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的通知

粤环办〔2012〕120号

各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已通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并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为规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适用范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验收范围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三、申请验收的期限

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工况稳定,运行负荷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运行)3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应分期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重污染行业基地(园区)集中治污设施可以根据实际工况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分阶段进行验收。

四、申请及受理

(一)材料递交。

建设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申请,提交《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见附件)所列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一般由建设单位人员到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递交申请材料,若委托其他单位人员办理,则需提交委托函和申请人有效证件。

(二)材料审核。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接收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对材料的完整性、齐备性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受理。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

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不予受理回执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另一份省环境保护厅存放。

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服务人员在受理材料后,将接收的所有材料,连同受理回执送经办部门,由其领导分派给经办人员办理。

经办人审查材料时,发现申请材料不能充分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材料接收后,建设单位认为建设项目尚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可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撤回;经办部门接受申请后,经分管领导同意,将申请材料交还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将受理回执交还经办人员。

五、初步审查

(一)项目专题会议审查。

经办人对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提交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集体审查,审查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及效果。

1.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①化学制浆、电镀、印染、鞣革、危险废物处置等重污染行业基地或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项目。

③对可能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重大项目。

④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或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或由于恶臭、噪声或其他污染须搬迁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物的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项目。

⑤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建设项目。

2.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变更或变动内容。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相关论述,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变动内容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办人根据会议审查意见填写《建设项目变动移送表》,移送厅环评审批部门核定。若核定认为项目发生了重大变动,则发文要求建设单位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终止;若变动较大,发文要求建设单位对所变更的部分作出说明,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对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补充分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中止;若变动较小或有利于减少、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且不增加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总量,可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直接认可。

②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落实情况。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未完成的,一律不得同意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③等量替换、以大代小落实情况。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期限完成“等量替换、以大代小”任务。

④污染物排放情况。建设项目排放的各项污染物须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规定的执行标准,达标排放;有总量控制指标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要求,对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核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是否设置了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专章、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审查,上述重点审查内容五项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不得通过环保验收。

对未通过环保验收审查的项目,发出验收审查意见,提出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整改要求。对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依法予以查处。

3.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

经审查,项目涉嫌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处理。

(二)公示。

经审查,对公众关注度较高的项目且初步认为符合验收条件的,经办人起草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材料,经厅经办部门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上公示7天。

(三)听取公众意见。

对属于以下所列情形的建设项目,应采取召开座谈会、协调会或其他形式协调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解决公众合理环境诉求。

l.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公众意见较大或满意率较低,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2.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前公示期间,公众意见较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与公众沟通、协调的;

3.项目试生产(运行)期间由于环保问题引发群众投诉并经查明属实的。

六、验收现场检查

经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审议通过,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

验收现场检查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并由建设单位协助。

(一)参加验收现场检查的人员:

1.必须参加现场检查人员:由省、市、县(区)三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共同组成验收检查组;建设单位代表;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单位代表(项目负责人应该参加)。

2.应该通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项目负责人)、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保设施/措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措施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的代表参加现场检查。

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厅经办部门须商请厅应急办、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并作为验收检查组成员。

4.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厅经办部门须商请固体废物管理业务部门组织专家参加现场检查,并作为验收检查组成员。

5.对可能造成跨市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该邀请相关市环保部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对部分公众关注度较高的建设项目,还可以邀请项目所在地部分群众代表参加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

(二)验收检查程序。

1.参检代表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有关资料。

2.建设单位汇报该建设项目环保执行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环保设施/措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措施施工单位、施工期环境监理单位补充介绍有关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3.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介绍项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及有关情况。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单位陈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与环评内容一致、项目是否落实环评报告及其批复、后评价报告及其备案意见要求,并提供书面材料。

5.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介绍建设项目施工期、试生产(运行)期环境监管情况,并提供书面材料。

6.检查组成员对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有关单位答疑。

7.讨论验收检查意见。

8.检查组代表将验收检查意见反馈给项目建设单位。

七、厅长专题会议审议

验收现场检查、公示(有必要进行公示的项目)之后,提交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厅长专题会议集体决策。专题会议由厅分管领导召集进行,环评处、环监局、应急办、技术中心负责人参加会议,必要时请与会议研究议题有关的总量处、水处、大气处、辐射处、生态处、废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八、批复

(一)经厅经办部门项目专题会议、公示(有必要进行公示、听证会或座谈会的项目)、验收现场检查、建设项目环保验收厅长专题会议审议等程序后,符合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由经办人按照厅公文办理程序制度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送建设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二)对尚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经办人按照厅公文办理程序制度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查意见,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送建设单位,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单位。

九、办理时限

30日(不包含现场检查、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经办人在办理时限内完成办理事项,及时登录“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各个办理环节的填报工作,该系统自动与省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交换数据,并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发布审批后公告。

十、批文领取

申请人领取批文有两种方式:一是到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申请人需凭受理回执和个人有效证件领取验收意见批文;二是由省环境保护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批文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寄出,寄出信件并保留相关凭证,申请人需将受理回执寄回省环境保护厅。

十一、后续管理

对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行政许可事项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批文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环境保护部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污染源管理范畴,加强监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即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的,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廉政监察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自觉接受监督,杜绝腐败行为,确保自身不出问题。

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七项承诺”(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六不准”(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的规定。为保证廉洁行政,验收现场检查时,相关工作人员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廉政卡》。

