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13〕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日
惠州市征地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经费管理,防范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征地工作经费使用效益,降低征地成本,调动征地工作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工作经费应与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一并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财政部门进行核算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拨付。
第三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按规定审批原则;
(二)精简原则;
(三)合理支出原则;
(四)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市直征地项目工作经费统一按征地补偿款总额的5%计提。
惠城区范围内的市直征地项目工作经费应按如下范围和比例分配:惠城区政府0.7%,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1.6%,国土资源所0.9%,村委会0.8%,征地中心0.6%,用地单位0.4%。
其他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配范围和比例。
国家和省重点项目需征收我市集体土地的线型工程和重要基础设施工程的征地工作经费,按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有关标准安排。
第五条 征地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进村入户进行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动员等群众工作的费用开支;
(二)用于征地工作需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加班补贴;
(三)用于征地期间,征地工作人员的误餐等费用支出;
(四)征地工作中的日常办公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交通设备购置及交通费用;
(五)征地工作中的治安巡逻经费及治安设备购置经费;
(六)协调与征地工作有关的经费支出;
(七)与征地有关的其他业务费用支出。
第六条 使用征地工作经费的各有关单位应建立征地工作经费台账,单列收支明细,做到合理支出、手续完备、账目清楚;严格按使用范围支出,不得弄虚作假,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以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惠城区征地工作经费的拨付:由市国土资源局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惠城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征地工作进度,将征地工作经费拨付给惠城区政府、被征土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国土资源所;用地单位的征地工作经费,由市国土资源局直接拨付。
其他县、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符合本区域的征地工作经费拨付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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