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的通知
国海管字〔2008〕273号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进一步完善海籍管理制度,我局编制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修订了《海籍调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2年7月16日印发的《海籍调查规程》(国海管字〔2002〕222号)同时废止。
国家海洋局
二○○八年五月六日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
1 范围
本分类体系规定了海域使用的分类原则、类型和用海方式。
本分类体系适用于海域使用权取得、登记、发证、海域使用金征缴、海域使用执法监察以及海籍调查、统计分析、海域使用论证、海域评估、海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对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的界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海域使用
指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
2.2 海域使用分类
指按照一定的原则,划分海域使用类型并界定其用海方式。
2.3 用海方式
指根据海域使用特征及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划分的海域使用方式。
2.4 有效岸线
指通过填海造地活动形成的能被认定为海岸线的海陆分界线。
2.5 填海造地
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的用海方式。
2.6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突堤、引堤、防波堤、路基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7 透水构筑物用海
指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码头、海面栈桥、高脚屋、人工鱼礁等构筑物的用海方式。
2.8 围海
指通过筑堤或其它手段,以全部或部分闭合形式围割海域进行海洋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2.9 开放式用海
指不进行填海造地、围海或设置构筑物,直接利用海域进行开发活动的用海方式。
3 分类原则
3.1 依据海域用途
以海域用途为主要分类依据,遵循对海域使用类型的一般认识,并与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及相关产业等的分类相协调。
3.2 考虑海域使用分类管理需要
体现海域使用管理法律法规在海域使用审批、海域使用期限确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和减免等方面对海域使用的分类管理要求,明确界定法律法规提及的海域使用类型和用海方式。
3.3 区分用海方式
区分海域使用的具体用海方式,反映用海活动特征及其对海域自然属性的影响程度,体现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特点。
3.4 保持项目用海完整性
在海域使用类型划分上保持项目用海的完整性,反映其总体特征,方便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及相关工作。
4 分类体系
4.1 海域使用类型体系
4.1.1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两级分类体系,共分为9个一级类和30个二级类。
4.1.2 海域使用类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类,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类。
4.1.3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见附录A。
4.2 用海方式体系
4.2.1 用海方式采用两级层次体系,共分为5种一级方式和20种二级方式。
4.2.2 用海方式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第一位数字表示一级方式,第二位数字表示二级方式。
4.2.3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见附录B。
5 海域使用类型与用海方式
5.1 渔业用海
指为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开展海洋渔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指用于渔船停靠、进行装卸作业和避风,以及用以繁殖重要苗种的海域,包括渔业码头、引桥、堤坝、渔港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渔港航道、附属的仓储地、重要苗种繁殖场所及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渔业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渔港港池、开敞式渔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渔港航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1.2 围海养殖用海
指筑堤围割海域进行封闭或半封闭式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围海养殖。
5.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指无须筑堤围割海域,在开敞条件下进行养殖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筏式养殖、网箱养殖及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生产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开放式养殖。
5.1.4 人工鱼礁用海
指通过构筑人工鱼礁进行增养殖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5.2 工业用海
指开展工业生产所使用的海域。
5.2.1 盐业用海
指用于盐业生产的海域,包括盐田、盐田取排水口、蓄水池、盐业码头、引桥及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盐业码头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b)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码头、引桥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盐业生产用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d)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盐业。
e)盐业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指开采海砂及其它固体矿产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上以及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砂等矿产开采。
5.2.3 油气开采用海
指开采油气资源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石油平台、油气开采用栈桥、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道、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石油平台及浮式生产储油装置(含立管和系泊系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平台式油气开采。
b)油气开采用栈桥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c)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d)油气开采用人工岛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e)油气开采用人工岛的连陆或连岛道路(含涵洞式)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2.4 船舶工业用海
指船舶(含渔船)制造、修理、拆解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船厂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船坞、滑道、堤坝、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及其它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船舶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船厂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引桥、平台、船坞及滑道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开敞式船厂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船坞、滑道等的前沿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5 电力工业用海
指电力生产所使用的海域,包括电厂、核电站、风电场、潮汐及波浪发电站等的厂区、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取排水口、蓄水池、沉淀池及温排水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电力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引桥、平台、风机座墩和塔架、水下发电设施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电厂(站)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港池、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f)温排水区用海,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指开展海水淡化和海水化学资源综合利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海水淡化厂、制碱厂及其它海水综合利用工厂的厂区、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c)蓄水池、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2.7 其它工业用海
指上述工业用海以外的工业用海,包括水产品加工厂、化工厂、钢铁厂等的厂区、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取排水口、蓄水池及沉淀池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上述工业厂区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企业专用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取排水口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取、排水口。
e)蓄水池、沉淀池、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 交通运输用海
指为满足港口、航运、路桥等交通需要所使用的海域。
5.3.1 港口用海
指供船舶停靠、进行装卸作业、避风和调动等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港口码头(含开敞式的货运和客运码头)、引桥、平台、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及堆场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堆场、顺岸码头、大型突堤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码头、堤坝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引桥、平台及潜堤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开敞式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3.2 航道用海