省环境保护厅将按照预防惩治腐败体系要求,实施行政审批廉政监察,对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附件: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办事指南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公布、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修订)、《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 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示的通知》(环办〔2003〕26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号)等。

二、许可范围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辐射类建设项目、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下放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验收的建设项目除外)

三、许可条件

(一)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二)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三)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四)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投入生产(运行)以来产生的危险废物已全部按要求妥善处置(已全部转移给有资质单位或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已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六)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七)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九)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十)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落实,建立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体系并不断完善。

四、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前的工作。

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单位或运行管理、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须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自查(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建筑物搬迁工作未完成的,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七条等法律法规要求,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申请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须申领相应许可证)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二)委托验收监测(调查)。

需要进行试生产(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工况稳定、负荷75%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试生产(运行)三个月确不具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继续进行试生产(运行),试生产(运行)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建设项目一般分为工业类建设项目和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工业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开展验收调查,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需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承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人员,编制的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项目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情况及效果,并对结论负责。验收监测(调查)人员应认真核实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排放方式、防止生态破坏措施等,对比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有无发生变更或变动。项目废水排往敏感水体的,重点审查排污方式、排污口位置和排放去向有无发生重大变化;对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审查排污口设置和排污口位置有无发生重大变化。

在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承担监测或调查的单位应征求公众的意见。公众意见调查一般以发放调查表的形式进行(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除外)。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监测(调查)的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过程中应进行公示。可以采取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的形式公布公示信息,也可采取在报纸、网站等公共媒体公布公示信息等其他形式进行公示。采取其他形式的,必须在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张贴布告,公告获取公示信息的方式或途径。布告应加盖建设单位或监测(调查)单位的公章。

申请材料(应加盖公章,复印件加注“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建设单位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相关说明

1

验收申请函,附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2份(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1份,使用完毕后归还)

建设单位应说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文号、批复时间、建设时间、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艺流程、试生产(运行)时间、试生产(运行)情况等内容,并简述环保设施建设情况(附设计方案、废水流向管网图等证明材料)及环保措施落实情况(附实施方案等证明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或项目名称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一致的,提供情况说明,并附工商登记变更、工程移交等证明材料。

实际建设内容、治污方式、排污方式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不符的,提供变更内容对比表,并说明变更原因。

项目需分期、分阶段验收的,应说明此次申请验收的内容以及暂缓验收的内容、理由、计划等;之前已完成分期、分阶段环保验收的内容及其验收文件文号。

委托其他单位人员申请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事项(报送申请材料、领取验收文件等)及委托期限。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原件2份

表格下载地址为

http://www.mep.gov.cn/gkml/hbb/bgt/201005/t20100512_189410.htm

3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原件2份,光盘1张

1、工业类建设项目需提供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监测报告,生态类建设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经环保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

2、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必须符合验收技术规范有关要求。

3、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以及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时须对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落实专章,无相关内容的,省环境保护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评估意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应急设施(设备)相关照片

复印件各1份,照片1份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要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实施须符合该文有关要求。

(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资料、照片的,可不提供)

5

环保“三同时”登记表(电子版)

光盘1张

用于网上申报。

6

排污申报登记表及排污许可证等

复印件2份

项目投入试生产(运行)之前须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污许可证(涉及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经营的,须申领相应许可证)

7

公众参与材料

原件1份

(1)公众反馈意见的相关材料(注: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材料的,可不提供)

  ①采用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附具参与问卷调查的公众的情况(如姓名、居住地、职业、联系方式等),以及持反对意见公众的调查问卷复印件。

  ②采用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提供会议纪要。

  ③应附具对公众反馈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说明。

(2)对公路、铁路、变电站、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填埋场、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关注程度较高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向公众发布信息公告的证明材料

  ①受项目影响居民点张贴布告的照片和布告的原件。

  ②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的,应根据媒体的种类提供公告复印件、光盘或公告的网站链接方式等。

  ③公开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的,应提供接收印刷品的公众的签名和其居住地或所在单位等相关情况以及印刷品一份。

  ④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的,应提供相应的查证材料和查证方法。

8

总量控制指标

复印件2份

当地环保部门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文件或包含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许可证。

9

环保设施管理制度

复印件1份

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0

项目主体工程及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相关照片

原件1份

如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已包括相关照片的,可不提供。

11

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原件1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或监测的,提供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或监测报告。

12

防护距离测绘图

原件1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噪声等防护距离等,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图,测绘图应明确标注项目防护距离包络线范围内的民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13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原件1份(专家意见复印件1份)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项目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行业一级(国际先进水平)、二级(国内先进水平)的,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专家确认意见。

14

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证明材料

复印件1份

项目涉及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提供证明材料及相应照片。

15

危险、严控废物处理处置有关材料

复印件1份

项目产生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的,提供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一览表,附处理处置合同、接收单位经营许可证及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表。

16

其他

复印件1份

证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及其备案意见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时限

30日(不包含现场检查、听证、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

八、经办部门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九、备注

(一)受理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省环境保护厅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全天:8时45分至12时整、14时整至17时整,周五上午:8时45分至12时整(下午不对外办公)。周六、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咨询电话:020-85513795。

(四)投诉方式:

省监察厅驻省环境保护厅监察室投诉电话:020-87531671

省行政效能投诉电话:020-87195021

省行政效能网上投诉:www.gddzjc.gov.cn

(五)收费标准: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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