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贯彻市政府《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7〕146号
各区国土局房管局、本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处理我市农村集资房问题的决定》(穂府〔1997〕48号),请各区国土局房管局、本局有关处室、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规划部门书面作出确认保留的农村“集资房”用地,其补办征地手续,由市国土局房管局用地处办理。
二、“集资房”补交地价款的标准。
1、穗府〔1997〕48号已定价的地段,不再进行评估,直接在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按定价标准计算。
2、穗府〔1997〕48号指定属于采用个案处理的地段,统一由市房地产估价所进行评估。
3、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白云区的同和镇、新市镇、石井镇(不含大坦沙)和天河区的沙河镇由市场处受理,其他区域由市土地开发中心受理。
三、“集资房”的补办交易手续,由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四、“集资房”项目中建设的道路、街道的命名按“决定”,由市地名办委托区地名办命名,报市地名办备案。但市地名办接到备案资料之日起七天内给予明确回复,再由区地名委员会予以公布。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采用现行使用版本,后加注“自一九九六年五月一日起,五年内不准进入二级市场交易流通;五年后,如要进入二级交易市场,必须按评定地价标准补足地价款方能交易”。
六、“集资房”的房地产登记。
1、房地产登记应具备的条件,仍按我局穗国房字〔1996〕17号文第六点规定办理。
2、房地产登记的测绘,凡区局已设置测绘机构、配备一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房地产测绘条件的,可以由我局测绘所委托区局办理;不具备测绘条件的,仍由我局测绘所负责。
3、房地产登记的确权,总体确权由市局登记所办理;经交易所鉴证后的分户登记,委托区局办理。
七、由于“集资房”不是商品房,因此,不能发给“预售许可证”。但具有资质的开发公司建设的“集资房”,如果按正常征地补办手续,并全额补交地价,还未出售的部分,可发给“预售许可证”。
八、白云区的竹料、钟落潭、神山、雅瑶、九佛、罗岗、良田七个镇行政区域内,“集资房”的补办征用手续的审批及房地产登记,委托白云区国土局房管局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交土地出让金,补办交易手续,仍到市国土局房管局办理。
广州市国土局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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