指交通部门划定的供船只航行使用的海域(含灯桩、立标及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渔港航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3 锚地用海
指船舶候潮、待泊、联检、避风及进行水上过驳作业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3.4 路桥用海
指连陆、连岛等路桥工程所使用的海域,包括跨海桥梁、跨海和顺岸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用连陆、连岛道路和栈桥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建设顺岸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跨海道路(含涵洞式)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4 旅游娱乐用海
指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开展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
5.4.1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指旅游区内为满足游人旅行、游览和开展娱乐活动需要而建设的配套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港池(含开敞式码头前沿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旅游用人工岛及宾馆饭店等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填成土地后用于旅游开发和建设宾馆、饭店等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b)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不形成围填海事实或有效岸线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堤坝、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旅游用人工岛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c)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游艇码头、引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旅游平台、高脚屋、潜堤,以及游艇停泊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透水构筑物。
d)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开敞式旅游码头的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等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港池、蓄水等。
5.4.2 浴场用海
指专供游人游泳、嬉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浴场。
5.4.3 游乐场用海
指开展游艇、帆板、冲浪、潜水、水下观光及垂钓等海上娱乐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游乐场。
5.5 海底工程用海
指建设海底工程设施所使用的海域。
5.5.1 电缆管道用海
指埋(架)设海底通讯光(电)缆、电力电缆、深海排污管道、输水管道及输送其它物质的管状设施等所使用的海域,不包括油气开采输油管道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海底电缆管道。
5.5.2 海底隧道用海
指建设海底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包括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以及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其中:
a)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b)通风竖井等非透水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5.3 海底场馆用海
指建设海底水族馆、海底仓库及储罐等及其附属设施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5.6 排污倾倒用海
指用来排放污水和倾倒废弃物的海域。
5.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指受纳指定达标污水的海域,用海方式为污水达标排放。
5.6.2 倾倒区用海
指倾倒区所占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倾倒。
5.7 造地工程用海
指为满足城镇建设、农业生产和废弃物处置需要,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并最终填成土地,形成有效岸线的海域。
5.7.1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城镇(含工业园区)建设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建设填海造地。
5.7.2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填成土地后用于农、林、牧业生产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农业填海造地。
5.7.3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指通过筑堤围割海域,用于处置工业废渣、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疏浚物等废弃物,并最终形成土地的海域,用海方式为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5.8 特殊用海
指用于科研教学、军事、自然保护区及海岸防护工程等用途的海域。
5.8.1 科研教学用海
指专门用于科学研究、试验及教学活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2 军事用海
指建设军事设施和开展军事活动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5.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指各类涉海保护区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5.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指为防范海浪、沿岸流的侵蚀及台风、气旋和寒潮大风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建造海岸防护工程所使用的海域,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
5.9 其它用海
指上述用海类型以外的用海。用海方式参照5.1~5.7确定。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如表A.1所示。
表A.1 海域使用类型名称和编码
一 级 类 | 二 级 类 | ||
编码 | 名 称 | 编码 | 名 称 |
1 | 渔业用海 | 11 |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
12 | 围海养殖用海 | ||
13 | 开放式养殖用海 | ||
14 | 人工鱼礁用海 | ||
2 | 工业用海 | 21 | 盐业用海 |
22 |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 ||
23 | 油气开采用海 | ||
24 | 船舶工业用海 | ||
25 | 电力工业用海 | ||
26 |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 ||
27 | 其它工业用海 | ||
3 | 交通运输用海 | 31 | 港口用海 |
32 | 航道用海 | ||
33 | 锚地用海 | ||
34 | 路桥用海 | ||
4 | 旅游娱乐用海 | 41 |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
42 | 浴场用海 | ||
43 | 游乐场用海 | ||
5 | 海底工程用海 | 51 | 电缆管道用海 |
52 | 海底隧道用海 | ||
53 | 海底场馆用海 | ||
6 | 排污倾倒用海 | 61 |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
62 | 倾倒区用海 | ||
7 | 造地工程用海 | 71 | 城镇建设填海造地用海 |
72 | 农业填海造地用海 | ||
73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 | ||
8 | 特殊用海 | 81 | 科研教学用海 |
82 | 军事用海 | ||
83 | 海洋保护区用海 | ||
84 |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 ||
9 | 其它用海 |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如表B.1所示。
表B.1 用海方式名称和编码
一级方式 | 二级方式 | ||
---|---|---|---|
编码 | 名称 | 编码 | 名称 |
1 | 填海造地 | 11 | 建设填海造地 |
12 | 农业填海造地 | ||
13 | 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 ||
2 | 构筑物 | 21 | 非透水构筑物 |
22 | 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 | ||
23 | 透水构筑物 | ||
3 | 围海 | 31 | 港池、蓄水等 |
32 | 盐业 | ||
33 | 围海养殖 | ||
4 | 开放式 | 41 | 开放式养殖 |
42 | 浴场 | ||
43 | 游乐场 | ||
44 | 专用航道、锚地及其它开放式 | ||
5 | 其它方式 | 51 | 人工岛式油气开采 |
52 | 平台式油气开采 | ||
53 | 海底电缆管道 | ||
54 | 海砂等矿产开采 | ||
55 | 取、排水口 | ||
56 | 污水达标排放 | ||
57 | 倾倒 |
海籍调查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海籍调查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内海和领海范围内的海籍调查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GB 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HY 070-2003 海域使用面积测量规范
HY/T 094-2006 沿海行政区域分类与代码
3 术语和定义
3.1 海籍
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2 宗海
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 宗海内部单元
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3.4 界址点
指用于界定宗海及其内部单元范围和界线的拐点。
3.5 界址线
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3.6 标志点
指具有明显标志并可通过对其坐标的测量推算界址点坐标的点。
3.7 标志线
指由标志点连接而成的线。
4 总则
4.1 海籍调查的目的
海籍调查的目的是通过调查与勘测工作获取并描述宗海的位置、界址、形状、权属、面积、用途和用海方式等有关信息。
4.2 海籍调查的内容
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定、海籍测量、面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3 海籍调查的成果
海籍调查的成果包括海籍测量数据、海籍调查报告(含宗海图)和海籍图。
4.4 海籍调查的单元
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同一权属项目用海中的填海造地用海应独立分宗。
5 宗海界址界定
5.1 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
5.1.1 尊重用海事实原则
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 用海范围适度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合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1.3 节约岸线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节约利用。在界定宗海范围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1.4 避免权属争议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互穿插和干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1.5 方便行政管理原则
