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我市(含市属各县)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地区范围:土地使用税在本市市区(含市郊)、县城(含城郊)、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含加工区)征收。

二、纳税义务人:在征收地区范围内使币国有或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条例》、《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市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去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三、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市区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城镇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暂行规定》计算征收;市属县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各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分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执行。

四、纳税申报:纳税人应于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三十天内将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向经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犮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使用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时,纳税人应于变动发生后二十天内向经管税务机关申报。不按本通告申报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土地面积:纳税人申报占用土地面枳,应以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书核定面积为依据;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的,暂以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据实由报,并提供土地四至平面围。取得使用权属证书后,再作调整申报。

六、纳税期限: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一九八九年全年税额在今年十月份缴纳。从明年起,分上、下半年两期(上半年四月份,下半年十月份)缴纳。

纳税人对申报事项如有不明之处.请向经管税务机关查询。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八九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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