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的若干意见
粤国土资利用发〔2016〕36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用地实际,现就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根据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项目结构和建设需求,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二、保障用地计划指标
省在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用地计划指标时,将充分考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各地也应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的原则,实行精细化计划指标管理,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切实保障项目落地。
三、加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对于省管权限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将按规定加快办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提前介入,按规定加快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省厅将做好业务指导。
四、加快办理用地报批
对充电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在实行模板化组件、网上审批的基础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用地报批提前介入、现场办公、绿色通道和专人负责跟进等机制。需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急需开工建设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
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在审核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时,对于暂时不能实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允许由市、县两级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实现“占水田补水田、占优补优”,确保建设项目及时落地。
六、研究建立土地使用标准
各地可根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参照加油加气站用地规模,从严从紧研究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
七、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各地应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结合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实际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以市、县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制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鼓励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加油加气站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不增缴地价;其中,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配建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建设用地过渡期支持政策以5年为限,5年期满,可根据发展情况及规划条件,确定是否另行办理用地手续事宜。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按协议方式办理。
九、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可采取配建方式供地,在供应其他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和使用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根据投资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用地产权关系。鼓励充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本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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