宗海界址界定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5.2 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
5.2.1 宗海分析
根据本宗海的使用现状资料或最终设计方案、相邻宗海的权属与界址资料以及所在海域的基础地理资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宗海界址界定的事实依据。对于界线模糊且不能提供确切设计方案的开放式用海,按相关设计标准的要求确定其界址的界定依据。
5.2.2 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
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定,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定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5.2.3 宗海内部单元划分
在宗海内部,按不同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划分内部单元。用海方式相同但范围不相接的海域应划分为不同的内部单元。内部单元界线按照本规范5.3和5.4的要求界定。
5.2.4 宗海平面界址界定
综合宗海内部各单元所占的范围,以全部用海的最外围界线确定宗海的平面界址。
5.2.5 宗海垂向范围界定
遇特殊需要时,应根据项目用海占用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的实际情况,界定宗海的垂向使用范围。
5.3 各方式用海范围界定方法
5.3.1 填海造地用海
岸边以填海造地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为界。
5.3.2 构筑物用海
5.3.2.1 非透水构筑物用海
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非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5.3.2.2 透水构筑物用海
安全防护要求较低的透水构筑物用海以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为界。其它透水构筑物用海在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基础上,根据安全防护要求的程度,外扩不小于10m保护距离为界。
5.3.3 围海用海
岸边以围海前的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围堰、堤坝基床外侧的水下边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
5.3.4 开放式用海
以实际设计、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3.5 其它方式用海
根据用海特征,参照5.3.1~5.3.4的方法界定。
5.3.6 特殊情况处理
5.3.6.1 相邻开放式用海的分割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与相邻宗海的开放式用海范围相重叠时,对重叠部分的海域,应在双方协商基础上,依据间距、用海面积等因素进行比例分割。
5.3.6.2 公共海域的退让处理
当本宗海界定的开放式用海范围覆盖公用航道、锚地等公共使用的海域时,用海界线应收缩至公共使用的海域边界。
5.3.6.3 用海方式重叠范围的处理
当几种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发生重叠时,重叠部分应归入现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较高的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5.3.6.4 超范围用海需求的处理
当某种用海方式的用海需求超出本规范一般方法界定的用海范围时,可在充分论证并确认其必要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适当扩大该用海方式的用海范围。
5.4 各类型宗海界址界定方法
5.4.1 渔业用海
5.4.1.1 渔业基础设施用海
(1) 用于顺岸渔业码头、渔港仓储设施和重要苗种繁殖场所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渔港和开敞式渔业码头,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渔业用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渔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c) 渔港航道,以审核认定的范围为界。
(3) 陆上海水养殖场延伸入海的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1.2 围海养殖用海
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5.4.1.3 开放式养殖用海
(1) 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单宗用海以最外缘的筏脚(架)、桩脚(架)连线向四周扩展20m~30m连线为界,参见附录C.36;多宗相连的筏式和网箱养殖用海(相邻业主的台筏或网箱间距小于60m)以相邻台筏、网箱之水域中线为界,参见附录C.37。其间存在共用航道的,按双方均分航道空间的原则,收缩各自的用海界线。
(2) 无人工设施的人工投苗或自然增殖的人工管养用海,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1.4 人工鱼礁用海
以废船、堆石、人工块体及其它投弃物形成的人工鱼礁用海,以被投弃的海底人工礁体外缘顶点的连线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2 工业用海
5.4.2.1 盐业用海
(1) 盐田、盐业生产用蓄水池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
(2) 盐业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盐业用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盐业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盐田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3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2 固体矿产开采用海
(1) 通过陆地挖至海底进行固体矿产开采的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开采范围外扩10m距离为界。
(2) 海砂开采用海,以实际占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范围为界。实际用海的界定范围不得小于以矿产开采区域中心点为圆心,最大开采船只5倍长度为半径的圆。
5.4.2.3 油气开采用海
(1)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或连岛道路用海,按5.3.1和5.3.2.1界定,参见附录C.2和C.27。
(2) 油气开采用栈桥等用海,以栈桥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5。
(3) 油气开采综合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用海,以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8。
(4) 单点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系泊点为圆心,半径为1倍船长的圆为界,参见附录C.29;多点伸展系泊方式的储油轮用海,以油轮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向四周平行外扩0.5倍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0。
(5) 输油管道用海,以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2.4 船舶工业用海
(1) 用于船舶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修造船厂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船厂码头(含引桥)用海,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船厂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船厂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4) 船坞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船坞用海,以海岸线及船坞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22、C.23中的船坞部分。
b) 坞门宽度小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船坞中心线平行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2中的港池部分;坞门宽度大于或等于1倍设计船长时的港池(坞门前沿水域)用海,坞门两侧以与坞门两端相齐的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为界,坞门前方以坞门前沿起外扩1.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3中的港池部分。
(5) 滑道与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纵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长度自中心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滑道部分;横向滑道的构筑物用海部分,以滑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0.5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滑道部分。
b) 纵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起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4中的港池部分;横向滑道的港池(滑道前沿水域)用海部分,以构筑物用海的外侧边界两端各延长0.5倍设计船长后,平行外扩1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5中的港池部分。
5.4.2.5 电力工业用海
(1) 用于电力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电厂(站)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电厂(站)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电厂(站)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电厂(站)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电厂(站)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水下发电设施用海,以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26。
(6) 电厂(站)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7) 位于水产养殖区附近的电厂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夏季升温1℃,其它季节升温2℃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其它水域的温排水用海,按人为造成升温4℃的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界定。
5.4.2.6 海水综合利用用海
(1) 用于海水综合利用工业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海水综合利用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2.7 其它工业用海
