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外资经营物业管理公司审批原则的通知

   

穗外经贸业函〔1994〕006号

各有关单位:

近来,有不少单位申报中外合营的物业管理公司,这类公司对引进先进管理办法、提高物业经济效益和保护物业所有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为加强对这一市场的管理,使这一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审批原则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合营的中外双方都必须具备较高的物业管理水平。

要求经营物业管理的中方:必须有从事物业管理的能力及行业资格。

外方:必须在当地从事该行业达三年以上,有较好的社会商誉及管理同类物业的经验,并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申报时应提交其有关业绩及现有管理幅原的有效证明文件。此类文件可由当地公证机构出具。

二、该行业目前原则上只能设立项目性的中外合营公司。项目公司在申报时应提交物业业主的委托管理文件,鉴于在申报时合营公司尚未注册成立,可暂由业主委托合营各方。

三、参与物业发展的中方、外方可组建项目性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所发展的物业。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物业管理公司由我委负责审批:

以上审批原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199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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