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通知
粤建房〔2015〕1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委社工委、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法制办:
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是社区内开展公共服务、志愿互助服务和群众性活动的场所,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务活动用房。为切实解决我省城市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套不足问题,深入推进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省新建住宅物业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要求
(一)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予以配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不得列入住宅物业的可售建筑面积或每套住宅的建设分摊面积。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根据新建住宅物业规模予以配建。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社区服务站建设标准》(建标167-2014),制定当地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标准,并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统筹规划。原则上1000户(套)以下的社区按6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2000户(套)的社区按600-800平方米、2000-3000户(套)的社区按800-1000平方米、3000户(套)以上的社区按1000-130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执行。
(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为独立成套的单体空间,设置在方便居民出入的楼层和方位,拥有独立使用通道,满足社区居委会“一站式”服务和居民集体活动需要,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要求,配备独立水、电、通信等基本设施。
二、做好社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和移交工作
(一)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应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和使用需求,合理确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配建要求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与所在住宅物业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其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建设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三)开发建设单位报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在设计图中注明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严格审核。经审批同意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依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且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社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和竣工验收通过后,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规定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使用管理;社区居委会新设立或调整后,街道办事处及时将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给新的社区居委会。
三、加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
(一)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应按照社区居民实际需求科学合理使用,尽可能一室多用,最大限度发挥其服务居民的综合效益。
(二)社区公共服务用房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不得闲置和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用于经营、出租、转让、抵押或挪作他用。社区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公共服务用房使用管理情况,并负责接受居民群众监督举报。
(三)在建、已建成的住宅物业需配建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由所在地政府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地应根据通知要求制订相关细则,做好新建住宅物业社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民政厅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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