(1) 用于厂区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蓄水池、沉淀池等用海,按5.3.3界定,参见附录C.1、C.3。
(3) 企业专用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企业专用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企业专用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企业专用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4)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 工业取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取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5.4.3 交通运输用海
5.4.3.1 港口用海
(1) 用于堆场、码头及其它港口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码头(含引桥),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20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港池,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20中的港池部分。
(3) 堤坝等非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非透水构筑物(含基床)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栈桥、平台等透水构筑物用海,以透水构筑物及其防护设施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3.2 航道
含灯塔、灯桩、立标和浮式航标灯等海上航行标志所使用的海域,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3 锚地
按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界定。
5.4.3.4 路桥用海
(1) 用于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2) 跨海道路(含涵洞)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按5.3.2.1界定。
(3)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用海,以桥面垂直投影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1。
5.4.4 旅游娱乐用海
5.4.4.1 旅游基础设施用海
(1) 用于旅游开发和宾馆、饭店等建设的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以及C.8中的填海造地部分。
(2) 旅游码头和港池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透水或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旅游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参见附录C.6、C.7和C.9~C.19中的码头部分。
b) 有防浪设施圈围的旅游专用港池用海,外侧以围堰、堤坝基床的外缘线及口门连线为界,内侧以海岸线及构筑物用海界线为界,参见附录C.6中的港池部分;开敞式旅游码头港池(船舶靠泊和回旋水域)用海,以码头前沿线起垂直向外不少于2倍设计船长且包含船舶回旋水域的范围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7~C.19中的港池部分。
(3) 游艇码头用海,按以下方法界定:
a)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按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分别界定。非透水式游艇码头以码头外缘线为界;游艇停泊水域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
b) 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艇码头用海,游艇码头和游艇停泊水域作为一个用海整体界定,以设泊位的码头前沿线、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和码头其它部分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水域空间不足时视情况收缩),参见附录C.21。
(4) 以非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景观建筑及不形成有效岸线的旅游用人工岛等用海,以游乐设施、景观建筑、人工岛等的水下外缘线为界;以透水方式构筑的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等用海,以游乐设施、高脚屋和旅游平台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4、C.5。
5.4.4.2 浴场用海
设置有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海岸线及防鲨安全网外缘外扩20m~3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8;无防鲨安全网的海水浴场,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9。
5.4.4.3 游乐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5 海底工程用海
5.4.5.1 电缆管道用海
以电缆管道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2 海底隧道用海
(1) 通风竖井等海底之上的设施用海,以通风竖井及其防护设施的水下外缘线为界。
(2) 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用海,以隧道主体及其海底附属设施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2。
5.4.5.3 海底场馆用海
以海底场馆外缘线平行外扩10m距离为界,参见附录C.33。
5.4.6 排污倾倒用海
5.4.6.1 污水达标排放用海
(1) 排水口用海,岸边以海岸线为界,水中以排水头部外缘线外扩80m的矩形范围为界,参见附录C.34、C.35。
(2) 污水混合区用海。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保护目标,以其所排放的有害物质随离岸距离浓度衰减,达到海水水质标准要求时水体所波及的外缘线为界。海水水质标准参照GB 3097-1997的规定。
5.4.6.2 倾倒区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7 造地工程用海
城镇建设、农业和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用海,按5.3.1界定,参见附录C.1、C.2。
5.4.8 特殊用海
5.4.8.1 科研教学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5.4.8.2 军事用海
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海位置和范围,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5.4.8.3 海洋保护区用海
以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8.4 海岸防护工程用海
以实际使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范围为界。
5.4.9 其它用海
参照5.3及前述各类用海的界定方法进行界定。
6 权属核查
6.1 权属核查的内容
权属核查是对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的归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调查本宗海的申请人或使用权人、用海类型、坐落位置,以及与相邻宗海的位置与界址关系等。
6.2 界址点、线的核查
界址点、线的核查是对本宗海及毗邻宗海的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核实与确认。
6.3 权属核查的方法
本宗海的申请人和相邻宗海业主就相关的界址点、线在现场共同完成指界核实。核查结束后,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海籍调查表》中“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的相关栏目内,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1。
7 海籍测量
7.1 测绘基准
7.1.1 坐标系
采用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7.1.2 高程基准
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7.1.3 地图投影
一般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以宗海中心相近的0.5°整数倍经线为中央经线。东西向跨度较大(经度差大于3°)的海底管线等用海可采用墨卡托投影。
7.2 测量仪器
参照HY 070-2003中6.1~6.3的规定。
7.3 测量精度
7.3.1 控制点精度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的定位误差应不超过±0.05m。
7.3.2 界址点精度
a) 位于人工海岸、构筑物及其它固定标志物上的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其测量精度应优于0.1m。
b) 其它宗海界址点或标志点测量精度应满足HY 070-2003中4.4的规定。
7.4 测量内容与对象
海籍测量主要内容包括平面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或推算。
海籍测量的对象是界址点及其它用于推算界址点坐标的标志点。
7.5 平面控制测量
7.5.1 平面控制基础
国家大地网(点)及各等级的海控点、GPS网点、导线点均可作为海籍测量的平面控制基础。
7.5.2 控制点引测
根据已有控制点的分布、作业区的地理情况及仪器设备条件,可选用海控点、GPS网点和导线点,加密引测控制点。
7.5.3 平面控制网设计
根据待测海域的范围及可选平面控制点的分布情况,设计平面控制网,实施外业测量;平面控制测量的解算结果应能为界址测量提供坐标修正参数。
7.6 界址测量
7.6.1 测量方法
一般采用GPS定位法、解析交会法和极坐标定位法进行施测。根据实测数据,采用解析法解算出实测标志点或界址点的点位坐标。
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或已有明确的界址点相对位置关系的宗海,可根据相关资料,如工程设计图、主管部门审批的范围等,推算获得界址点坐标。
7.6.2 测量工作方案
在现场施测前,应实地勘查待测海域,综合考虑用海规模、布局、用海方式、特点、宗海界定原则和周边海域实际情况等,为每一宗海制定界址点和标志点测量工作方案。
对于能够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界址点作为实际测量点;对于无法直接测量界址点的宗海,应采用与界址点有明确位置关系的标志点作为实际测量点。
实际测量点的布设应能有效反映宗海形状和范围。
7.6.3 现场测量
根据工作方案进行现场测量,在现场填写《海籍调查表》中的“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绘制测量示意图,保存测量数据。
7.7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
7.7.1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作用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用于记录实测界址点或标志点的编号、坐标测量数据、位置分布及其与构筑物、用海设施和相邻宗海的相对位置关系。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是推算宗海界址点、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主要依据。
7.7.2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的内容
7.7.2.1 现场测量示意图内容
a) 测量单元,实测点及其编号、连线。实测点的编号应以逆时针为序。
b) 海岸线,明显标志物,实测点与标志物的相对距离。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本宗海用海现状或方案,已有或拟建用海设施和构筑物,本宗海与相邻宗海的位置关系。
e) 必要的文字注记。
f) 指北针。
7.7.2.2 测量记录内容
a) 项目名称。
