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南沙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穗南开管办〔2016〕1号
各镇(街),开发区各部门,区直属各单位:
《广州南沙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开发区金融工作局反映。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月13日
广州南沙促进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及《广州市关于加快推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政策和规定,将南沙新区打造成为华南地区融资租赁集聚中心,结合南沙新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围绕南沙新区探索新型城市化道路、推动珠三角发展转型、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发展的总体要求,发挥融资租赁对南沙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支持作用,促进融资租赁业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优势产业的紧密结合,大力发展基础设施租赁、飞机租赁、船舶租赁、汽车租赁、装备制造租赁、医疗器械租赁、教育产业租赁等市场空间广阔的领域,探索发展不动产租赁,积极推进租赁保理业务的发展,将南沙新区努力打造成为珠三角地区融资租赁业的服务高地、成本洼地和人才聚集地。
(二)发展目标。持续优化南沙新区发展融资租赁业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增强新区对融资租赁企业的吸引力,实现在重点发展方向、重点行业上的有效突破,促进融资租赁业成为新区特色金融主导产业。到2017年底,形成千亿级的融资租赁产业集聚区,培育5家以上注册资本超过30亿元的融资租赁龙头企业,集聚500家以上融资租赁企业,南沙新区发展成为华南地区最大的融资租赁集聚地。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租赁企业集聚发展
(三)积极培育和引进融资租赁企业。支持各类出资主体在南沙新区设立融资租赁企业,对新引进或已落户且增资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等),视同入区的总部型企业,根据南沙新区的总部经济政策,给予企业落户奖、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办公用房补贴、人才奖励等方面的相应扶持政策。
(四)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新区内企业和重点行业服务。对为新区内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企业,按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鼓励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开展飞机及航空器材、船舶及海洋工程设备、汽车等先进制造设备租赁,按照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在区内探索开展不动产租赁,按照其业务量,给予一定补贴。
(五)引进及培育融资租赁专业人才。大力引进融资租赁人才,符合条件的区内租赁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可享受南沙区相关人才扶持政策,在租/住房补贴、人才奖励、子女教育入学、医疗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对重点企业的人才补贴力度,支持其人才引进;探索与境内外专业培训机构及相关院校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人才培训。
三、加大企业服务力度,优化融资租赁发展的市场环境
(六)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有关部门及时受理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申请人的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或协助企业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等方面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并在限定时间内办结有关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对于区相关部门具备登记权限的,提供一站式并联审批、集中办理服务。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申请开办医疗器械设备租赁等特定业务,相关部门可以简化经营场所房屋属性、面积等要求,在职责范围内办理经营许可权限。
(七)支持SPV专业公司的发展。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南沙保税港区设立租赁项目子公司(SPV),SPV的设立依照一般公司注册流程进行登记注册,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营业范围可明确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推进设立南沙新区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成立融资租赁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对区内融资租赁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等方式,推动产融结合,支持入区的融资租赁企业改善资本金条件,提高资本运作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健康发展。
(九)推动建设融资租赁资产登记交易平台。支持推动大型租赁企业联合打造融资租赁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开发设计覆盖债权与股权、场内与场外、标准与非标准的以租赁资产为支撑的各类投资产品,为融资租赁企业的租赁资产登记、协议转让、租赁资产证券化交易等提供服务,提高租赁企业资产流动性。
(十)建设融资租赁产业集聚服务平台。通过集群注册模式加联合办公,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集中登记住所、免租入驻场地及良好的办公条件;建立融资租赁企业专业服务团队,为租赁企业提供企业设立、登记、备案、运营、信息对接等全流程的业务服务。鼓励社会各类机构建设融资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我区融资租赁产业的需要及平台建设情况,每年评选优秀服务平台项目进行奖励。
(十一)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采购。支持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参与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的设备釆购等,用租赁方式增加公共服务部门的设施设备装备,在污水处理、热力、发电、垃圾处理、高速公路、交通轨道等领域引入融资租赁企业。
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发展,拓展融资租赁发展的市场空间
(十二)支持融资租赁企业扩大业务范围。允许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支持在南沙设立
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为租赁企业提供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
(十三)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加强对重点拟上市企业的专业化、个性化、全过程跟踪指导服务,按照《广州南沙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扶持奖励办法》,对当年新上市的融资租赁企业予以奖励补贴。
(十四)支持融资租赁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区内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鼓励区内租赁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南沙、横琴新区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开展跨境人民币直接融资业务;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鼓励开展离岸资产证券化。
(十五)支持融资租赁企业为区内企业提供创新融资渠道。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类融资租赁方式为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盘活固定资产提供中长期的融资支持;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鼓励负债率高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减少负债,实现资产轻量化经营,改善生产经营状况;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积极开展经营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跨境租赁等融资租赁业务,增强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
(十六)简化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债权的外汇管理。鼓励跨境外币资金进入3年以上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对于投资中长期融资租赁项目的境外资金,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开展境外融资租赁业务,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租赁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十七)加快融资租赁中介服务发展。鼓励各类机构在区内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企业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法律服务等配套服务,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提供支持。
(十八)支持推动融资租赁纠纷仲裁。发挥好南沙国际仲裁中心作用,成立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经济纠纷的仲裁员队伍,为区内融资租赁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的仲裁服务。
(十九)支持推动租赁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融资租赁物登记,按照系统相关规定填写登记内容,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五、附则
(二十)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南沙新区内已设、新设或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融资租赁企业设立的SPV公司等。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由开发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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