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储备

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二〔2007〕236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上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在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开发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开发土地筹措的资金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筹措资金。土地储备机构通过金融机构筹措的资金,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开发,严禁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支出。

  第九条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水、电、气、热、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成本支出。

  (四)储备开发土地期间管理及入市交易等费用;

  (五)用于拟储备开发土地的可行性研究等前期费用及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以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通知(财综〔2006〕68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使用“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各级国库。凡实行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编码为50001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下的500011001“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对应《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7款“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

第五章 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计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二〔2007〕1011号)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实施的政府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收支全部纳入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土地储备前期成本拨付程序:

  (一)市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改革前暂由市财政局将其前期成本直接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弥补已出让项目前期成本和归还银行及其他融资机构贷款。待条件成熟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具体时间由市财政局与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商定。

  (二)城八区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直接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支出”安排到城八区。城八区财政局通过“政府性基金补助收入”列入基金补助收入,再拨付到区土地储备机构。

  (三)远郊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通过调库的办法划转远郊区(县)财政局,由远郊区(县)财政局拨付到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全部价款扣除新增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费和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后,全部用于开发区建设。市财政局根据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提供的资金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五)对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后,其前期成本由市财政局全部拨付市土地储备机构,由市土地储备机构拨付到区(县)土地储备机构。

  (六)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确认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项目情况,并按规定的时间告知市财政局。各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将确认的本区(县)的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置换或收回土地出让项目情况告知区(县)财政局。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参照上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机构与相关区(县)土地储备机构分别编制项目收支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预算批复期间出让项目前期成本,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土地储备机构。预算批复后按批复数据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储备开发的工作进度和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融资还款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王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财政性资金的土地储备开发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年年度终了,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每个项目竣工后,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算。

  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及土地.储备项目竣工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委托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从财政部门拨付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等相关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中安排用于上地储备开发的支出,按照支出性质,分别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212类“城乡社区事务”10款“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和02项“土地开发支出”科目。同时,分别填列支出经济分类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9款“土地补偿”、10款“安置补助”、11款“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12款“拆迁补偿”,以及310类“其他资本性支出”05款“基础设施建设”支出科目。

  第二十五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市财政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规定执行。待财政部下发具体办法后,我市结合实际情况转发。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入国库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二十八条 市、区(县)两级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发表评论与建议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