b) 测量单元及对应的实测点编号、坐标,对应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
c) 坐标系。
d) 测量单位、测绘人、测量日期。
7.7.3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图幅应与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中预留的图框大小相当。当测量单元较多、内容较复杂时,可用更大幅面图纸绘制后粘贴于预留的图框,但需在图中注明坐标系、测量单位,并由测绘人签署姓名和测量日期。
7.7.4 现场测量示意图的绘制要求
现场测量示意图应在现场绘制。涉及实测点位置、编号和坐标等的原始记录不得涂改,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全图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或签字。注记过密的部位可移位放大绘制。
7.7.5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样式
见附录A中的表4。
7.8 内业数据处理
7.8.1 数据标准化处理
应根据现场测量数据的格式及数据处理软件的要求,完成对数据的标准化处理,形成统一格式和参照系的测量数据。
7.8.2 数据修正
利用平面控制解算的坐标修正参数,对坐标测量结果进行统一修正。
7.8.3 坐标投影转换
根据面积计算、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的相关要求,对实测坐标进行投影转换。
7.8.4 界址点推算
根据实测界址点和标志点坐标,依据界址点与标志点的位置关系,推算其它界址点的坐标。
7.9 界址点与界址线
7.9.1 界址点编号
界址点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连续顺编。
7.9.2 界址点坐标记录
经过测量或推算获得的界址点坐标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界址点坐标记录表”,记录表内容应包括所有用于界定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范围的界址点。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3。
7.9.3 界址线
将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点,按逆时针方向进行顺序连线,形成闭合的界址线。界址线以“*-*-…-*-*”方式表示,“*”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
7.9.4 界址线记录
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界址线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表格样式见附录A中的表2。
8 面积计算
8.1 面积计算的内容
面积计算是指对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面积解算。
8.2 面积计算的单位
面积计算单位为平方米,结果取整数。转换为公顷时,保留4位小数。
8.3 面积计算的方法
对于有n个界址点的宗海内部单元,根据界址点的平面直角坐标xi,yi(i为界址点序号),用坐标解析法,通过手工或计算机图形处理系统计算面积S:
或
8.4 面积记录与统计
计算得到的宗海及各内部单元面积填入《海籍调查表》中的“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
9 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
海籍测量结束后,应依据“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界址点坐标记录表”和”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等绘制宗海图,修订海籍图。
9.1 工作底图
应选用专门地图出版社出版的地形图、海图作为绘制宗海图和海籍图的工作底图,也可用精度适当的遥感影像地图作为绘制海籍图的工作底图。
9.2 宗海图的作用
宗海图是海籍测量的最终成果之一,也是海域使用权证书和宗海档案的主要附图。
宗海图精确记载宗海位置、界址点、界址线及与相邻宗海关系,是申明海域使用权属的重要依据。
9.3 宗海图的内容与要求
9.3.1 宗海图的组成
宗海图包括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宗海位置图用于反映宗海的地理位置;宗海界址图用于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
9.3.2 宗海位置图内容
a) 地理底图,应反映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深线、明显标志物等)。选择地形图、海图等的栅格图像作为底图时,应对底图作适当的淡化处理。
b) 本宗海范围或位置;以箭头指引,突出标示一个或一个以上界址点的坐标。
c)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与参数、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等。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9.3.3 宗海界址图内容
a) 毗邻陆域与海域要素(海岸线、地名、明显标志物等),用海方案或已有用海设施、构筑物。
b) 本宗海及各内部单元的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其编号,界址点编号以逆时针为序。
c) 相邻宗海图斑、界址线、界址点及项目名称(含业主姓名或单位名称)。
d) 图廓及经纬度标记。
e) 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列表。界址点个数较多,列表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列表填写剩余界址点编号及坐标,并加注承接说明,在附页上签署测量人、绘图人和审核人的姓名,注明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f) 宗海内部单元、界址线与面积列表。宗海内部单元按具体用途填写,并与“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中的内部单元名称一致。表格行数应根据宗海内部单元的实际个数确定。
g) 图名、坐标系、比例尺、投影参数、指北针、绘制日期,测量单位(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以及测量人、绘图人、审核人的签名。
9.3.4 其它相关内容及要求
a) 对于填海造地和构筑物用海方式,应根据设定的图例,以对应的颜色或填充方式表示其图斑。
b) 对于海底管线及跨海桥梁、道路等长宽尺度相差悬殊的用海类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局部不等比例方式移位绘制,以清楚反映界址点分布为宜。
9.4 宗海图比例尺
宗海位置图的比例尺以能清晰反映宗海地理位置为宜。
宗海界址图的比例尺可设定为1∶5000或更大,以能清晰反映宗海的形状及界址点分布为宜。
9.5 宗海图形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各自单独成图,一般采用A4幅面,宗海过大或过小时,可适当调整图幅。
9.6 宗海图绘制方法
以全部界址点的解析坐标为基础,通过计算机制图系统进行绘制。
9.7 海籍图的作用
海籍图是所在辖区海域使用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反映所辖海域内的宗海分布情况。
9.8 海籍图主要内容
a) 已明确的行政界线。
b) 水深渲染、毗邻陆域要素(岸线、地名等)、明显标志物。
c) 各宗海界址点及界址线、登记编号、项目名称。
d) 海籍测量平面控制点。
e) 比例尺及必要的图饰等。
9.9 海籍图比例尺
海籍图比例尺应与所采用的工作底图保持一致。
9.10 海籍图的分幅与编号
9.10.1 海籍图的分幅
海籍图采用分幅图形式,并采用图幅接合表表示。
海籍图分幅可与工作底图的分幅一致,也可根据当地海域实际情况采用自由分幅形式。
9.10.2 海籍图编号
海籍图编号采用行政区域代码与两位数字编号的组合。行政区域代码参照HY/T 094-2006的规定;两位数字编号按照自岸向海、自西向东或自北向南的顺序编排。
9.11 海籍图的绘制方法
依据宗海图的界址点数据绘制海籍图。海籍图的绘制可根据当地技术条件采用传统制图方式或计算机辅助制图。
9.12 宗海图与海籍图整饰样式
宗海位置图和宗海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中的附图1和2。
海籍图整饰样式见附录B。
10 海籍调查报告
10.1 海籍调查报告的作用
海籍调查报告是海籍调查完成后提交的主要成果之一,是追溯海域使用权属和海籍测量问题,解决权属纠纷等的权威历史资料。
10.2 海籍调查报告的内容
a) 项目简介。
b) 测量单位简介及资质证明。
c) 测量方案,包括测量方法、测量仪器型号及精度等。
d) 坐标系、投影方式。
e) 平面控制测量及精度。
f) 面积计算方法与结果。
g) 海籍调查表(含宗海位置图与界址图)。样式见附录A。
11 成果资料的检查、验收与存档
海籍调查成果应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与验收,并按规定存档。
附录A
海籍调查表样式(规范性附录)
海 籍 调 查 表(样式)
省(市、区) 市 县(市)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调查单位:
填表日期:
国家海洋局制
表1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
申请人 | 单位/个人 | 联系电话 | |||||||||||||||||||||||||
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代理人 | 身份证号 | ||||||||||||||||||||||||||
项目用海 | 项目名称 | ||||||||||||||||||||||||||
用海类型 | 一级类 | ||||||||||||||||||||||||||
二级类 | |||||||||||||||||||||||||||
用海设施/构筑物 | |||||||||||||||||||||||||||
海籍测量 | 宗海面积 | 公顷 | 宗海位置(文字说明) | ||||||||||||||||||||||||
用海方式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使用岸线 | 米 | ||||||||||||||||||||||||||
权属核查 | 相邻用海 | 东 | 西 | 南 | 北 | ||||||||||||||||||||||
使用人 (签字) | |||||||||||||||||||||||||||
记 事 | 权属核查记事: 核查人(签名) 日期 | ||||||||||||||||||||||||||
海籍测量记事: 测绘人(签名) 日期 | |||||||||||||||||||||||||||
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日期 | |||||||||||||||||||||||||||
备注 |
调查单位(章):
表2 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宗海界址线: | 宗海总面积: 公顷 | |||
用海方式 | 内部单元 (按用途) | 内部单元界址线 | 用海面积(公顷) | |
内部单元面积 | 合计 | |||
(表格行数可调整,可附页)
测绘人: 审核人:
表3 界址点坐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 坐标系 | ||||||
投影方式 | 高斯-克吕格投影 | 中央经线 | |||||
界址点 | 大地坐标(°′″) | 平面坐标(m) | 获取方式(√) | ||||
序号 | 编号 | 纬度 | 经度 | x(纵向) | y(横向) | 实测 | 推算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
16 | |||||||
17 | |||||||
18 | |||||||
19 | |||||||
20 | |||||||
21 | |||||||
22 | |||||||
23 | |||||||
24 | |||||||
25 | |||||||
26 | |||||||
27 | |||||||
28 | |||||||
29 | |||||||
30 |
(可附页)
测绘人: 审核人: 测量日期:
表4 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
附图1 宗海位置图
附图2 宗海界址图
