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

穗建筑〔2001〕2号

市监督站,市市政监督站,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各区、县级市建设局,各区、县监督站,各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粤建函〔2000〕3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年一月二日

附件:

关于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的通知

粤建函〔2000〕3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委,深圳市建设局,顺德市市政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工程桩质量检测行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桩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的质量安全,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桩基检测单位资质实行备案和年检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备案和年检时间为:每年11月至12月,凡已取得建设部工程桩动测资质证书的本省单位和已取得省建设厅颁发工程桩检测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建设厅办理备案和年检手续,并报送以下资料:

检测资质证书、个人上岗证、检测仪器和设备检定证书、检测项目计量认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检测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检测单位的备案年检工作由省建设厅委托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负责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由省建设厅作出年审结论或备案。

三、实行有效证书公告制度。每年1月上旬,我厅将在《南方日报》、《广东建设报》上公告本年度已办理备案登记或通过年检的桩基检测名单,凡不在公告名单上的的检测单位不得在本省从事工程桩质量检测业务,所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公告费由在公告名单上的单位平均分担,暂按每单位2000元收取,由省总站负责代收汇总向报社支付。收款单位:省总站,帐号:027-0249-0010724,开户银行:广州市工商行沙河办事处。请付款单位注明检测资质证书公告费的用途。

四、加强省外检测单位进粤的管理。凡持有建设部工程桩动测资质证书的省外单位进入本省开展检测业务前,必须先经地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向我厅申办资质备案。已办理备案登记的省外检测单位,应在备案证书备注栏中注明的地区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

五、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工程桩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必须对工程

桩检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一次抽查,及时受理社会对检测单位的投诉,从严查处工程桩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及有关情况报我厅建筑管理处备存,以确保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六、凡未取得工程桩检测资质证书或拟增报工程桩检测项目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和未通过建设部第一批资质复查合格的粧基检测单位,应在年底前到省总站办理登记手续,以便统一安排资质审查和复查计划,逾期不再受理。

省总站地址:广州市先烈东路121号,邮政编码:510500;联系人:李素华,联系电话:87255149。

广东省建设厅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六日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