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白蚁防治药物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0〕267号
各白蚁防治单位、建设单位:
根据国家经贸委1999年第6号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规定,原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的主要药物——氯丹将淘汰使用。现就我市房屋白蚁防治药物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开始,白蚁防治工程施工一律不得使用氯丹,各单位一律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违反规定者,将取消白蚁防治单位企业资质证书;情节严重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氯丹淘汰使用后,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防治施工时应使用毒死蜱TC、硅白磷、氯菊酯、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连苯菊酯、氰戊菊酯或其他高效、低毒、长效并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准许使用的药物。
三、已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中约定使用氯丹的,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或书面补充协议,并报我局(物业处)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白蚁防治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
四、各白蚁防治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利用二次施药、毒饵、诱杀等预防技术作为白蚁预防工程的补充手段,并积极学习与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验,加强高效、低毒及低成本药物的开发,开展科技成果鉴定、推广、使用和新技术、新药物的认证、推荐工作。
五、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物业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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