海籍调查表填写要求与说明 一、填写要求 1.本表为海籍调查成果的综合记录,是海籍调查不同阶段调查信息和成果记载的汇总,应随着海籍调查的进展逐步填写。对于各表、图之间有重复的栏目,应分别填写。 2.各栏目内容应填写齐全,准确无误,字迹要清楚整洁。所记内容应与宗海实际情况一致。 3.各项记录内容均不得涂改。附图不得划改。表1~4中同一项内容划改不得超过两次,每页不得超过两处,划改处应加盖划改人员印章或签字。 4.每一宗海填写一份调查表,如项目栏内容过多可加附页。 5.海籍测量结果与海域使用申请书记录不一致时,按实际情况记录,并在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中的“备注”栏内注明。 二、填写说明 (一)封面 1.“ 省(市、区) 市 县(市)”,填写调查海域所在地。 2.“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由申请者、项目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名称组成。 3.“申请人”,记录申请者名称,属单位申请的,记录单位全称;属个人申请的,记录姓名。 4.“调查单位”,记录负责承担本宗海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 5.“填表日期”,记录本表最终完成时间。 (二)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 海籍调查基本信息表分为“申请人”、“项目用海”、“海籍测量”、“权属核查”、“记事”与“备注”六部分。 1.“申请人” (1)“单位/个人”,记录申请者名称,属单位申请的,记录单位全称;属个人申请的,记录姓名。 (2)“地址”、“邮编”,记录申请单位的地址或个人住址、邮政编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或单位地址不明确,填写负责人通讯地址。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记录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如果申请者是非法人单位,填写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并注明。 (4)“联系/代理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记录负责处理本宗海海域使用权相关问题的授权代表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 2.“项目用海” (1)“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与封面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用海类型”,记录本宗海的一级和二级使用类型,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用海类型填写。 (3)“用海设施/构筑物”,填写用海设施或构筑物的名称。如养殖筏,养殖网箱,人工渔礁,跨海桥梁,海底隧道,栈桥,堤坝,人工岛,钻井平台,采油平台,海底电缆、管道,取、排水设施,码头及引桥等。 3.“海籍测量” (1)“宗海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2)“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存在的用海方式及其对应内部单元的面积。用海方式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面积保留4位小数。 (3)“宗海位置”,以文字方式记录宗海的地理方位、与明显标志物的相对位置等。 (4)“使用岸线”,记录本宗海占用的岸线长度,保留2位小数。 4.“权属核查” “相邻用海”的“使用人”,由本宗海毗邻用海的业主对双方共有界址点、界址线位置进行确认,并签字。无毗邻用海的,填“无”;有毗邻用海但业主未签字的,填“未签”。 5.“记事” (1)“权属核查记事”,记录权属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需要说明的情况,例如尚未确权的毗邻用海及与本宗海的具体关系等,并由完成权属核查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2)“海籍测量记事”,简要记录测量采用的技术方法和使用的仪器;测量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若存在遗留问题,应记录问题及可行的解决方案,并由完成海籍测量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3)“海籍调查结果审核意见”,记录对海籍调查结果是否合格、有效的评定意见,并由负责本宗海调查成果审核的人员签署姓名和日期。 6.“备注” 记录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7.“调查单位(章)” 填写负责承担海籍调查任务的单位全称,并加盖测量资质单位印章。 (三)宗海及内部单元记录表 1.“宗海界址线”,记录以“*-*-…-*-*”方式表示的界址线,“*”代表界址点编号。首尾界址点编号应相同,以表示界址线闭合。 2.“宗海总面积”,记录宗海总面积,保留4位小数。 3.“用海方式”,记录本宗海出现的用海方式名称,按《海域使用分类体系》中规定的二级用海方式填写。 4.“内部单元”,记录对应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名称,按用途取名,如码头、港池等。 5.“内部单元界址线”,记录各宗海内部单元的界址线,要求同“宗海界址线”。 6.“内部单元面积”,记录宗海内部单元的面积,保留4位小数。 7.“合计”,记录每种用海方式的面积合计数,保留4位小数。 8.“测绘人”、“审核人”,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 9.本表中对应各用海方式的宗海内部单元记录行数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四)界址点坐标记录表 1.“项目名称”,记录用海项目名称,与封面中的项目名称一致。 2.“坐标系”,记录本表所记载的界址点坐标的参照系名称。 3.“投影方式”,记录本表所用平面坐标系的投影方式名称(一般应为高斯-克吕格投影)。 4.“中央经线”,记录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方式时的中央经线。若“投影方式”中填写墨卡托等其它投影方式时,此栏可改成“标准纬线”等。 5.“界址点”、“大地坐标”、“平面坐标”,按界址点序号顺序记录每一个界址点的编号、大地坐标值和平面坐标值。大地坐标以***°**′**.**″形式记录;平面坐标以m为单位,以十进制数字形式记录,保留2位小数。界址点个数较多,本表填写空间不足时,可加附页。 6.“获取方式”,注明界址点坐标获取方式。实际测量获取的,在“实测”栏打“√”;由标志点坐标推算获取的,在“推算”栏打“√”。 7.“测绘人”、“审核人”、“测量日期”,签署测绘、审核人员的姓名和测量日期。 (五)海籍现场测量记录表、宗海位置图和界址图 按《海籍调查规范》要求绘制。 |
附录B 海籍图整饰样式(资料性附录)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 顺岸平推式围填海工程 用海特征:与海岸线相接的围填海工程。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建设、农业、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或盐业、围海养殖。 折线①-1-2-②为原来的海岸线;折线2-3-4-1为围堰、堤坝的坡顶线;折线②-③-④-①为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 |
C.2 人工岛式填海造地工程 用海特征:离海岸线一定距离的填海造地工程,形成有效岸线。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用于油气开采的属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其它用途的属建设、农业或废弃物处置填海造地。 折线1-2-3-4-5-6-7-8-1为围堰、堤坝的坡顶线;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为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 半封闭式围海 用海特征:用堤坝等设施圈围但不完全闭合的围海。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围海养殖或港池、蓄水等用海。 折线①-②-③为海岸线;线段⑤-④为堤坝基床外缘线,线段⑤-①和④-③为口门连线。
|
C.4 一般平台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除码头和石油平台以外的平台。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平台。 折线1-2-3-4-1为平台的外缘线;折线①-②-③-④-①为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10m形成的边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5 栈桥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栈桥。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栈桥。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栈桥的外缘线;折线②-③-④-①为栈桥外缘线向外平行外扩10m形成的边线。
|
C.6 港口 用海特征:有防波堤等设施圈围的港口,内有透水式和非透水式码头。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6-7-10-11-12-①-②-③-④-⑤-5-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1和10-11-12-13-10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折线6-7-8-9-6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均为码头;折线5-4-3-6-9-8-7-10-13-12-①-②-③-④-⑤-5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1-2-3-6-7-10-11为海岸线;折线3-4-5-1、7-8-9-6和11-12-13-10为码头的外缘线;折线12-①-②-③-④-⑤-5为防波堤的水下护坡坡脚线和口门连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7 顺岸码头甲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横向范围不超过码头的两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4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②-4和①-3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并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C.8 顺岸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已形成有效岸线。回旋水域位于码头侧前方,横向范围超出码头一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本项目用海分成两宗海。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为一宗海的范围,属建设填海造地,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③-4围成的区域为另一宗海,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原来的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3-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延长线;线段③-4和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其中线段③-4与码头左端相齐,线段②-①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②为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9 顺岸码头丙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顺岸码头,右端与其它项目的码头相接,回旋水域的横向范围超出本项目码头与其它项目码头相接的一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4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线段3-2为本码头与其它码头的分界线;折线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②-4和①-3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并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4-3的平行线,与4-3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C.10 突堤码头甲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突堤码头,两侧均设有泊位和回旋水域,一侧回旋水域的纵向范围超出码头前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⑤-1-2-①-②-3-4-③-④-⑤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⑤-1-4-③-④-⑤和2-①-②-3-2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⑤-1-2-①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③-4为4-1的延长线;线段④-③为4-1的垂线,与对应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3-②为3-2的垂线,与码头前端相齐;线段④-⑤和②-①分别为对应码头前沿线4-1和3-2的平行线,分别与4-1和3-2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1 突堤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突堤码头,两侧均设有泊位,回旋水域位于码头侧前方。