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工程监理公开招标范围的通知

穗建筑〔1999〕386号

各有关单位:

我市自开展工程监理招标工作以来,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为使此项工作更加富有成效,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对我市工程监理招标范围调整如下:

一、凡政府投资(包括政府参股投资和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的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下列工程,应当进行工程监理公开招投标:

1、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

2、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

3、政府指令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

二、其他建设工程(不包括按规定可由业主自主发包的工程项目)的监理招投标工作,业主在市交易中心办理报建登记后,自主选择招标方式组织招投标,招标结果报交易中心备案。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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