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惠州市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

惠府〔2009〕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电力的需求,解决电网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推进我市电网建设,优化我市供电环境,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03号)和《关于加快广东省电网建设的若干意见》(粤府〔2007〕9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动我市电网建设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责任,将电网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的绿色通道

  (一)电网建设项目绿色通道是指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为电网建设项目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及协调相关事项时采取特事特办,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的工作方法。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意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行政审批、指导服务、组织协调、检查督办等工作。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电网建设规划选址和电力线路路径方案,按照细致调研、分类推进的原则,凡供电设施选址和路径涉及征地拆迁的,要认真尽快查清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占用基本农田等情况,依法依规制定征地拆迁方案,报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切实落实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90号精神,通过政企配合,努力创造良好的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实施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和补偿工作,并着力优化本行政区域内电网建设外部环境。供电企业积极配合电网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

  1.将电网建设与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省网供电指标的安排相挂钩,对电网建设支持力度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好、电网工程建设顺利的地区,市直有关部门和电网企业对其电源项目、配电网投资额度的规划和计划安排予以倾斜支持,并适当增加供电指标。

  2.对于工作力度不够、电网建设阻力大、电网建设外部环境差,导致电网工程建设进度滞后的地区,其配电网投资额度和供电指标、用电增容报装等按省政府令第103号和粤府〔2007〕90号相关规定办理。

  (四)变电站建设用地由市、县(区)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并由项目所在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如变电站选址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农用地转用征收以及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等相关手续由市、县(区)政府负责办理,供电企业密切配合。供电企业按国家、省、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变电站用地不实行留用地安置政策,村集体留用地(征地红线内面积的10%)按经批准的土地补偿标准以货币补偿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由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由各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供电企业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款总额10%提取,由供电企业在电力建设费用中列支,直接用于参加征地拆迁工作相关单位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沟通,及时解决电网建设项目遇到的问题

  (一)供电企业应定期向同级电网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电网建设项目进度和存在问题的情况报告,便于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及时发现问题,尽快协调解决。

  (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东电网公司批复及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的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下达工程概算后,原则上不作修改。如当地政府要求修改电网建设项目设计方案,须报经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及原审批单位同意,由此增加的工程费用,由提出修改的当地政府与供电企业双方协商,按主要由修改方负责的原则解决。

  (三)供电企业要按照年度电网建设计划,认真组织施工,在确保安全施工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按时完成各电网建设项目建设,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充足、可靠的电力供应。

  三、严格管理,规范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一)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相关标准必须严格照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2006〕149号)、市政府《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39号)执行。在电网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导致超出上述文件规定标准范围的合理费用,由市及项目所在地县(区)、乡镇(街道办)三级政府会同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协商解决。

  (二)电网建设项目按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收费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不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四)电力线路的杆、塔基础用地不征地,只对杆、塔基础用地参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作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工作由县、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国土资源部门配合,补偿费用由供电企业负担。

  (五)电力线路路径由供电企业提供设计图纸,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认,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从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在电力线路路径和电缆线路保护区范围内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并责令抢建人或抢种人限期恢复原状。

  (六)供电企业向县、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经批准后的电力线路路径图、塔位详细资料等相关资料后,对不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县、区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供电企业按规定支付的补偿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补偿工作,并交付用地;如需要实施征地或拆迁的,可适当延长时间。

  四、优化服务,快速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用地和规划审批手续

  (一)凡符合我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电力专项规划的电网建设用地,可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办理各项手续。对不需要征地和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规划和用地手续。

  (二)对资料齐全的电网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供电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根据项目征地拆迁的需要向市、县(区)政府申请发布工程建设通告。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规划验线合格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于需要实施征地(盘整)或拆迁的电网建设项目,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由县、区政府负责在供电企业提出用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地公告,并开展相关征地(盘整)或拆迁工作。因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等原因需要上报批准的情形除外。

  五、统筹安排,提前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

  (一)要将电网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公路、铁路、港口、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衔接,实现电网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有机衔接和同步实施。变电站、电力线路用地纳入市、县(区)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已经批准纳入建设规划的变电站建设用地和电力线路走廊进行规划控制,不得对规划选定的变电站站址和电力线路路径随意变动;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已预留的变电站建设用地的,要与供电企业协商,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二)供电企业编制的电力设施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应先报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征求意见后,再报相关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审查,由相关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统一协调选址方案和规划线路路径方案。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区政府)应在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向供电企业回复明确的书面意见,若对方案有异议的,应在回复中提出建议方案和修改意见。涉及跨县区的电力线路路径,若县、区之间无法协调,可由市政府协调,供电企业做好方案优化工作。

  (三)规划选址方案和电力线路规划路径方案经县、区政府或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县、区政府组织下及早开展电网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工作。

  (四)变电站用地经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后,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提出用地预审意见或按程序上报的同时,将审查意见和上报情况在5天内函复建设单位,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供电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环评初审意见、用地红线图后提请本级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开展预征地工作。

  (五)架空电力线路和电缆线路等管线工程,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由市、县(区)政府发布工程建设通告,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途经地点和补偿规定及办法等。

  六、提高效率,缩短电网建设项目审批时限

  (一)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到的行政审批,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须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内对电网建设项目提出各自审批意见或核发相关许可证书,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二)在供电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通过电网建设绿色通道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部门(包括国土资源、消防、规划建设、水利、环保、林业、三防、防雷、文物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须报请国家或省批准的情形除外。

  (三)对属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重点电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优先给予审批。

  七、紧密配合,简化电网项目开工手续

  (一)供电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资料,国土资源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电网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手续。

  (二)为进一步加快电网建设项目进度,对本市的电网建设项目,市、县(区)规划建设与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程中,可先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政设计条件及开工前期准备手续。

  (三)对市政府重点电网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完成招标投标工作后,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必须优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

  八、跟踪落实,建立电网建设督办工作制度

  各县、区要成立电网建设协调督查机构,协调解决本县、区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电网建设信息专报制度。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定期召开电网建设协调会。市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政府行政督促检查办公室负责全市电网建设的督促检查工作,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以及督办电网建设协调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九、加强宣传,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就电网建设项目的相关政策法规及重要意义,积极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工作。供电企业要通过印发宣传单张、手册等各种方式,积极宣传正确用电知识,加强舆论引导,营造人人关心、支持电网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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