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④-1-2-①-②-③-④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④-1-4-3-2-①-②-③-④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④-1-2-①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③-②为码头前沿线4-1和3-2的垂线,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④为码头前沿线4-1的平行线,与4-1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3-2的平行线,与3-2相距2倍设计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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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突堤码头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突堤码头,与其它项目的突堤码头相邻(水域间距小于双方设计船长之和的2倍)。码头两侧均设有泊位,回旋水域位于码头侧前方。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①-1-4-3-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外缘线;线段④-③为码头前沿线4-1和3-2的垂线,与最外的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④-①和③-②为码头前沿线4-1和3-2的平行线,平分或依比例分割本项目码头与相邻码头之间的水域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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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3 T型码头甲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T型码头,码头后方有单个运货引桥。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横向范围超出码头两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4-5-①-②-③-④-6-7-8-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6-7-8-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④-6-5-①-②-③-④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5-6-7-8-1为码头与引桥的外缘线;线段④-6和5-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延长线;线段③-④和②-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垂线,并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②为码头前沿线6-5的平行线,与6-5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的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C.14 T型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T型码头,码头后方有多个运货引桥。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占用公共航道。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4-3-①-②-4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码头与引桥的外缘线;线段②-4和①-3为码头前沿线4-3的垂线,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公共航道向码头一侧的边缘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5 T型码头丙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T型码头,码头后方有多个运货引桥。码头一端与其它项目码头相接。回旋水域的横向范围超出本项目码头与其它项目相接的一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4-①-②-5-6-7-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折线1-2-3-4-5-6-7-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4-①-②-5-4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4-5-6-7-1为码头与引桥的外缘线;线段4-3为本码头与其它码头的分界线,与码头前沿线5-4垂直;线段3-2为分界线4-3的延长线,与岸线相接;线段②-5和①-4为码头前沿线5-4的垂线,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5-4的平行线,与5-4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C.16 L型码头甲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L型码头。泊位和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后方,回旋水域横向范围不超出码头的开敞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⑤-1-2-①-②-4-5-③-④-⑤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⑤-1-2-①-3-4-5-③-④-⑤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①-②-4-3-①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⑤-1-2为海岸线;折线2-①-3-4-5-③-④-⑤为码头与引堤的外缘线;折线5-6-1为护坡坡顶线;线段4-②为码头前沿线3-4的垂线,与码头开敞端相齐;线段①-②为码头前沿线3-4的平行线,与3-4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向岸一侧的边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7 L型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非透水方式构筑的L型码头。泊位位于码头后方。回旋水域位于码头侧方,向岸一侧边缘与码头前沿线的垂直距离不足2倍设计船长。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⑦-1-2-①-②-③-④-⑤-⑥-⑦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⑦-1-2-①-3-4-5-⑤-⑥-⑦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①-②-③-④-⑤-5-4-3-①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折线⑦-1-2为海岸线;折线2-①-3-4-5-⑤-⑥-⑦为码头与引堤的外缘线;折线5-6-1为护坡坡顶线;折线④-⑤-5为码头前沿线3-4的垂线,与码头开敞端相齐;线段④-③和③-②分别为码头前沿线3-4的平行线和垂线,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①-②为码头前沿线3-4的平行线,与3-4相距2倍设计船长。 |
C.18 F型码头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F型码头。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或侧前方。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4-5-①-②-8-9-③-④-10-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6-7-8-9-10-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10-9-③-④-10和6-5-①-②-7-6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5-6-7-8-9-10-1为码头与引桥的外缘线;线段④-10和③-9为码头前沿线10-9的垂线,与码头两端相齐;线段④-③为码头前沿线10-9的平行线,与10-9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线段5-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延长线;线段②-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垂线,与对应回旋水域外缘相切。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19 F型码头乙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F型码头,与其它项目的反F型或L型码头相邻(水域间距小于双方设计船长之和的2倍),呈合围状。 | |
界址界定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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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折线1-2-①-②-③-④-10-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6-7-8-9-10-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2-①-②-③-④-10-9-8-7-6-5-4-3-2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5-6-7-8-9-10-1为码头与引桥的外缘线;线段④-10和③-②-①为码头前沿线10-9和6-5的垂线,线段④-10与码头一端相齐,线段③-②-①平分或依比例分割本项目码头与相邻码头之间的水域距离;线段④-③为码头前沿线10-9的平行线,与10-9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C.20 蝶型码头 用海特征:由平台、系缆墩等多个分散的构筑物组成的蝶型码头,码头平台后方有人行栈桥。回旋水域位于码头前方,纵向范围不超过码头前沿线起2倍设计船长。横向范围超出码头两端。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4-5-①-②-③-④-6-7-8-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5-6-7-8-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码头;折线④-①-②-③-④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7-8-3-4-5-6-7为与平台和系缆墩等相切的矩形边;线段8-1和3-2为栈桥边缘外扩10m的平行线;线段④-6和5-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延长线;线段③-④和②-①为码头前沿线6-5的垂线,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线段③-②为码头前沿线6-5的平行线,与6-5相距2倍设计船长或与回旋水域外缘相切(以两者中距码头前沿线较远者为准)。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21 游艇码头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F型游艇码头,泊位密集,无专门的船舶回旋水域。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⑤-⑥-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游艇码头。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5-6-7-8-9-10-1为游艇码头与栈桥的外缘线;线段③-④和⑤-④分别为设置泊位的码头前沿线及码头开敞端外扩3倍设计船长形成的边线;线段③-②和折线⑤-⑥-①为码头、栈桥边缘线外扩10m的边线。 |
