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旧”改造土地税费返还有关问题的通知

东府办函〔2012〕3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印发<关于“三旧”改造项目确定容积率和实施“拆三留一”等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东规发〔2010〕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明确相关要求如下:

  成片拆迁改造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面积不限定于5公顷以上。对于改造方案通过省人民政府或市“三旧”办审批、按照最终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无论面积大小,均可按规定申请返还土地税费(市留成部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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