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佛禅府办〔2005〕196号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佛山市禅城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对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资产收益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民集体拥有所有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已被征为国有但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

第四条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取得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经批准将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国家征收土地时划留留用地;

(三)历史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1987年1月1日前已用作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

(四)实行“村改居”后,转为国有但仍划拨给该居委会集体(原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五)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农用地转用时,按法定程序办理并由申请方缴纳相应税费。

第六条 因非农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应按被征地总用地量10%-15%的比例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留留用地。

留用地可根据城市规划及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连片划留或分散划留。

第七条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三章 留用地的管理

第八条 因城市建设实施批次征地时,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要同时拟定留用地安置方案;因项目建设实施征地时,建设单位应一并提出留用地安置方案并报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确认。

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九条 留用地原则上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范围内划留,无法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划留的,可以考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划留。

第十条 因征地数量太小而不适宜一并划留留用地的,可以将留用地指标进行积累。

第十一条 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就留用地安置事项达成一致后,应专项下发留用地批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持留用地批文及其他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向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申报确权、申领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二条 办理留用地手续所需缴纳的各种税费由建设单位代为缴纳,但按市场价实行征地补偿的除外。

留用地进行“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原则上由各集体经济组织自行解决,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对集中连片划留的留用地,市政建设(公用事业)部门应统筹组织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位于工业园区范围内的留用地可由园区管理机构代为组织。

第十三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留用地实物补偿的,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或建设单位应以留用地补偿的成本为基础另行向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作相应补偿。

因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征收或使用留用地的,应按征收或使用该宗地标定地价作为补偿标准。

第四章 宅基地管理

第十四条 本章所称“宅基地”指农村村(居)民用于自身住房建设的集体性质的或已转为国有性质的建设用地,包括单家独院式住宅、联排住宅、公寓式住宅等建设的用地。

第十五条 村(居)民申请宅基地的,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审批,分户的标准按户籍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禅城区范围内只限于建设公寓式住宅。

因原有住房被鉴定为危房,可以按相关规定优先申请公寓式住宅,申请公寓式住宅获批准的原有住房不得重建,有条件的地方应组织将原有住房拆除,腾出的旧宅基地经适当整理后作为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统一安排使用;危房住户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暂无条件建设公寓式住宅的,且该住户符合“一户一处”的,可允许按规划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建。

第十六条 进行旧村重建或迁建时,应建设公寓式住宅。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或在两年内达到申请条件超过10户村(居)民的村(居),可申请建设公寓式住宅。

第十七条 申请兴建公寓式住宅时,可以按立足实际需要、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进行用地申请。

第十八条 除本条第二款情形外,宅基地不得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

因执行司法裁决或仲裁裁决需要转让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的,在办理了土地征收或转为国有手续后,可以将宅基地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

第五章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规定进行流转,流转收益归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收益的使用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制度统一管理,接受村(居)民监督。

第二十条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流转时,按规定应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委托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下设的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没有规定应进行公开交易的,流转的条件和方式应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

将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改变功能或用于经营性开发的,应先征得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举办(含以土地入股联营等方式)的企业产权发生转移,该企业名义登记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已实质发生转移的,按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内容与我区原已经颁布的文件不相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内容,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禅城分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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