据与自然幢图形的关联。

(1)数据准备

1)房产楼盘表数据;

2)建筑红线数据.shp;

3)小区地名地址总规划图 CAD;

4)国土部门2009年1:500地形图;

5)规划部门2014年1:1000地形图;

6)国土部门2012年1:2000影像;

7)国土部门2015年1:10000影像;

8)国土部门2015年地名地址数据库;

(2)幢基底整理原则

不动产楼盘表中每一个独立幢基底建立一个自然幢,并对应原楼盘表结构,与该自然幢中所有房屋关联。原楼盘表与不动产楼盘表之间的对应关系:1)如果原楼盘表中的栋与自然幢基底图形一一对应,则将不动产楼盘表中的自然幢对应到原楼盘表中的栋,该自然幢下的逻辑幢、层、户分别对应到原楼盘表的梯、层、户;2)如果原楼盘表中的梯对应一个幢基底图形,则将不动产楼盘表中的自然幢对应原楼盘表中的梯,该自然幢下的户分别对应到原楼盘表的户;3)如果原楼盘表中的每户对应一个幢基底图形(如别墅),则将不动产楼盘表中的自然幢对应原楼盘表中的户。

原楼盘表的栋、梯、户分别用栋ID、梯ID、HouseID表示,幢基底图形数据的处理的重点之一就是将幢基底与这些唯一ID值进行关联,从而实现与原楼盘表数据的关联。

楼盘表与幢基底图形数据的关联主要是通过唯一ID的方式进行,一个幢基底对应一个栋ID,则给每个幢基底图形赋予一个栋ID的属性即可;多个幢基底对应一个栋ID,若是商品房,则给每个幢基底赋予一个梯ID属性,若是别墅,则给每个幢基底赋予一个HouseID的属性。总的原则就是给每一个幢基底数据赋予一个对应楼盘表中的唯一ID,并且能利用这个ID值与楼盘表数据进行关联,最终实现幢基底图形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关联。

(3)幢基底整理步骤

1)在资料数据中提取可用的幢基底面,并通过格式转换、投影变换等,将可用幢基底到统坐标系统shp格式数据;

2)对照旧楼盘表数据、地名地址、门牌规划等数据,在可用幢基底数据中找到每一个小区每一个自然幢的幢基底,并给幢基底赋予旧楼盘表中的栋、梯、户等唯一标识;

3)迁移楼盘表数据,通过属性中的唯一标识将旧楼盘表数据与幢基底数据关联,并同时按不动产楼盘表结构重建楼盘表。

将每个幢基底对应一个或多个栋ID、梯ID、户ID值赋给相应字段。


附录7 不动产单元编码案例

以部分县区不动产单元编码为例,根据现状不动产空间和属性数据关系,严格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征求意见稿)》确定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

(1)修正地籍子区、地籍区图层

从不动产空间数据中导出地籍区、地籍区图层,按照对照表,调整相应的镇、街道、村、居委会、街坊等范围、补录代码及相关属性数据形成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图层。

(2)确定宗地代码

1)确定宗地特征码

根据土地权属、用途,划分国有土地所有权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集体土地使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耕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同样在国有土地所有权宗地内,按照规程进行划分,确定宗地特征码。

2)确定宗地顺序码

按照地籍子区内宗地的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以“Z”形顺序进行宗地顺序号编码。

3)确定宗地代码

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将行政区编码、地籍区编码、地籍子区编码、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组合,得到宗地代码。

(3)编不动产单元代码

不动产单元代码是由19位的宗地代码+9位的定着物代码组合而成。确定宗地代码后编制定着物代码。

1)确定定着物特征码

根据定作物类型,划分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森林和林木,其他类型定着物,确定定着物特征码。

2)确定定着物单元编号

根据不同定作物类型,采用不同编码顺序编制单元编号:①无定作物,单元编号为“00000000”;②定作物为森林和林木,单元编号按照实际业务管理的逻辑需要,根据时间顺序从000000001到99999999顺序编号。通常来说,作为统一管理的独立宗地内的森林和林木没有进行逻辑区分的可以直接统一编制为“000000001”;③定作物为房屋时,单元编号为“幢号(0001-9999)+户号(0001-9999)”,幢号按照小区内大门开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以“Z”形顺序进行顺序号编码。有门牌号时,户号从楼栋层号最小到大,房间号最小到大进行顺序号编码;没有门牌号时,户号按房屋分层分户图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的顺序以“Z”形顺序进行顺序号编码。④定作物为其他时,单元编号根据其独立性特点,从000000001到99999999顺序编号。

3)确定不动产单元代码

按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将宗地代码、定着物单元编号组合,得到不动产单元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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