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3号
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关于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已经2005年第1次部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和《中国地质调查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编发〔2004〕2号〉,切实加强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査工作,结合实际,对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査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建设目标
根据我国国土面积、人口总量和国家对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需求,与国家财政管理体制、地勘队伍管理体制相适应,逐步建成一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高素质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由国家和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两部分组成,总体规模2.5万-3万人,其中,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在中国地质调査局现有直属单位1万人规模基础上逐步达到1.5万人(控制规模)。
今后3年建设目标:基本建成一支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直接管理,成建制,统一、高效,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的高素质、专业化的地质调查队伍。
二、基本思路
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主要以局直属单位为基础,依托重大地质调查项目和国家专项的组织实施,通过专业结构调整和队伍能力建设,充实、加强一线技术力量,建实建强区域性地质调査机构、专业地质调查机构、科技创新与技术支撑机构和公益性服务机构,使之真正成为能够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査工作任务及提供地质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对未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勘单位,按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原则,在剥离精干后,依据需要和自愿,纳人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37号)和《关于加强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意见》(国土资发〔2003〕358号)要求,建实、精干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进一步理顺关系,使之成为联系紧密、业务协译、运行顺畅、能够发挥整体功能的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地质调査局对地方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承担的国家地质调查任务实行项目联系、业务指导。
三、组织实施
(一)将26个原归口管理的地质单位整体划归中国地质调查局,实行统一管理。
将原归口管理的26个单位(见附表)整体划归中国地质调查局,实行统一管理,其中,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的建设在国土资源部直接领导下,由地科院具体实施。26个单位整体划转后,根据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其定位、职责任务、发展方向和工作思路,加快结构调整,加强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技术力量,增强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査工作任务和提供地质基础信息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能力,尽快形成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队伍的主体框架。
(二)进一步建实建强6个区域性地质调查中心,尽快使其成为承担国家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骨干力量。
天津等6个区域性地质矿产研究所作为区域性地质调查队伍,其首要任务是直接承担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同时,受局委托承担有关项目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适应新的工作要求,依托重大项目,加快推进6个大区所专业、人员结构调整,加强调查评价能力建设。通过重大地质调査项目和国家专项的实施,锻炼提高承担地质调查任务的能力。并以此为依托,吸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大胆使用培养拔尖人才,同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专业技术骨干,充实加强野外一线地质调査技术力量,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尽快将大区所建设成为装备精良、结构合理、专业齐全、各具特色的能承担国家地质调查工作任务的区域性地质调査机构。
(三)继续推进地质科技体制改革,创建一流的地质科技创新队伍和地质调查技术支撑体系。
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方案和地质调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要求,坚持责权一致、下管一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理顺中国地质调査局与地科院、研究所的管理关系。地科院继续对地质研究所等7个非营利研究所实行管理。地科院机关和7个非营利科研所通过遴选人才,组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整体进人国家创新体系,并作为国家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科学技术支撑,其他人员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从事地质调査、科技开发和多种经营。通过适当过渡,实现两部分人员的分离。对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等5个正在按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转为企业的单位,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发挥各自技术专长和优势,增强活力,加快发展。在保持经费渠道和扶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过渡期内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直接管理。
(四)组建油气资源调查专门队伍,加强油气资源调查评价。
整合局属单位油气调査研究力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专业技术骨干,适时整编外部油气队伍,成立专门的油气资源调查评价队伍。条件成熟时,向中编委申请机构和人员编制。
(五)对未属地化管理的原有关工业部门地勘单位,在其精干剥离后,按照需要和自愿,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管理。
对未属地化管理的原工业部门地勘单位,在执行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过程中,按公益性与商业性地质工作分开的原则,在其将主要承担国家战略性矿产勘查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剥离形成精干的地质调查队伍后,依据需要和自愿,由中国地质调查局统一管理。
附表:整体划归中国地质调查局管理的单位
序号 | 单位名称 | 事业编制 |
1 | 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 | 300 |
2 | 沈阳地质矿产研究所 | 275 |
3 | 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 300 |
4 | 宜昌地质矿产研究所 | 360 |
5 |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 | 380 |
6 | 西安地质矿产研究所 | 310 |
7 | 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 | 300 |
8 | 广州海洋地质研究所 | 2100 |
9 | 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 | 1000 |
10 | 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全国地质资料馆) | 250 |
| 国土资源部实物地质资料中心 | 260 |
11 |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 285 |
12 | 中国地质图书馆 | 163 |
13 | 中国地质调查局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方法技术研究所 | 355 |
14 | 中国地质科学院(院部) | 384 |
15 |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 | 308 |
16 |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 | 317 |
17 |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力学研究所 | 263 |
18 | 中国地质科学院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研究所 | 405 |
19 | 中国地质科学院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研究所 | 610 |
20 | 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 | 275 |
21 | 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 | 164 |
小计 |
| 9364 |
| 单位名称 | 编制 |
22 | 中国地质科学院勘探技术研究所 | 327 |
23 | 中国地质科学院探矿工艺研究所 | 112 |
24 | 北京探矿工程研究所 | 175 |
25 | 中国地质科学院郑州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 205 |
26 | 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综合利用研究所 | 385 |
合计 |
| 10388 |
请在用户中心修改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