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委《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建施〔1996〕74号

各区(县级市)建委(建设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电梯行业管理,确保电梯质量和安全正常运行。现将省建委粤建施字〔1996〕00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我委负责本市辖区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有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企业应按建设部颁发的《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就位,请在3月25日至29日到广州市建委施工处办理登记就位工作,到时请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经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的就位申请报告。

二、本通知颁发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填报“在用电梯登记表”,并于3月26日前报送广州市建委施工处。

三、广东省电梯质量监测中心将在96年分片安排对全省在用电梯进行检测,各电梯使用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迎接检测,重新办理电梯准用证。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委关于印发《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建施字〔1996〕0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现有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应按建设部颁发的《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见本规定附件4)就位,其资质审查资料,应于1996年3月31日前报送我委施工处。

二、本规定颁发前已投入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于1996年2月29日前填写《在用电梯登记表》(见本规定附件1),报送所在地市建委。地级建委汇总后于1996年3月20日前报送我委施工处。

广东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将在1996年分片安排对全省在用电梯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电梯使用单位持检测报告到主管建委申办《电梯准用证》,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签订维修合同。今后,应按本规定参加年检。

三、各市在执行本规定中发现的问题,请向我委施工处反映,以便完善我省电梯行业管理。

广东省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广东省电梯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电梯行业管理,确保电梯质量和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建计〔1994〕667号)、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建计〔1995〕167号)、《关于认真做好电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计〔1995〕384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电梯行业管理与安全监察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5〕21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电梯(包括客梯、货梯、客货梯、病床梯一下同)、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行人行道的制造、销售、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全省电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等级审批、发证工作;

3、负责全省额定速度大于1.0m/s的电梯和载重量大于2000Kg的载货、杂物电梯以及自动扶梯和重要公用建筑,如机场、港口等的电梯的报装和竣工验收以及《电梯准用证》的发放工作;

4、负责省内电梯质量监督检测机构的设立与审批;

5、负责全省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上报。

(二)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配合省建委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初审及统一上报省建委审批的工作;

3、负责本辖区内额定速度为1.0m/s以下(1.0m/s)的电梯和载重量为2000Kg以下(2000Kg)的载货、杂物电梯的报装和竣工验收以及《电梯准用证》的发放,并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电梯年检,代发证工作;

4、负责所辖区内电梯质量检测机构的初审与统一上报省建委审批的工作;

5、负责本辖区内所有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并定期上报省建委。

(三)电梯使用单位如同时拥有本条(一)、(二)项规定的速度和载重的电梯则由省建委负责受理报装、竣工验收以及《电梯准用证》的发放工作。

(四)深圳市所辖区域内的电梯行业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省电梯管理的总原则是对电梯质量实行一条龙管理制度,即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制造、安装、维修保养和在用电梯的改造质量负全部责任。凡电梯出现质量问题,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条 电梯生产许可证

(一)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本省内的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建计〔1994〕522号)执行。

(二)对新增从事电梯产品生产企业,在立项前应将可行性研究报告送省建委审批。电梯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后,先试生产2-3台样机,经省、部级有关部门对产品进行鉴定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办电梯生产许可证后方能进行批量生产。

(三)凡进入本省区域内的国产电梯,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生产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四)以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布后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但在此之前,其产品应具有部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鉴定证书,其中安全部件必须持有国技术监督局批准授权的电梯质量检测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方可进入本省区域内安装使用。

(五)国爱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销售、安装。违者,由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伪劣产品查处。

第六条 电梯销售

(一)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使用单位可通过公布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方式选定电梯。

(二)进口境外电梯,其产品标准必须符合或高于我国有关电梯产品标准。使用单位在选型定货之前,须将所选用电梯的国名、生产企业、种类、型号、层站数及其产品标准(附中文译本)等送市建委或省直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建委,经省建委、省机电产品进口审查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办理定购手续。

(三)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装、维修合同。双方应严格按合同办事。

第七条 委托代理制

(一)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可实行委托代理制,即电梯生产企业可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生产的电梯的销售、安装、维修。

(二)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标准。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电梯生产企业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的电梯质量、运行安全向电梯生产企业负责。

(三)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被委托代理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具有经省(自治区)、直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安装、维修的业务不得超越被委托企业资质证书所核定的经营范围;

2、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制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和代理企业的资格评估标准,并报省建委备案;

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

(1)由电梯生产企业向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业务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

(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向电梯生产企业提出代理意见书,并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从事电梯安装、维修履历资料和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测报告、验收证明;

(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委托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见附件2);

(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所在地主管建委,由地级市建委汇总统一省建委备案。省建委定期在省级报刊公布被委托代理企业名单。

第八条 电梯安装

(一)本省区域内的电梯在安装之前,使用单位应向主管建委办理报装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办理电梯报装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广东省新(旧)电梯安装(改造)申报表》(见附件3);

2、电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电梯进口批文与商检证明;

3、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以上简称《资质证》)。实行委托代理制的,还须出具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书》。属于省外的电梯安装维修企业,须出具有权部门签发的进粤承包工程许可证。

