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的通知
穗国房字〔2000〕125号
各建设单位:
为有效控制新建房屋的白蚁危害,保证房屋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第72号令)和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建房字〔2000〕2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我市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通知书》前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包治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三、建设单位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应出示与经市国土房管局批准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的《白蚁预防合同》。
四、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国家批准使用的药剂,建立工程质量的抽查、检验制度。
五、建设单位应当将白蚁预防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白蚁预防合同》规定缴交。
六、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未办理白蚁防治手续和未进行白蚁防治,有房屋预、销售业务的,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没有房屋预、销售业务的,暂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房屋产权证。
七、白蚁预防包治期内发生白蚁危害的,业主、使用人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对白蚁预防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协调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新建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的同时,与有资质的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并凭《<白蚁预防合同>确认书》办理《建设用地通知书》。
二、有房屋预、销售业务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向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白蚁预防合同〉确认书》,不能出具的,应在接到市国土房管局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补办合同确认手续。
三、建设项目开工前30日,建设单位应向市国土房管局申领《白蚁防治许可证》。
四、市国土房管局自受理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发《白蚁防治许可证》。
五、白蚁防治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报市国土房管局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核发《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白蚁防治工程的复查每年定期进行,由实施该工程的白蚁防治单位负责。白蚁防治单位的复查结果应有该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加具的意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国土房管局对复查结果进行审查后,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备案。
七、1999年11月1日《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施行前的在建开发项目,未进行白蚁预防的,建设单位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补签《白蚁预防合同》,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市国土房管局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白蚁预防合同〉确认书》。
八、建设单位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出具《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不能出具的,应在接到房屋产权发证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与白蚁防治单位就该建设项目签订白蚁防治保治合同,并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附件一:《〈白蚁防治合同〉确认书》
附件二:《白蚁防治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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