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问题的通知

穗房改办〔2000〕2号

各区、市直各单位房改办,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现就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

2、非本市户口职工在本市或户口所在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4、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目前暂定为20%);

5、离休、退休的;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7、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的;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职工,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二、职工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时间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交齐款项后半年内;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每半年一次,至供楼完毕;

3、交房租的,每半年一次。

(二)支取程序

1、符合第一条第1-4款规定的职工,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注明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个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回所在单位开支票,并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手续。

2、符合第一条第5-10款规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核实并加具意见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和取款手续。

3、购买房改房的职工,由房改售房单位统一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集中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取款。

三、申请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购买商品房、安居房、单位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购买房改房的,提供单位出售公房缴款明细表(或职工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支取人本人签名的支取名单原件,并注明个人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开户支行、账号和余额。

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报建批文或有关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发出的《房屋安全鉴定书》或有关证明、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契约(或合同)、购房发票(或收据。供楼银行存折)、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支取登记表。

(四)交房租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户口薄、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住房公积金分期支取登记表。

(五)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关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七)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簿或派出所开具的户口准予迁移证明;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簿、出国护照及签证。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支取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代领人身份证。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户口簿、支取人身份证、合法继承身份证明或遗赠书、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九)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身份证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下岗职工,需提供身份证及下岗证。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仍不足时,可以申请支取其配偶及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由被支取人本人按照规定程序,凭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〇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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