(二)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含电梯生产企业的安装、维修队伍)必须向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审查。

1、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的资质标准按建设部颁发的《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企业资质条件》(见附件4)执行;

2、电梯安装、维修企业申请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资料:

(1)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税务登记证;

(4)企业资信证明;

(5)企业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职称证件;

(6)企业技术装备情况;

(7)企业近三年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业绩证明;

(8)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省外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进粤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经营的,必须向省建委办理登记注册,由省建委发给承包工程许可证后,才能在本省开展业务。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以下资料:

1、广东省外来电梯安装维修企业注册登记;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给该电梯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

3、派驻本省的经营负责人、工程技术、经济人员职称证件。

(四)境外企业进入本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业务的,按《广东省外国企业承包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五)在电梯安装过程中,安装企业要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作业,保证电梯安装质量以及电梯安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九条 电梯安装的检测和验收

(一)电梯检测机构

1、为确保电梯质量,设立广东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并视电梯分布情况设若干检测站;

2、省建委委托广东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全省地方检测技术、规范的制订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并承担新安装(改造)电梯的检测和在用电梯的年度检测;

3、电梯检测实行有偿服务,其费用由检测机构与电梯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并在检测合同中明确。

(二)电梯安装调试结束后,由负责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并向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其授权的检测机构申请检测。

申请电梯检测须提交以下资料:

1、《电梯检测申请表》(见附表5);

2、《电梯安装自检验收报告》;

3、电梯产品质量合格证或鉴定证书;

4、电梯报装批准文件。

(三)经广东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其授权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作出《电梯检测报告》后,由电梯使用单位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主管建委提出验收申请,并由主管建委在七天内组织建设、安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授权电梯检测机构、安全监督等单位按照0810060-93《电梯安装验收规范》联合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签字合格后,由主管建委核发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方可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测发证。

(四)验收中的电梯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电梯生产企业或其委托代理企业提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质量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由省技术监督局直到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

(五)使用单位如将未经验收或无《电梯准用证》的电梯投入使用,均视为无证产品,一经发现,主管建委会同技术监督、安全监督等部门对所用电梯予以查封,暂停整体建筑工程验收工作,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建委。使用单位在接受处罚后,持处罚单到主管建委申办验收,主管建委应在一个月内按本条(三)项的规定组织验收。

(六)电梯投入运行前,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讲授电梯操作方法,安全使用知识,以及注意事项,并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电梯使用需配司机时,其司机应通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电梯使用单位应将《电梯准用证》张贴在电梯轿厢内,以便乘客对电梯运行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电梯保修

新安装的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签发《电梯准用证》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处理企业保修一年,但不得超过交货后18个月。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可予有偿修复。

第十一条 电梯维修

(一)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

(二)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的,必须取得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并到省、市建委申请资质认证。

(三)电梯生产企业设在各地从事电梯维修保养业务的维修服务站,也必须办理资质认证。

(四)使用单位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同转移手续。

(五)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与事故,每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修或检测,并逐台做好记录,建档备查。

(六)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负责维修的企业与使用单位双方商定,并在维修合同中明确。电梯维修用备品配件,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提供或向电梯生产企业推荐(指定)的生产经营单位订购。电梯产品如因改型或淘汰停止生产后,原电梯生产企业应继续提供在用电梯所需的维修用备品配件,或为用户提供代用件。

(七)对在用电梯的维修,如未办理委托代理的,主管建委应责成使用单位与电梯生产企业在三个月内办妥,否则,不予核发《电梯准用证》。电梯生产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或拒绝办理,否则,属省内企业的,提请建设部取消该厂生产许可证;属省外企业的,将其事实通报全省,并不准其产品进粤销售;属境外企业的,将其事实告知外经部门、省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禁止其产品进粤销售。然后,由使用单位选定有资格的企业承担该电梯的维修业务,并报主管建委备案。

第十二条 电梯年度检测

(一)为保证在用电梯的正常运行,对在用电梯实行每年一次年度检测(以下简称年检)。年检工作,由各市建委负责组织实施。

(二)电梯使用单位接到年检通知后,持一上年度《电梯准用证》和本年度的维修合同以及《电梯年度检测申请表》(见附件6)向所在地市建委申请年检。由市建委统一组织,省电梯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其授权检测机构和当地建筑工程制质量监督站派人员进行实地检测。

(三)电梯年检测结果,由市建委汇总集中报省建委,并核发新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

(四)年检不合格的在用电梯,限期在三个月内整改。由检测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使用单位按照整改意见督促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经提出整改意见的检测单位验收合格,报主管建委审查发给《电梯准用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电梯事故月报制度

(一)所有电梯生产企业或委托代理企业,应及时填写《电梯事故统计月报表》(见附件7),由市建委在每月五日知按生产厂家分别统计,统一报省建委。

(二)电梯在运行中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劳动安全部门,同时抄报所在地建委(建设局)。由劳动安全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按有关规定处理。若属电梯质量问题,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属使用管理不当,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从事电梯管理、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以及玩忽职守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