C.22 船坞甲 用海特征:坞门宽度小于1倍设计船长。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②-③-④-①-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船坞;折线①-4-3-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船坞外缘线,线段4-3为坞门;线段①-4和3-②为坞门4-3的延长线;线段①-④和②-③为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与船坞中心线相距0.5倍设计船长;线段④-③为坞门4-3的平行线,与坞门相距1.5倍设计船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23 船坞乙 用海特征:坞门宽度大于或等于1倍设计船长。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船坞;折线3-①-②-4-3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船坞外缘线,线段4-3为坞门;线段4-②和3-①为船坞中心线的平行线,与船坞两端相齐;线段②-①为坞门4-3的平行线,与坞门相距1.5倍设计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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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 滑道甲 用海特征:纵向滑道。船头方向与滑道走向一致,与岸线垂直。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滑道;折线3-①-②-4-3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线段1-4、4-②、2-3和3-①为滑道中心线的平行线,与滑道中心线相距0.5倍设计船长;线段4-3、②-①为滑道中心线的垂线,线段4-3与滑道前端相齐,线段②-①与滑道前端相距1倍设计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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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25 滑道乙 用海特征:横向滑道。船头方向与滑道走向垂直,与岸线平行。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3-①-②-③-④-4-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1-2-3-4-1围成的区域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滑道;折线3-①-②-③-④-4-3围成的区域属港池、蓄水等用海,用途为港池。 线段1-2为海岸线;线段1-4和2-3为滑道中心线的平行线,与滑道两侧相距0.5倍设计船长;线段④-③和①-②为滑道中心线的平行线,与滑道两侧相距1倍设计船长;线段④-4、4-3和3-①为滑道中心线的垂线,与滑道前端相齐;线段③-②为滑道中心线的垂线,与滑道前端相距1倍设计船长。 |
C.26 发电设施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单个发电设施,离开海岸线一定距离。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发电设施。 折线①-②-③-④为海岸线;折线1-2-3-4-1为发电设施的外缘线;折线④-⑤-⑥-⑦-⑧-①为发电设施外缘线外扩50m形成的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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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27 油气开采用人工岛及其连陆道路或堤坝 用海特征:不形成有效岸线,用于油气开采的人工岛及其连陆道路或堤坝。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⑤-⑥-⑦-⑧-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折线①-1-2-②-③-⑧-①围成的区域属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连陆道路或堤坝;折线③-④-⑤-⑥-⑦-⑧-③围成的区域属人工岛式油气开采用海,用途为人工岛。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5-6-7-8-1为人工岛及其连陆道路或堤坝的护坡坡顶线;折线②-③-④-⑤-⑥-⑦-⑧-①为人工岛及其连陆道路或堤坝的水下外缘线。 |
C.28 石油平台 用海特征:采用透水方式构筑的综合生产石油平台或油气开采井口平台。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用途为石油平台。 折线1-2-3-4-1为平台的外缘线;折线①-②-③-④-①为平台外缘线向四周平行外扩50m形成的边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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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29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甲 用海特征:采用单点系泊方式的储油轮。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图中用虚线表示的圆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用途为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圆心为系泊点,半径为1倍船长。 |
C.30 浮式生产储油装置乙 用海特征:采用多点伸展系泊方式的储油轮。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平台式油气开采用海,用途为浮式生产储油装置。 折线①-②-③-④-①为储油轮垂直投影的外切矩形外扩0.5倍船长的矩形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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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1 跨海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用海 用海特征:通过设置桥墩或采用直跨形式架空建设的跨海桥梁。 | ||
界址界定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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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折线①-1-2-②-③-3-4-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用途为跨海桥梁。 折线①-1-2-②和③-3-4-④为海岸线;线段4-1和3-2为桥面垂直投影的外缘线;线段④-①和③-②为桥面垂直投影的外缘线向两侧外扩10m的平行线。 | |
C.32 电缆管道和海底隧道用海 用海特征:占用海床和底土空间铺设的电缆管道或海底隧道等。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4-5-⑤-⑥-⑦-⑧-8-1-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其中电缆管道属海底电缆管道用海,用途为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属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用途为海底隧道。 折线1-2-3-4和5-6-7-8为电缆管道或海底隧道及其防护设施的外缘连线;折线①-②-③-④和⑤-⑥-⑦-⑧为电缆管道或海底隧道及其防护设施的外缘连线向两侧平行外扩10m的边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3 海底场馆用海 用海特征:占用海床和底土空间构筑的海底场馆、仓储设施等,邻接海岸线。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1-2-①-②-③-④-⑤-⑥-1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跨海桥梁、海底隧道等用海,用途为海底场馆或海底仓储等。 折线⑥-1-2-①为海岸线,折线2-3-4-5-6-1为海底场馆或仓储设施的外缘线,折线①-②-③-④-⑤-⑥为海底场馆或仓储设施的外缘线外扩10m形成的边线。 |
C.34 取排水口甲 用海特征:沿岸取排水口。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一般的取排水用海,属取、排水口用海,用途为养殖或工业取排水口;专门用于污水达标排放的排水口,属污水达标排放用海,用途为污水达标排水口。 折线①-1-2-②为海岸线;折线2-3-4-1为取排水设施的外缘线;折线②-③-④-①为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x距离形成的矩形边,养殖、盐田取排水口取x=30m,其它取排水口取x=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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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5 取排水口乙 用海特征:离岸取排水口。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1-2-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透水构筑物用海,用途为养殖或工业取排水口。此范围内的与取排水口相连的输水管道用海归入本宗海,其它部分输水管道应分为另一宗海。 折线3-4-5-6-7-8-3为取排水设施(头部)的外缘线;折线1-2-3-8-1为本宗海范围内的与取排水口相连的输水管道;折线①-1-2-②-③-④-①为取排水设施外缘线外扩x距离的矩形边,养殖、盐田取排水口取x=30m,其它取排水口取x=80m。 |
C.36 开放式养殖用海甲 用海特征:单宗的筏式或网箱养殖。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开放式养殖用海,用途为筏式或网箱养殖。 折线1-2-3-4-1为筏脚(架)、桩脚(架)最外缘的连线;折线①-②-③-④-①为筏脚(架)、桩脚(架)外缘连线外扩20m~30m的边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7 开放式养殖用海乙 用海特征:多宗相连的筏式或网箱养殖。本项目与其它相邻项目的水域间距不足60m。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开放式养殖用海,用途为筏式或网箱养殖。 折线1-2-3-4-1为筏脚(架)、桩脚(架)最外缘的连线;折线①-②-③-④-①为筏脚(架)、桩脚(架)外缘连线外扩20m~30m的边线;线段③-②为本项目与相邻项目之间的水域中线。 |
C.38 浴场用海甲 用海特征:设置防鲨网的海水浴场。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④-⑤-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浴场用海,用途为浴场。 折线①-②-③为海岸线;线段⑤-①和④-③为防鲨网两侧缆绳的延长线;线段⑤-④为防鲨网外缘线外扩20m~30m的边线。 |
附录C 典型宗海界址界定示例(资料性附录)
C.39 浴场用海乙 用海特征:海湾型或凹入型海水浴场,无防鲨网,实际使用范围在海湾内。 | |
界址界定图示
| 说明
折线①-②-③-①围成的区域为本宗海的范围,属浴场用海,用途为浴场。 折线①-②-③为海岸线;线段①-③为岬角连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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