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从源头上防范因决策失误或政策失当而引发不稳定因素,深入推进“平安和谐××”建设,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重大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
第三条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兼顾人民群众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和全面综合、公开民主、权责一致、先行防范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区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委维稳办),负责全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日常指导、协调、督促等工作。
第二章 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以下重大事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一)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出台。
(二)关系到区属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有可能在较大范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城区建设总体规划、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市政规划、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建设。
(四)涉及到诸多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区委、区政府或各单位各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评估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评估内容:
(一)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充分考虑基层和企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和承受能力,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平,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合理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途径妥善解决。对所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其他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其他行业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相互攀比,造成连锁反应。
(四)是否存在引发群众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化解的办法、措施是否切实可行。
(五)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评估责任主体
第七条 评估责任主体是指重大政策的起草部门、重大改革的牵头部门、重大项目建设的报建部门以及有关重大事项决策的提出部门。如重大事项是区委、区政府制订出台的,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责任主体;涉及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责任主体的,由区委,区政府指定。
第八条 责任主体承担重大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任务,并要对经评估付诸实施的重大事项落实全程跟踪和后续工作,及时发现并协调相关部门化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分一般评估和重点评估。
(一)一般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没有社会稳定风险或风险较小,不会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突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二)重点评估适用于评估责任主体认为社会稳定风险较大,有可能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一般评估由评估责任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就拟决策的重大事项进行征求意见、论证和公示的同时,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认真预测,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重点评估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评估责任主体书面函告区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将其确定为重点评估事项。
(二)成立评估小组。由评估责任主体单位牵头成立专门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小组,视情邀请专家、学者及维稳、信访等部门参加,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三)制定评估方案。评估小组根据工作实际,制订评估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
(四)开展民意调查。评估小组按照评估方案,就拟决策事项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或向社会或实施地区进行公告、公示,多途径、多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五)进行评估论证。对评估事项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重点就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等进行认真深入的讨论、协商、分析评议和科学论证。
(六)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小组对评估事项工作进行全面归纳、汇总,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抄报区委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办公塗备案。
(七)运用评估成果。责任主体对拟决策事项评估报告进行专门分析研究,合理运用评估成果。
(八)续报和初审。对暂缓的拟决策事项,责任主体认为条件成熟,在重新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策前,应将拟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续报上报区评估领导小组初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重大事项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不力,以及在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监管、化解不力,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况分别对责任主体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由区评估领导小组依据《××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和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区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和《××区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我区的相关规定和制度,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维稳、信访部门会同区纪检监察、综治等部门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部门在各评估责任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中审核安排。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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