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八日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以穗基定〔1998〕46号文发布)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使之成为建设工程的合法保障,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建标〔1996〕133号)和广东省建委粤建定字〔1996〕100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系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系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兼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市基本建设定额站)。

第二章 资质证书动态管理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审制度。年审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年审结论是对咨询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者予以浮动降级,半年后复审合格者,恢复原资质等级。年审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实施,每年三至四月进行。被年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填报《工程咨询资格年审表》一式三份。凡不参加年审视为自动停业,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乙级和丙级为两年。到期须视其工作量和业绩重新复评等级,未经复评或复评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复评工作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复评当年九月进行。被复评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填报《工程咨询资格复评表》一式三份,并提交有关业务证明文件,包括:

一、资质等级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八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必须在《广州建设报》《广州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定级后的有效期内,确已达到上一级资质等级标准的,可在年审时申请升级。

第十条 在省内其它地市注册的造价咨询单位,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的,须向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分立或合并,应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三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收费

第十二条 造价咨询单位须向物价管理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按规定标准收费。造价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收费按标准执行。

第四章 违反实施细则的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公平、公正、合理地开展业务。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的。

二、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三、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四、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的。

五、编制工程结算文件,其工程造价高于或低于按规范编制价格5%以上的。

第十五条 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而从事编制工程造价和咨询业务的人员,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非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其编制和审核的工程造价文件不得作为工程拨付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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